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報訊(記者 阮冠達)員工因出差、采購等原因向企業預支的款項,能算借貸嗎?近日,臺江法院審理了一起將預支款項當作民間借貸的勞動糾紛。
小宇(化名)曾在某影視公司工作。由于出差頻繁,她將工作所需差旅費、補貼等支出統一向公司申請經費。在公司要求下,小宇填寫了借款單,合計預支50余萬元,公司以支票方式向小宇支付款項,小宇也陸續以票據進行沖賬。2015年,小宇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去年,公司發現小宇名下有19余萬元預支款未及時沖賬或報銷,便要求其返還并補上利息。
“這些錢都用來給公司辦事了,我自己并沒有使用,怎么能算借款呢?”面對公司的要求,小宇難以接受。雙方各執一詞,公司遂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小宇訴至臺江法院。
經審理,臺江法院法官認為,小宇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不符合民間借貸的定義,案涉糾紛應是公司內部財務結算糾紛。此外,小宇2015年便離職,某影視公司于2024年提起訴訟,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故判決駁回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臺江法院法官表示,企業應建立清晰財務流程,在員工離職時,應及時核對未沖賬金額,如有遺留問題,應書面明確后續處理方式。勞動者也應妥善保存所有報銷憑證,盡快報銷沖賬,在離職前完成財務結算,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福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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