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借貸往來在所難免。許多人將“借條”與“欠條”混為一談,殊不知這一字之差,在法律效力上卻有天壤之別。正確理解并使用這兩者,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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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憑證,明確記錄了特定的借款事實。在法律上,它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欠條則不同,它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形成原因多樣——可能是買賣、勞務、損害賠償等其他基礎關系產生的欠款。借條是“因借而欠”,欠條是“因欠而立”,兩者法律性質迥異。
更為關鍵的是舉證責任差異。憑借條起訴,出借人只需陳述借款事實即可;持欠條起訴,則需先向法庭說明欠款形成原因,并提供證據證明該基礎法律關系存在。若債務人否認,債權人可能面臨舉證困難。例如,若因貨款未付寫下欠條,債權人必須證明貨物交付等事實,程序更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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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訴訟時效也不同。借條若未約定還款時間,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欠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時效從出具欠條次日開始計算。司法實踐中,借條在證據效力上通常更受法院認可,而欠條的真實性與關聯性需更多證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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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出具憑證時務必謹慎:若是借款,應明確書寫“借條”,寫明出借人、借款人、金額、利率、還款期限等要素。若是其他債務,除寫明“欠條”外,還應注明欠款原因、基礎事實與還款時間。無論何種情況,保留相關轉賬記錄、溝通證據都至關重要。這一字之別,可能決定你在法庭上的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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