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百姓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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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提供的勞動合同書上沒有填寫每月的工資金額,也沒有甲方的簽字和蓋章。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被辭退時,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進行N+1的經濟補償,其中N是指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乘以離職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資,同時還需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但目前的問題是公司并沒有辭退小黃,但她卻又無法進入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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