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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普及法律通識,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法通識》欄目,以法院人專業的視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見法律問題,以供參考。
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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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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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金鑫
上海國際商事法庭
法官助理
在“兩岸四地三法域”的大背景下,隨著大中華區間經貿合作日益緊密,仲裁作為一種高效、專業、便捷的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在跨境貿易中越來越多地受到人們認可。
港澳臺地區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何才能在內地順利地得到認可與執行呢?在內地申請認可與執行港澳臺仲裁裁決的審查要點是什么?本文將對申請認可與執行港澳臺仲裁裁決中12個常見的法律問題進行梳理,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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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先后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香港特區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與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與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以下簡稱《臺灣地區規定》),為港澳臺與內地間的區際司法協助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操作指引。現行主要法律文件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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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在內陸申請認可和執行港澳臺仲裁裁決的范圍是仲裁機構按照香港特區、澳門特區或臺灣地區《仲裁條例》在當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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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可與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的管轄法院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的管轄法院為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管轄法院為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
【法條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一、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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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可與執行港澳臺仲裁裁決的,申請人需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①(執行)申請書【需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申請人為外國籍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公證和認證資料;?仲裁裁決書、仲裁判斷書、仲裁和解書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案號或識別資料和生效日期;?理由和具體請求,申請執行的還需提供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財產狀況及該仲裁裁決的執行情況】。
②仲裁協議。
③仲裁裁決書(或仲裁判斷書、仲裁和解書或者仲裁調解書等申請認可與執行的法律文書)。
④申請人身份證明(境外主體需公證認證)。
【提示】
(執行)申請書應當以中文文本提出,裁決書或仲裁協議沒有中文文本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正式證明的中文譯本。
【法條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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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認可與執行港澳仲裁裁決的期間,《香港特區安排》《澳門特區安排》中明確適用執行地法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仲裁裁決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計算;僅申請認可仲裁裁決而未申請執行的,申請期間自人民法院對認可申請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起算。
對于申請期間的起算時間,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法院對申請期間進行審查時,需結合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做出判斷,一般來說,裁決做出之日為生效之日。
申請認可與執行的期間與訴訟時效的本質相同,因此,對于申請執行的審查,在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審查。
【法條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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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行的《香港特區安排》《澳門特區安排》與《臺灣地區規定》來看,國內法院不予認可與執行港澳臺仲裁裁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種,分別為:①仲裁協議無效或不成立;②當事人未獲得適當通知或因他故未能陳述意見;③仲裁庭對仲裁事由不具有管轄權;④仲裁庭的組成或程序不正當;⑤仲裁裁決對當事人無約束力;⑥認可或執行仲裁裁決有違內地公共政策。
法院對港澳臺仲裁裁決的審查方式為形式審查,并不做實體上的審理,對于當事人提出的超出上述六種情形以外的不予認可與執行的理由,法院不予審查。其中,法院主動審查的事項包括依執行地法律,爭議事項不能通過仲裁解決;或者認可或執行仲裁裁決有違一個中國法律原則或內地公共政策。除上述法院主動審查的事項外,其余事項當事人未提出的,法院不予審查。
【法條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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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庭受理案件的基礎,仲裁協議是否有效需從當事人是否具備締約能力、是否達成仲裁合意以及約定的事項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三方面進行審查。具體情形包括:①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依對其適用的法律在訂立仲裁協議時不具有締約能力,包括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締約行為,或代理人未取得代理權限的情形;②依當事人約定的準據法或仲裁裁決地法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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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對當事人獲得適當通知的審查通常認為屬于對送達問題的審查,要注意仲裁中的送達的標準同法院司法程序中的送達標準不同,應注意審查仲裁程序中的送達是否與當事人所選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的規定相一致。當事人由于不可歸責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陳述意見的情形主要包括:仲裁給予當事人的答辯期限不符合《仲裁規則》的規定;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而未予準許;該當事人未能出庭,未給予當事人陳述和辯論的機會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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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對仲裁事由不具有管轄權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裁決所處理的爭議不是提交仲裁的爭議;二是仲裁庭超越仲裁協議范圍進行裁決,既包括超越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進行裁決,也包括超越仲裁協議締約的當事人主體進行裁決。如果裁決中超出提交仲裁范圍的事項決定與提交仲裁事項的決定是可分的,法院可僅對未超裁部分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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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因與乙公司產生投資糾紛而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裁決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乙公司提出異議稱,仲裁協議約定的準據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仲裁地為香港,但是沒有關于仲裁機構的約定,而香港目前有8家主要的國際仲裁機構,根據未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無效條款得出的仲裁裁決,不應當被認可并執行。
法院認為,乙公司認為仲裁條款僅約定仲裁地為香港,未明確約定仲裁機構,應為無效條款。香港法律規定的臨時仲裁制度無需約定仲裁機構,案涉仲裁條款符合臨時仲裁條款的特征,且案涉仲裁裁決亦明確載明系臨時仲裁,故乙公司提出的異議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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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審查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是否妥當時,需要考慮當事人對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是否有約定,如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符合仲裁地的法律規定。否則對該等情形下形成的仲裁裁決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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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某資源國際公司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案中(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3-10-2-457-001),某資源國際公司分別與某商貿公司等四家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購買冶金焦炭等。四份合同均約定爭議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解決。后,某資源國際公司與四家公司對合同履行均發生爭議,并提出四個仲裁申請。仲裁庭依據某資源國際公司的申請,將上述四個仲裁程序合并為一個仲裁,裁決四家公司向某資源國際公司連帶支付款項。某資源國際公司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上述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提出異議認為仲裁程序錯誤,對該四個案件適用“多份合同,單個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規則》規定的啟動仲裁的程序應分別約束所有仲裁當事人這一條件。
法院認為,在仲裁庭組成后明確賦予當事人異議權的時間段內,四家公司均未正式提出異議,而是參加了仲裁程序。根據《仲裁規則》的相關規定,應視為該四家公司已經放棄了對適用該程序提出異議的權利。該案經向最高人民法院報核,裁定對案涉仲裁裁決予以認可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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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對當事人還未產生約束力,或已經經仲裁地法院撤銷或者停止執行。但當事人僅提出了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尚未結案的,人民法院對于是否中止認可與執行程序,可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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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國際司法上一項重要且歷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其作為最后一道安全閥,主要功能在于捍衛法院地的基本道德觀念、法律根本原則或重大社會利益,使其免受不同法域法律適用的危害。公共政策屬于法院需依職權主動審查的事項,適用時應秉持審慎適用原則,只有違反主權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才可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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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申請認可與執行港澳臺仲裁裁決的案件,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案情,處理結果包括裁定認可與執行、裁定不予認可與執行、裁定中止執行或裁定不予受理。
① 裁定認可與執行。經審查當事人申請認可與執行的仲裁裁決不存在不予認可與執行情形的,法院應予以認可與執行。
②裁定不予認可與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不予認可與執行情形之一的,經法院審查核實屬實的,人民法院在遵循報核制度后可裁定不予認可與執行。受理法院應當向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報核;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擬同意的,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報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審核意見作出裁定。
③ 裁定中止執行。一方當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被執行人申請中止執行且提供充分擔保的,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執行。
④ 裁定不予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管轄或受理要求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同時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條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第二條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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