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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署衛生防護中心數據公布,截至2025年11月30日,“接種新冠疫苗后異常事件保障基金”共批出527宗申請,涉及賠付金額約1.54億港元,其中包括2宗死亡個案,引發了輿論對“疫苗安全”的新一輪討論。許多普通民眾在看到類似數字時,直觀反應往往是“接種疫苗真的很危險”“疫苗是不是會把人打出病來”。要避免這種直覺誤讀,前提是把基金的制度設計、數據口徑以及“疫苗接種異常事件”的專業定義說清楚。否則,零散數字很容易在社交媒體環境中被放大和扭曲。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這個基金面對的是一次特殊公共衛生事件。香港在2021年依據立法會批準的安排,設立了“新冠疫苗接種后異常事件保障基金”,由安盛保險代為管理,目的在于在緊急使用新冠疫苗的階段,為出現嚴重異常事件的接種者提供“無過錯”經濟補償,同時也為疫苗供應商提供一定的責任屏障。基金僅覆蓋在政府新冠疫苗接種計劃下接種的劑次,不包括私家醫生自行接種的情況,并與第599K章下新冠疫苗“緊急使用授權”的有效期綁定。
根據香港官方公布的數據,截至2025年11月底,政府接種計劃累計接種超過2124萬劑新冠疫苗,基金共收到逾1400宗申請,最終527宗獲批賠付,總金額約1.54億港元,其中2宗為死亡個案,其余525宗包括嚴重過敏反應、需住院治療、貝爾面癱、心肌炎/心包炎、多形性紅斑等官方認定符合賠付標準的嚴重異常事件。
這些數字本身并不神秘,關鍵在于如何解讀。粗略折算下來,527宗獲賠個案對應的發生率約為每10萬劑接種出現2至3宗嚴重異常事件并被認定符合賠付標準。死亡個案則約為每1000萬人次接種中不到1宗進入無過錯賠償框架的死亡。這一數量級說明,嚴重結果確實存在,但在總體接種規模下屬于罕見事件。
公眾理解上的第一個關鍵誤區,往往出現在“疫苗接種異常事件”這一用語本身。在世衛組織和香港衛生當局的官方表述中,所謂“免疫接種后不良事件”或“疫苗接種異常事件”(AEFI),是指在接種疫苗后發生的任何不良醫學事件,并不必然與疫苗本身存在因果關系。這類‘不良事件’既可以是短時間出現后自行消失的輕微不適,例如一兩天內緩解的發熱、頭痛或注射部位酸痛,也可以是一項實驗室檢查異常、一次新的臨床診斷,甚至是一種原本就可能在該時間段內發生的疾病發作。之所以采用這樣刻意寬泛的定義,就是要先把所有在時間上緊隨接種之后出現的不良情況全部納入監測范圍,再通過后續的因果評估和統計分析,去區分哪些只是時間順序上的“接在后面”,哪些才是真正與疫苗存在因果聯系的接種后不良反應。
這一點在各國公共衛生部門的解讀中也被反復強調。無論是世衛組織,還是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的免疫接種手冊,都將 AEFI 描述為“接種后出現的任何不良情況,但并不必然與疫苗存在因果聯系”,并要求在進入“真不良反應”討論之前,先經過醫療專業人員的系統評估。 也就是說,從專業角度看,“接種后異常事件”只是一個起點,一個提醒“需要進一步分析這宗個案”的標簽,而遠遠不是公眾眼中那種“已經被證實是疫苗害的”的結論性用語。
在香港的制度設計中,保障基金的賠付對象并不是“所有接種后出事的人”,而是經過多重篩選后的一小部分嚴重個案。具體而言,所有在接種新冠疫苗后出現的嚴重異常事件,須先由“新冠疫苗臨床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世衛組織的因果評估框架進行分類,只有當個案被評定為“與免疫接種因果關系一致”或“與免疫接種因果關系不確定”,并且同時符合基金條款對“嚴重異常事件”的界定,在嚴重程度評估中被認定達到賠付門檻,才會進入保障基金的給付程序。
這也就意味著,目前公布的527宗獲賠個案,并不能簡單理解為527宗已經證實由疫苗單一、直接導致的嚴重傷害,而是涵蓋了兩類經專家評估后被納入補償范圍的情況:一類是在起病時間、臨床表現和既有科學證據上與已知疫苗相關反應高度相符,疫苗很可能是其中一個重要致病因素的個案;另一類則是在醫學證據尚不足以作出肯定或否定結論,但也無法合理排除疫苗可能參與其中的個案,監管機構出于審慎和風險共擔的考慮,將其一并納入無過錯補償框架。
