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網友咨詢:
因受脅迫而簽訂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潘建律師解答:
所謂脅迫是指以給自然人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其他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脅迫是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種情形。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不得將己方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合同雙方都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嚴禁非法干預。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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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律師補充: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潘建律師
廣西貴鵬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法律專業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專職律師,擅長辦理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勞動工傷、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等案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承辦案件得到當事人普遍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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