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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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當事人常因同一工程項目簽訂多份合同(如工程施工合同、設備采購安裝合同、勞務分包合同、設計合同等),發生糾紛后一并起訴的情形。
那么,對工程施工合同及關聯合同一并起訴,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文化傳播公司訴某文化創意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當事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聯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訴的,由于兩份合同系針對同一工程項目,且同時履行,存在關聯關系,原告一并起訴后,被告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且提出了反訴,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本案焦點是:當事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聯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訴的,管轄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本案中,某文化傳播公司依據與某文化創意公司簽訂的《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廳施工合同》《淄博某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業展廳軟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設備采購安裝合同》提起訴訟,兩份合同針對同一工程項目,且同時履行,存在關聯關系。
其中《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廳施工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本案工程項目位于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盡管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且某文化創意公司也提出了反訴,但因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管轄本案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故將本案移送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處理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工程施工合同及關聯合同一并起訴時,管轄法院的確定核心在于關聯合同與工程施工的關聯性:若構成主從關系或整體關系,適用專屬管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若關聯合同具有獨立性,則按約定管轄或一般地域管轄確定。當事人在起訴前應精準判斷合同關系,合理選擇管轄法院,避免因管轄爭議延誤訴訟進程。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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