在普通民眾的直覺中,時間順序往往很容易被誤讀為因果關系。很多人會說,“我打完疫苗兩周就得了某種病,所以一定是疫苗害的”。然而,在統計學和流行病學里,這其實是一個典型的推理錯誤。人群中各種疾病和事件本來就在不停發生,哪怕從不接種任何疫苗,也會有中風、心梗、腫瘤發現、突發死亡。大規模接種的本質,就是把數以百萬計的人在短時間內集中到同一個時間窗口接受疫苗,這必然帶來一個效果:有相當數量原本就會在那段時間內發生的疾病,現在“看上去”變成了“接種后發病”。這就是所謂的“偶合事件”。
為了區分單純在時間上“碰巧接在接種之后”的偶合事件,和真正與疫苗存在因果關聯的不良反應,藥物警戒體系通常要同時做兩方面工作。一方面是個案層面的因果評估,逐一審視患者的既往疾病、發病時間、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必要時甚至包括病理解剖資料,系統排查是否存在更合理的替代解釋。另一方面是在群體層面進行信號檢測,將接種人群中某類事件的觀察發生率,與歷史年度或未接種人群的基線發生率進行比較,如果觀察值在統計上持續高于預期,就會被界定為需要進一步驗證的潛在安全信號。
香港在新冠疫苗接種后出現的貝爾麻痹和心肌炎個案,正是這一機制的典型實踐。專家委員會在監測啟動不久,注意到與科興新型冠狀病毒滅活疫苗“克爾來福”(CoronaVac)接種相關的貝爾麻痹報告模式具有值得關注的特征,于是將其識別為潛在安全信號,并委托香港大學團隊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安全監測計劃〔新冠疫苗監測計劃/CARE 計劃〕”框架下開展回顧性分析和統計建模,研究結果發表于國際同行評議期刊,提示接種科興滅活疫苗后貝爾麻痹風險相對基線有可檢測的升高,但絕對發生率仍處在極低水平。類似地,在復必泰疫苗方面,專家委員會在留意到本地及海外關于心肌炎、心包炎個案的報告后,將這兩類疾病納入重點監測。這里所說的“復必泰”(Comirnaty),是由德國 BioNTech 與美國輝瑞制藥合作開發、在香港由復星引進并供應的新型冠狀病毒 mRNA 疫苗。
其后,香港大學團隊利用真實世界數據開展隊列研究和病例對照研究,證實青少年接種復必泰這類 mRNA 疫苗后,心肌炎風險相對未接種人群有所增加,從而為香港及其他地區調整接種間隔和適用人群提供了實證依據。由此可見,所謂“罕見但真實的風險信號”,并不是憑個別個案的主觀印象得出結論,而是在嚴格的個案審查與群體統計比較的雙重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
從普通公眾的角度看,“接種后異常事件”(AEFI)之所以容易被誤解,還有一個心理層面的原因。人往往傾向于為壞事尋找一個“外來原因”,而不愿接受“壞事只是隨機發生”的事實。新冠疫情期間,大量信息源同時運轉,社交媒體上任何一起接種后死亡的個案,都極易被連結成“疫苗導致死亡”的故事,遠遠超出了原始信息所能支持的結論。與此同時,媒體報道如果只呈現“出現嚴重不良反應”“獲賠金額巨大”,卻不交代接種總劑次、發生率和因果評估過程,就更容易強化這種恐懼。527宗獲賠個案聽上去很多,但放在2124萬劑的分母上,結論就不一樣了。
從制度的角度看,香港設立這一“無過錯補償基金”,并不是在“承認疫苗很危險”,而是用制度化方式處理極小概率但高損失的個體風險。牛津大學法學院在比較各國新冠疫苗損害補償安排時,將香港這一機制明確定性為“no fault compensation scheme”,也就是不以證明疫苗生產商或政府存在法律過錯為前提的補償制度,其設計載明于香港立法會財委會文件 FCR(2020-21)94。該文件一方面承認,新冠疫苗在極罕見情況下可能引致非預期嚴重異常事件,另一方面強調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維權成本高、周期長且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因此由公帑設立保障基金,為在政府接種計劃下出現“非預期嚴重異常事件”的人士提供一筆過的即時財政援助,同時保留其日后向疫苗生產商提起民事索償的權利,而非以基金取代或排除民事責任追究。
