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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陳建國是家中長子。
2010年,父親陳國棟作為被拆遷人,獲得一套位于朝陽的一號房屋的購買資格。
因其他子女無意購房,陳建國與父親簽署了一份《購房協議書》,約定:由陳建國出資購買一號房屋,僅登記在父親名下。
此后,房屋一直由陳建國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2020年,陳國棟去世,未留遺囑。
陳建國遂起訴三位弟妹,要求法院確認一號房屋歸其個人所有。
三位弟妹中,兩人堅決反對:
“協議簽字真假難辨,父親有拆遷款完全能自己買房。就算哥哥出過錢,房子登記在父親名下,就是遺產!”
另一位弟妹則支持陳建國:“確實是大哥買的,父親只是掛名。”
庭審中,陳建國提交了協議書、付款憑證、維修基金收據等證據,試圖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和真實權利人。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陳建國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存在兩個關鍵法律問題:
第一,訴訟類型錯誤——不應提起“確權之訴”。
借名買房本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若主張權利,應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對方履行過戶義務,而非直接請求法院確認物權歸屬。
第二,證據不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效力。
一號房屋登記在陳國棟名下,具有公示公信力;
所謂《購房協議書》真實性存疑,且無其他佐證(如資金來源、父親生前明確表態);
即便出資屬實,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借名合意”的情況下,出資可能被認定為贈與、家庭資助或借款,不必然導致產權轉移。
法院特別強調: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歸屬的法定依據。要推翻登記,必須提供高度可信的證據證明‘名實不符’。僅憑一份爭議協議和付款記錄,遠未達到該證明標準。”
此外,房屋自交付后由陳建國出租,但租金從未分配,這一事實反而削弱了“家庭內部已確認產權歸屬”的主張。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揭示了親屬間“借名買房”確權的誤區:
混淆訴訟類型:
借名買房糾紛屬于債權糾紛,應訴請“繼續履行合同+協助過戶”,而非直接“確認所有權”。程序錯誤直接導致敗訴。
高估“出資”作用:
在親屬間,出資常被推定為贈與或家庭互助。若無明確書面約定“出資=取得產權”,法院不會自動將房產權屬轉移給出資人。
低估登記效力:
不動產登記具有強大法律效力。要推翻它,需形成完整證據鏈:書面協議 + 資金流水 + 長期占有缺一不可。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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