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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9年10月,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李志強需向債權人王建國償還借款本金630萬元及利息。因李志強無其他財產可供執(zhí)行,王建國的債權長期未能清償。
2019年12月13日,李志強將其名下的一號房屋(建筑面積135.59平方米)以31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張文博,并于12月25日完成過戶。王建國于2023年10月通過法院調查才得知此事,隨即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主張該交易系“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意圖逃避債務,請求法院:
撤銷李志強與張文博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判令張文博將一號房屋返還并過戶回李志強名下。
李志強辯稱:交易價格合理,不存在惡意轉移財產。
張文博則提交充分證據證明:
實際成交價為478.63萬元(合同備案價312萬元僅為避稅指導價);
已支付中介費17萬元、稅費34.28萬元,總支出超530萬元;
房屋存在10年長期租約(剩余5年不可漲租),且已與相鄰辦公用房打通,不具備居住功能;
經法院委托評估,2019年底同類房屋市場單價約4.45萬元/㎡,其實際成交單價3.53萬元/㎡,高于市場價70%的法定紅線。
二、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
駁回王建國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撤銷權未過除斥期間
房屋轉讓發(fā)生于2019年12月,王建國于2024年1月起訴,未超過《合同法》規(guī)定的5年最長除斥期間,程序合法。
“明顯不合理低價”需滿足法定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只有當轉讓價格低于市場價70%,才構成“明顯不合理低價”。本案中:
市場參考價:鏈家歷史成交價(3.95萬–4.57萬/㎡)+ 法院委托評估價(4.45萬/㎡);
實際成交價:3.53萬/㎡;
70%紅線:約3.11萬/㎡;
實際價格高于紅線,不構成“明顯不合理”。
特殊瑕疵顯著影響房屋價值
一號房屋帶有長期固定租約且已改造為辦公用途,流動性差、租金鎖定、無法自住,在二手房市場屬于重大減分項。買方以低于純住宅價格購入,符合市場規(guī)律。
付款證據鏈完整,交易真實
張文博提供了完整的銀行流水、中介證言、解押記錄,證明478萬余元房款已實際支付,不存在虛假交易或無償轉讓。
債權人舉證不足
王建國僅憑網絡平臺“小區(qū)均價5.8萬元”主張價格不合理,但該數(shù)據系經紀人掛牌價,非真實成交價,且未考慮房屋特殊狀況,法院不予采信。
四、律師提示
“備案價≠真實價”,不能僅憑網簽合同判斷是否低價
實踐中,買賣雙方常以“指導價”網簽以降低稅費,真實交易價需結合付款流水、補充協(xié)議等綜合認定。
70%是撤銷權的關鍵紅線
債權人主張撤銷,必須證明交易價低于市場價70%。若接近或高于此線,即使略低于市價,法院通常不予撤銷。
房屋瑕疵可大幅壓低合理成交價
長期租約、抵押、查封、結構改造、非居住用途等,都會顯著影響價值。評估時必須考慮這些因素,不能簡單套用小區(qū)均價。
撤銷權需及時行使,5年是硬性上限
自債務人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超過5年未起訴,撤銷權自動消滅,無論債權人是否知情。
債權人應主動監(jiān)控債務人資產變動
對大額債權,建議定期查詢債務人名下房產、股權變更情況,避免因信息滯后喪失救濟機會。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幫助債權人正確理解撤銷權適用條件,避免盲目起訴;同時也提醒購房者保留完整交易證據,防范被卷入他人債務糾紛。如遇類似房產爭議,建議盡早咨詢專業(yè)律師,精準評估勝訴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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