立法會文件也寫得很清楚,獲賠的兩個核心門檻是,第一,該嚴重異常事件須由注冊醫生出具證明,并符合專家委員會列明的嚴重或特別關注事件范圍;第二,經“新冠疫苗臨床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按世衛框架作因果性評估后,結論為“未能排除該事件與在政府新冠疫苗接種計劃下提供的疫苗有關”。換句話說,申請人無需證明廠家或政府有疏忽或過錯,只要屬于上述范圍并通過嚴重程度評估,便可獲得按統一分級標準計算的一筆過賠付。政府在有關新聞稿和基金條款中亦反復強調,領取基金款項“不影響受影響人士就其損害或損失向疫苗制造商作出法律追索的權利”,只是如果日后通過訴訟再獲賠償,法院裁決金額將扣減已由基金支付的部分,以避免重復給付。
從這種制度邏輯出發,更貼切的理解是,社會在承認疫苗在整體人群層面“收益遠大于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公共資金和統一規則,對那極少數在接種過程中遭遇不利結局的個體進行事后風險共擔,而不是把基金當作對“疫苗本身很危險”的某種官方背書。
談到疫苗的“收益”,視野就不能只停留在個體層面,而必須擴展到整個人群。包括香港學者在內的多項真實世界研究表明,無論是 mRNA 疫苗復必泰,還是滅活疫苗克爾來福,在老年人和合并基礎疾病人群中,對降低新冠重癥和死亡風險都有顯著保護作用,尤其是在2022年那樣的大規模社區傳播期間。相反,如果只盯著少數“接種后異常事件”的個案報道,卻完全忽略“因接種而被避免的重癥和死亡”,就等于刻意選擇只看風險、不看收益。用一個粗略的比喻來說,國際和本地建模研究普遍提示,在高風險人群中,新冠疫苗有可能避免以千計的死亡和重癥,而達到無過錯補償門檻的嚴重不良事件則是以百計計數。在這樣的背景下,從公共衛生和倫理的雙重視角來看,更合理的社會選擇,并不是因為存在極低概率的不良結局就停用疫苗,而是在堅持盡量保護高危人群接種的同時,通過透明的安全監測和無過錯補償機制,去照顧那極少數在接種過程中遭遇不利后果的人。
對于普通民眾來說,遇到類似“527人接種后出現嚴重異常事件”這樣的標題新聞,更實用的做法是先做幾步基本的自我核對。第一,要先看清楚這個數字背后的分母是什么。根據香港衛生當局公布的數據,截至2025年11月30日,在政府新冠疫苗接種計劃下共接種約2124萬劑疫苗,1417宗保障基金申請中有527宗在完成因果評估和嚴重程度評估后獲批賠付。如果只記得“有五百多人獲賠”,卻不知道這是在兩千多萬劑接種的背景下出現的結果,直覺上幾乎必然會被放大了風險。第二,要弄清楚這些個案有沒有經過正式的因果性評估,是被專家委員會歸入“與接種因果關系一致”或“因果關系不確定”的嚴重異常事件,還是僅僅屬于“接種后發生”的時間巧合。基金的獲賠個案必須先通過注冊醫生證明和專家委員會按世衛算法進行的因果評估,再由第三方管理人按統一標準作嚴重程度評估,遠遠不是社交媒體上一則未經核實的自述就可以等同的。第三,要意識到這類無過錯補償基金本身具有明確的階段性邊界,是在第599K章所確立的新冠疫苗緊急使用框架下、為政府接種計劃中的接種者設立的行政安排,覆蓋的是在2023年12月23日或之前接種的劑次,并將在2025年12月23日終止受理申索,并不能簡單外推成“香港對所有疫苗一律提供同樣的補償制度”。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去閱讀和理解“527宗獲賠個案”之類的數字,才能在心理上把它放回到應有的比例坐標中,而不是被截取出來的絕對值牽著情緒走。
在個體層面,如果在接種疫苗后的數小時到數天內出現明顯、嚴重或持續的不適,最現實的做法依然是盡快聯系醫生或前往醫療機構評估,并主動告知接種日期、疫苗種類和出現癥狀的時間,由專業人員判斷是否可能屬于已有共識的嚴重不良反應類型。例如,高熱持續不退、胸痛伴呼吸困難或心悸、面部突然一側歪斜、肢體抽搐乃至意識障礙等,都屬于各國指南明確列出的危險信號,需要盡快排除心肌炎、嚴重過敏反應、卒中或其他嚴重急癥的可能。
如果經評估確實存在嚴重后果,臨床醫護會按本地規定,通過既有的報告和評估機制將個案納入免疫接種后不良事件的監測體系,由藥物警戒網絡進行系統分析,而不是僅憑當事人的親歷感受和情緒得出“疫苗一定有問題”的結論。相應地,如果只是短時間的頭痛、乏力、注射部位疼痛或紅腫等各大權威機構反復列舉的常見輕度反應,則通常會在一至數天內自行緩解,只要沒有明顯加重或出現前述危險信號,更多需要的是對這類常見不適有基本了解,按醫囑進行簡單對癥處理,避免在缺乏背景信息的情況下被個別感受放大為對疫苗整體安全性的過度恐慌。
