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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臺作為建筑之鄉,建筑業是縣域經濟發展的核心引擎與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撐。針對當前建筑領域糾紛多發態勢,桓臺縣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剖析行業痛點,總結匯編了一批建筑業涉訴糾紛典型案例,為桓臺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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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下工程款的認定
——張某、白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白某借用甲公司的資質承接某花園小區樓宇安裝工程。后白某與張某簽訂合同,約定將上述安裝工程分包給張某進行施工。2017年8月到2020年1月期間,張某完成小區樓宇的安裝工程,案涉工程均已竣工交付使用。2021年3月開始,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審計。經審計,案涉工程總結算值400余萬元、甲方供材200余萬元。且案涉工程現已撥款90萬元及支付了審計費、管理費,尚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因白某未及時足額向張某支付案涉工程款,張某經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白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本案中,白某借用甲公司的資質承接了案涉工程,并將其違法分包給不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張某,白某與張某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工程價款約定支付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現案涉工程已經竣工并驗收合格,白某應參照雙方之間的約定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依據查明的事實,案涉工程經審計為總結算值400余萬元,扣減雙方無異議的甲方供材、已撥款、審計費、管理費等費用,尚欠70余萬元未支付。綜上,白某應支付張某剩余工程價款70余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典型意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折價補償工程款或者賠償損失,折價補償工程款可以參照雙方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賠償損失應當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進行認定。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原告作為承包人向被告主張工程款,被告應當依據雙方合同中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向原告折價補償。實踐中,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如出現合同無效情形,應當保留完整的證據以證明施工的工程價款或者對方在造成損失上的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以便查明事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均采用化名)
承辦法官:陳強
供稿:胡雪瑩
編輯:張 瑤
審核:胡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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