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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非稅勿猶。
增值稅法律關系中,銷后方從購買方手上,除了收取貨款,還收取了13個點的增值稅款。
那么這13個點,是基于一種什么關系收取的呢,前面說過《銷項稅額不是代收關系,所以虛抵進項稅額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那究竟是什么關系呢?
我覺得這是一種轉嫁關系。
轉嫁關系實際上是一種稅收債務履行承擔關系。所謂稅收債務履行承擔,是納稅人的稅收債務由第三方履行,由第三方承擔。
第一,稅收債務履行約定承擔。
假設張三將其股權轉讓給李四,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張三就其獲取的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可是張三與李四約定,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李四承擔張三的個人所得稅,李四答應了。張三與李四之間除了此存在股權轉讓關系之外,還存在個人所得稅的履行承擔關系。但是:
1.這個履行承擔關系是張三與李四之間通過契約約定的,不是稅法強行規定的。
2.這個約定,只能在張三與李四的內部產生法律效力,即效力不能外部化。
所謂的效力不能外部化,是指這個約定不能改變張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身份,即李四違反約定,沒有張三代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稅務機關只能向張三追繳稅款,不能向李四追繳稅款。
同時,張三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其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尋求救濟,而不能通過稅務機關或者通過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第二,稅收債務履行法定承擔。
在增值稅法律關系中,銷售方之所以可以要求購買方承擔這13個點的增值稅款,不是基于雙方的約定,而是稅法的規定;這是與稅收債務履行約定承擔不同之處。
但是,不會因為銷售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將其承擔的增值稅負轉嫁給購買方,就改變了其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的身份。同時,也不會因為購買方實際上承擔了稅負,就成了該筆稅款的納稅義務人。
另外,銷售方繳納增值稅款后,購買方沒有支付稅負給銷售方的,銷售方也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程序尋求救濟,而不能通過稅務機關或者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第三,從銷售方是納稅人,可以推出銷售方是基于轉嫁關系,不是基于代收關系,收取了這13個點。這13個點的所有權人是銷售方,不是國家;這13個點是所有,不是僅是占有。在這種情況下,銷售方虛受進項用于抵扣,只是減少了其應該上交國家的稅款數額,不是造成國家已收稅款的損失,所以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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