回到香港這次基金即將終止運作的節點,它本身所反映的,是疫情治理從“緊急狀態”向“常態管理”的制度過渡。根據政府公布的安排,接種后異常事件保障基金只覆蓋2023年12月23日或以前在政府新冠疫苗接種計劃下接種的劑次,在此之后,新冠疫苗不再依賴第599K章下的緊急使用機制,而是按《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納入一般藥品和疫苗的監管體系。
官方在宣布結束緊急使用制度時明確指出,目前已有足夠的科學證據和安全數據表明新冠疫苗“效益大于風險”,相關產品已經按常規程序完成注冊。可以理解為,在這種情形下,風險管理已主要通過成熟的科學證據、藥品監管和藥物警戒體系來承擔,接種后異常事件保障基金作為一項與緊急使用安排捆綁的行政措施完成階段性使命,并不再作為額外的財政工具維系公眾信心。當然,制度的退場并不意味著風險被“歸零”,而是表示這類低概率風險已經被納入常規的監管和法律渠道之中。
在前文關于異常事件監測、因果評估和無過錯補償的討論中,我們實際上回答的是“如果打完疫苗真的出了問題,制度會如何處理”的問題,這有助于把“527宗獲賠”放回一個可理解的風險框架之中。但在很多人的實際顧慮里,還有另一條并行的焦慮線索,與其說是針對某一宗個案,不如說是對整套產品本身的直覺不信任。新冠疫苗之所以在輿論場中格外敏感,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并非一款在公眾視野中緩慢醞釀多年的“老產品”,而是伴隨著全球公共衛生緊急狀態,以一種前所未有的速度進入日常生活。對不少人而言,即便他們能夠接受“接種后異常事件并不等于疫苗必然有罪”的專業解釋,仍然會在心底追問另一句:這樣一款在一年多時間內就完成研發并廣泛接種的疫苗,研發得這么快,真的可靠嗎。正是在這一層背景下,有必要單獨談一談“快速研發”本身究竟意味著什么。隨后這段內容,才試圖回答這個經常被輕描淡寫、卻真實存在的心理疑問。
在公眾心理上,新冠疫苗研發“前所未有的速度”本身,就是一大不安來源,很多人直覺地把“快”和“不夠安全”劃上等號。然而,從世衛組織、美國 CDC 和歐洲藥品管理局等權威機構的公開說明來看,這次提速更多是制度和資源配置方式的改變,而不是把安全環節一筆勾銷。世衛在關于新冠疫苗的官方問答和技術文件中反復強調,疫苗研發、試驗和審批固然是在創紀錄的時間內完成的,但必須在大型第三期臨床試驗中證明安全性和有效性,才會被納入各國免疫規劃,且全程保持高標準的安全要求。
美國 CDC 在疫苗說明文件中也明確指出,新冠疫苗依然完整經歷了第一、第二和第三期臨床試驗,沒有跳過任何階段,只是通過讓各期試驗在時間上部分重疊、提前規劃和招募受試者,以及動員前所未有的資金投入,使這些步驟可以盡量并行展開;單個疫苗的第三期試驗往往納入了數以萬計、覆蓋不同年齡和族裔背景的志愿者,其后在緊急使用授權和正式批準階段,又疊加了更為密集的安全監測網絡。換句話說,真正被“加速”的,是資金、協作和監管流程的效率,而不是把動物實驗、人體試驗和上市后監測這些環節刪除或弱化。在這樣的背景下,把“研發得很快”簡單理解為“肯定不安全”,既與權威機構披露的技術路線和監管實踐不符,也低估了過去數十年疫苗科學和監管體系所累積的制度基礎。
總體而言,“527宗嚴重異常事件獲賠”既不應被解讀為“疫苗必然致病”,也不應被輕率忽略。對普通民眾來說,更重要的是把握三層含義:第一,所謂接種后異常事件(AEFI),在世衛和香港官方定義中本身就是一個寬口徑的監測概念,強調的是時間上的“接種之后發生”,并不等同于“已經證實由疫苗引起”。第二,一個運作嚴肅的藥物警戒體系,會在這一寬口徑之內,通過對個案的因果評估以及對整個人群發病率與基線水平的比較,篩查和確認那極少數確實與疫苗相關的安全風險信號,而不是把所有個案一概視為“副作用”。第三,像香港這種新冠疫苗無過錯補償機制,本質上是在承認個體可能遭遇不利結局的前提下,借助科學證據、法律渠道和財政安排,對極小概率的高損失風險進行社會化分擔,從而在總體人群層面盡可能保留疫苗帶來的公共健康收益。
接種疫苗并不是零風險,只有在這整套框架下回看“527宗獲賠”這一數字,它才真正具有可理解性,而不至于被截取成一條單薄的恐慌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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