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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長春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最高獎勵30萬元,具體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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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長春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長府辦規〔202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長春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1月19日
長春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根據《應急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舉報工作的指導意見》 《吉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春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領域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的統一領導,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支持、指導、督促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舉報獎勵相關職責。
第五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核查處置、獎勵實施等工作。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為舉報人)均可以向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受理平臺及其他各類安全生產舉報投訴載體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執法檢查中聘請的專家等相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進行的舉報,不適用于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資源的開采活動,產品的加工、制作活動,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第十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明確舉報對象、舉報事項以及違法違規事實,提供必要的照片、視頻、音頻、文字等有效的證據線索。
第十一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以下原則受理舉報事項:
(一)對實名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且舉報事項清楚的,必須受理;舉報事項不清楚的,可以聯系舉報人補充情況;
(二)對匿名舉報的,如被舉報單位名稱、地址清楚,舉報事項為具體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且舉報事項清楚的,應當受理;
(三)對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安全生產舉報事項,退回同級分撥中心,由分撥中心移交有處理權的單位受理;無法判定權責單位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四)本部門單獨核查處理確有困難的舉報事項,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共同核查處理,或者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核查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二)舉報對象不明確、地點不清楚或者舉報事項不具體的;
(三)有關部門已經掌握,正在調查處理的;
(四) 舉報事項已被責令限期整改,正在責令限期內的;
(五)有關部門已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辦理并回復,但舉報人仍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重復舉報,或已有舉報人對同一舉報事項進行舉報且已經受理的;
(六)生產經營單位自查發現或內部報告的事故隱患,已建立整改臺賬并公示,且已經整改完畢或正在整改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舉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之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不予受理:
(一)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位置、簡要經過、傷亡人員信息等基本信息要素嚴重不全的;
(二)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事故正在調查處理中、已批復結案或者已定性為非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已滿5年,且未構成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被舉報單位因生產經營實際情況且并非因事故原因,破產、解散或者注銷的;
(五)因事故導致的善后理賠爭議,須通過工傷保險、民事訴訟、勞動仲裁等渠道解決的。
第十四條 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12350”、其他各類安全生產舉報投訴受理電話,或者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網上舉報專欄、微信公眾號等方式接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均可由接報員填報至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受理平臺進行辦理。
舉報人通過舉報方式提出咨詢、信訪、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檢舉控告等其他事項,或者舉報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項的,接報員應當告知舉報人依法通過其他途徑提出訴求。
第三章 核查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派專人擔任接報員,受理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受理平臺舉報事項。接報員要對舉報人個人信息保密,除經舉報人同意外,不得向其他人員泄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六條 接報員收到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受理平臺推送的舉報件后,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舉報件應當及時受理,填報《安全生產舉報事項呈批表》,報分管領導簽批后組織核查處理;對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應當詳細說明不受理原因后退回分撥中心。
第十七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舉報件后,應當及時對舉報事項進行核查。對不涉及行政處罰的舉報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將延期理由告知舉報人。檢驗、檢測、鑒定等所需時間不計入核查處理時限。
第十八條 以下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舉報核查證據: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調取的;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四)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相關人員不予認可的證據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五)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當事人提供的證言;
(六)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十九條 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后,受理核查部門應當出具《安全生產舉報事項核查處理情況報告》,經分管領導審核通過后,由接報員上傳至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受理平臺備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認舉報事項是否屬實;
(二)舉報事項發生單位的概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生產經營范圍、持有各類證照等情況;
(三)舉報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
(四)核查處理情況,包括核查人員、判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法規依據、對舉報事項的處理及行政處罰情況(具體處罰情況、處罰依據及裁量標準)、隱患整改和核查證據材料等。同時,應當說明是否構成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獎勵建議,包括獎金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條 接報員應當將舉報事項核查處理情況以及是否符合獎勵條件情況,通過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受理平臺等渠道及時反饋舉報人,并將核查處理有關材料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在核查結論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對核查結論提出異議的,原受理核查部門需針對異議部分向舉報人解釋說明。舉報人仍有異議且有明確合理理由的,可以向上一級業務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經上一級業務部門復查發現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要求原受理部門補充證據或者重新核查,也可以直接組織核查,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復查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各級相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業舉報受理信息統計數據和受理類型、地域等情況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安全監管和事故防范工作建議。
第四章 獎勵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市本級和各縣(市)區、開發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且同一舉報事項未獲得其他部門獎勵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對舉報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構成處罰,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0%計算,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五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受理核查部門根據核查情況,在《安全生產舉報事項核查處理情況報告》中體現,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批準同意后,由受理舉報事項的部門在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受理平臺實施獎勵。按照受理部門財務規定,大額獎金發放需經受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后執行。
舉報獎勵資金由實施行政處罰部門的同級財政負擔。市應急管理局應定期統計全市舉報獎勵資金發放情況,并將結果反饋市財政局和各縣(市)區、開發區。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先行墊付,年底根據市應急管理局提供的資金清算報告,市財政與各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進行支出清算。
第二十六條 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獎勵最先舉報該事項并被受理、查實的舉報人;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舉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舉報人對同一生產經營活動場所、同一建筑空間內的同類事項分別進行舉報的,受理核查部門可以合并處理,按照單一舉報事項標準進行獎勵。
第二十七條 經核查屬實并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事項,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的60日內可線上申請獎勵,并提供銀行卡號、開戶人姓名、手機號碼等相關信息。舉報人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申領獎金的,視為放棄領獎權利。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舉報人在舉報受理過程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提供所掌握的舉報事項的全部情況和證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二)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利益,不得借舉報之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擾亂有關部門正常工作秩序;
(三)對依法依規的正確受理結果應當予以尊重,不得無根據提出不合理要求;
(四)與受理人員溝通交流時,不得進行人身攻擊或者人格侮辱。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經查實存在捏造歪曲、誣告陷害等相關情形的,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參與舉報辦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騙取獎金或者冒領獎金的;
(二)故意將本人職責范圍內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或者線索透露給他人謀取獎勵的;
(三)故意向被舉報單位泄露舉報人身份或者舉報材料的;
(四)故意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或者幫助其逃避懲處的;
(五)對依法應當查處的舉報未予查處的;
(六)由于受理核查部門核查不認真、資料不真實、程序不合規,致使向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發放獎勵資金的;
(七)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得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有下列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一)拒絕、阻礙和干擾有關部門依法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
(二)不如實反映情況、隱瞞事實真相、藏匿銷毀證據的;
(三)散布恐嚇、威脅舉報人言論的;
(四)有打擊報復、損害舉報人切身利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春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長府辦規〔2023〕5號)于2025年6月12日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受理范圍
附件:
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受理范圍
一、在《吉林省安全生產舉報受理范圍(部門版)》基礎上,住建管理部門增加舉報受理范圍1條
(一)房屋市政施工類
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二、在《吉林省安全生產舉報受理范圍(部門版)》基礎上,增加受理部門及受理內容
(一)房屋管理部門舉報受理范圍
1.物業行業
(1)專業化物業服務住宅的物業服務人未與裝修人或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2)專業化物業服務住宅的物業服務人在進行動火等特種作業時未聘用有從業資格人員。
2.經營性自建房
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二)城市管理部門舉報受理范圍
違法拆改建類
1.堵塞消防通道。
2.壓占市政公用管線。
3.在房屋上加層或搭建。
4.存在于人員密集場所(工廠、學校、市場等)的違法建設。
5.侵占公共空間。
三、上述受理范圍之外的安全生產相關舉報事項,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確定受理部門。
來源:中國吉林網綜合自長春市應急管理局網站
編輯:王偉光 審校:熊一黎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統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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