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殺人案經二審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后,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王馨仝律師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擔任該案被告人的辯護人。通過對案件證據的系統審查與法律適用的精準分析,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最終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納,本案死刑判決未獲核準,案件被發回重審。此案的辦理,既實現了個案中司法公正的保障,也為同類死刑復核案件的辯護工作提供了實踐參考。
死刑復核階段,是生命與死亡的最后一道把關,法官的目光不僅在于審查“該殺”的依據,更在于慎思“可留”的理由,為“不核準”尋找空間。而辯護律師的使命便是為“可留”的結論全力構建堅實的邏輯論證。具體到本案中,其一,死因存疑。其生前飲酒且患有嚴重冠心病,醫學上不能排除情緒激動誘發心源性猝死等可能,所謂“捂壓口鼻致死”的鑒定結論,遠未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死刑證明標準。其二,情有可憫。本案源于婚姻家庭內部矛盾,屬民間糾紛,且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徹底,其與家屬真誠求償,展現了修復社會關系的最大誠意。基于證據的缺陷與情節的顯著特殊性,依法不應核準死刑立即執行。
一、深度審查法醫鑒定報告,
構建對核心證據的“合理懷疑”
在死刑復核案件中,死因鑒定往往是定案的核心依據,也是辯護工作的重點突破領域。基于對類案裁判規則的梳理,我們認識到,辯護人必須超越對鑒定結論的被動接受,對其啟動程序、科學依據與邏輯推演進行主動且深入的審查,構建堅實的“合理懷疑”。本案中,辯護人正是通過三個層面對死因鑒定結論進行了系統性質疑。
首先,在程序層面,應嚴格審視鑒定活動的獨立性與規范性。本案中,鑒定活動在程序上與偵查階段存在時間重疊,且報告中直接引述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這種先入為主的表述方式說明偵查活動對鑒定的影響,其應有的中立性已然受損,結論的公正性自然應受質疑。
其次,在實體與方法論層面,要重點審查鑒定方法的科學性與結論的排他性。本案中,被害人尸體在發現時已呈高度腐敗狀態,諸多關鍵性的生命體征因腐敗而滅失。在此類非理想狀態下,成功的辯護往往在于向法庭闡明,許多特征性尸表征象已然滅失,若鑒定報告僅以“未見”某些特征性改變為由,便斷然排除嗆水窒息等其他死因可能性,其邏輯基礎是脆弱的。我們可以提出的質疑是,在現有的尸體條件下,是否仍存在其他死因的可能性?這些可能性是否已被充分、合理地排除?如果不能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結論,則死因鑒定的結論就存在無法排除的合理懷疑空間。
最后,應注重對被害人自身特殊體質和行為狀態的綜合評價。本案鑒定結論未能充分綜合評價被害人自身因素,即其生前飲酒及患有嚴重冠心病的事實。在實務中,必須向合議庭闡明,在情緒激動、被捆綁的特定情境下,這些自身因素極易誘發心源性猝死或增加意外風險,外部暴力行為與自身因素在導致死亡結果中的作用機制存在多種可能。現有證據無法唯一確定就是“捂壓口鼻”直接導致死亡,這使得指控的唯一死因結論充滿合理懷疑。
二、系統審視客觀證據與供述矛盾,
瓦解控方證據鏈
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要求達到“唯一性”和“排他性”。死刑復核階段,法官在嚴格審視證據,尋找“不殺”的理由,辯護人的核心任務之一,就是系統性地構建以客觀證據為中心的“合理懷疑”體系,揭示控方證據鏈的疑點,為法官不核準死刑提供扎實的抓手。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本案證據體系存在多處根本性缺陷,正是此類辯護策略的體現。
具體而言,這一體系的構建應從多個維度展開:第一,物證關聯性的缺失。本案中,指控中作為直接物證的衣物,未能檢出任何與被害人關聯的生物成分,致使該關鍵物證與案件事實脫節。這種“沉默的證據”恰恰是對指控敘事最有力的反駁。第二,供述與法醫學常識的沖突。本案尸檢報告未在被害人面部、口鼻部發現符合捂壓所致的特異性損傷,這與供述中描述的需大力壓制才能制服一名健壯成年人的情景難以吻合。當供述描述的暴力行為與尸體上呈現的損傷形態無法對應時,供述的真實性便受到根本性質疑。第三,情境合理性質疑。運用邏輯與經驗法則分析供述描述的作案場景在特定環境下是否具備可行性。根據本案現場勘驗及證人證言,案發于隔音條件差的農村房屋且正值寂靜凌晨,若果真發生如供述所言的激烈掙扎與呼救,周邊人員毫無察覺有悖常理。通過將物證缺位、供證矛盾、情境悖理這些孤立的疑點系統化地串聯,辯護人向法庭呈現出一幅控方證據無法自圓其說的圖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因缺乏堅實的客觀證據支撐,其真實性無法確認,全案證據遠未達到死刑案件所要求的排他性證明標準。
三、精準界定案件性質并全力促成調解,
激活刑事政策的從寬尺度
在死刑復核案件中,量刑辯護與事實辯護同等重要。根據《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于因民間糾紛尤其是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案件,應當嚴格控制死刑適用。辯護人的任務在于,深刻挖掘案件背景,將案件精準界定為“民間糾紛”范疇,并在此基礎上,通過有效溝通全力促成民事賠償與諒解,從而全面激活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導向。
本案正是源于婚姻家庭矛盾,被害人對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責任。辯護人需要描述糾紛緣起、演變與激化的過程,論證其屬于典型的“民間糾紛”,從而將案件納入“慎用死刑”的政策框架內。在此框架下,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尤為重要,這并非苛責被害人,而是為了揭示案件發生的復雜因果。
更為關鍵且具有實踐價值的環節,是賠償諒解工作的全力推進。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條件困難,一審、二審階段雖曾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進入死刑復核階段后,辯護人采取了兩方面積極行動:一方面,反復與被告人家屬溝通,用通俗的語言講解賠償對于修復社會關系、展現悔罪態度、爭取司法寬宥的深遠意義,幫助他們放下思想包袱,盡己所能增強賠償意愿;另一方面,主動將家屬的賠償誠意與實際困難,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進行充分說明。最終,在法官的積極協調下,法院依法給予被害人家屬部分司法救助金,被告人家屬也湊齊賠償款,雙方達成了民事賠償諒解協議。
在辯護人的努力下,案件“民間糾紛”的性質得以明確,被告人事后無預謀的主觀惡性、真誠的悔罪態度通過賠償行動得以體現,其人身危險性已顯著降低。通過精準界定案件性質與過錯程度,并結合賠償諒解的實際成效,辯護人向法庭論證了被告人與蓄意危害社會的惡性犯罪有本質區別,依法應當獲得從寬處理,從而為最終爭取不核準死刑立即執行奠定了堅實的情理與法理基礎。
四、結語:
死刑辯護的專業價值在于精準履職
死刑復核程序承載著防范冤錯案件、保障基本人權的重要司法功能,辯護人的核心職責,便是通過專業、嚴謹的工作,推動案件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標準。本案中,從法醫鑒定報告的細節甄別,到證據矛盾的系統梳理,再到量刑情節的精準論證,每一步辯護工作均圍繞法定證明標準展開,最終促使裁判機關關注到案件中的合理懷疑。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死刑判決不予核準的裁定,既是對個案證據問題的回應,也是對死刑案件“慎殺、少殺”司法理念的踐行。對于刑事辯護律師而言,唯有以扎實的證據審查能力、精準的法律適用水平踐行辯護職責,才能在守護司法公正的過程中,充分彰顯刑事辯護的專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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