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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逮捕了,目前被關押在永城市看守所。逮捕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貪污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人員說是因為他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目前還不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永城市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會構成貪污罪嗎?什么是挪用公款罪?他這種行為是不是應該屬于挪用公款罪啊?怎么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呢?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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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永城市看守所地址:永城市國道G343與沱濱大道交叉口向西北7.5公里路東。
導航:永城市李后寨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永城市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兩罪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即意圖永遠地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至于你家人的行為最終是否構成貪污罪,是構成貪污罪還是構成挪用公款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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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均為侵犯財產的職務犯罪,主體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均為故意,司法實踐中因為證據的原因還經常容易發生混淆,特殊情況下挪用公款罪還能轉化為貪污罪。在具體認定時應當注意二者的如下區別:
一、犯罪目的不同,這是區分二者的關鍵。
貪污罪的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包括公款)為目的,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人則是以非法使用公款為目的,準備將來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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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財產權利的侵害程度不同。
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物(包括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則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沒有侵犯公款的處分權。
三、行為方式不同。
貪污罪的行為人是希望永遠地非法占有公款,因此行為人大多采用毀損憑證、掩蓋真相的手段,如涂改賬目、虛報冒領等。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人則是想暫時地非法使用公款,所以往往留有挪用的痕跡,甚至出具借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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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對象的范圍不同。
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僅是貪污罪的犯罪對象的一部分,主要為公款,此外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物品也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其他公物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永城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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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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