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鄧波
近日,重慶涪陵男子周大明向法院起訴,稱其弟周小明在照顧母親魯大英時取走老人十多萬存款,母親生病住院后,弟弟竟以無錢看病為由,強制讓老人出院導致病危。周大明向法院訴請,撤銷弟弟的監護人資格。
12月4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12月9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這一案件。
男子控訴其弟取走母親13萬元
在老人生病后以沒錢為由強制老人出院
判決書顯示,周大明為老人魯大英長子,1969年出生,周小明為老人魯大英次子,1975年出生。周大明提出,10月29日收到了村委會指定弟弟周小明作為母親監護人的函,但他認為弟弟不適合擔任母親的監護人。
周大明提出,2024年5月3日,母親魯大英因患腦梗及高血壓,入住涪陵區人民醫院治療。住院5天后,其弟周小明就以無錢治病為由,未經其他子女同意,強制將魯大英出院并送回老家,放棄治療,導致魯大英病情危重,“事實上,子女為母親湊的醫療費還有2萬多元沒用完,母親本身有10多萬元在周小明處,不存在無錢治療。”
周大明還稱,他發現后立即將母親接往重慶主城區治療,轉危為安,并墊付醫療費用至今。其間,周小明沒有支付過一分錢,從來沒有聯系、看望過母親,沒有盡到過照顧和贍養老人的義務,母親癱瘓至今,一直都是他支付費用和照顧母親。
周大明還表示,2024年5月前,周小明利用保管母親銀行賬戶的便利,從母親賬戶取走130841.41元,在母親治病急需用錢時,還拒絕將此款交出,導致老人病情加重,弟弟將母親接回老家后沒有任何治療,還拿走了母親的金耳環,一直不肯歸還。
周大明向法院請求撤銷村委會的指定,其表示作為條件適合的子女,愿意承擔監護責任或與其他子女共同承擔監護責任。
弟弟取走老人存款還說不清去向
兄長每月花4000元請人照顧母親
針對兄長的起訴,周小明表示,2015年至2024年5月,父親和母親一直隨自己生活,家庭和睦,沒有發生家庭矛盾和訴訟。此后,周大明兩次將他告上法庭。另外,2025年8月,經司法鑒定,母親魯大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村委會指定他為監護人,周小明希望法院駁回周大明申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監護人魯大英與周大明、周小明及案外另三人5系母子女關系。2021年2月至2024年5月,魯大英隨周小明共同生活。2023年,周小明兩次取走魯大英銀行存款共計130841.41元并銷戶。
2024年5月3日,魯大英突發肢體無力,不能站立,被送醫住院治療1周,無明顯好轉就出院,出院診斷為腦梗死,周小明將魯大英接回老家照顧。同年5月20日,老人病情加重,周大明將老人接到沙坪壩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老人一直癱瘓臥床。周大明安排母親在公租房內居住,出錢為母親治病、生活開支,還以每月4000元的價格請人照料老人。
法院稱子女不得侵犯老人財產權益
撤銷村委會關于弟弟為監護人的指定
法院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本案中,魯大英的配偶已經去世,周小明、周大明作為具有監護能力的子女,在魯大英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時,均具有擔任魯大英監護人的資格。
對于二人誰更適合擔任魯大英的監護人,法院評析認為,老人現住在周大明安排的住所內居住,并由周大明出錢照顧日常生活,已經形成較為穩定、舒適的生活環境,繼續為老人提供穩定、舒適的生活環境,有利于魯大英的身心健康;魯大英及其子女因財產問題引致兩次訴訟,根本原因是周小明在照顧母親期間,取走老人存款,還不能說明錢款去向,損害老人合法財產權益,不宜擔任老人的監護人;法院核實,村委會未對魯大英的客觀情況了解調查,其指定缺乏合理依據,應依法判決撤銷。
“綜上所述,周大明具有較為強烈的監護意愿,更適合擔任魯大英的監護人。”12月4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村委會指定弟弟周小明為老人監護人的指定,指定周大明為老人的監護人。
(為保護隱私,周大明、周小明、魯大英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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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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