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陟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武陟縣看守所地址:武陟縣龍源路與西苑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轉向北300米。
▼導航:武陟縣公安交警大隊
▼乘車路線:武陟縣客運總站乘坐武陟102路公交車到龍源國際小區站下車轉乘武陟104路公交車至考務中心站下車,沿龍源路向西300米轉向北步行300米。
![]()
▼武陟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中“重大疫情”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
“重大疫情”是否屬于“虛假恐怖信息”?刑法規定的“恐怖信息”,僅限于“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信息。因此,一般認為,所謂“恐怖信息”也應僅限于上述三類,這不僅是基于現實生活經驗的考慮,更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
但是,2003年5月14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將“恐怖信息”的內容進行了擴張,將“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信息”作為“恐怖信息”。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恐怖信息”再次擴張。其中第6條規定,刑法第291條之一中的“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將“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增列為“恐怖信息”,并將2003年解釋中的“與突發傳染病有關的疫情”修改為“重大疫情”。
![]()
而在2015年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作為刑法第291條之一的第2款加以規定,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明確規定為“虛假信息”,而非“虛假恐怖信息”之后,不屬實的重大疫情信息是否一律屬于“恐怖信息”,就值得探究了。
現階段的主流觀點認為,并非所有能夠引起社會恐慌、引發公共安全危機的信息都屬于“虛假恐怖信息”。有學者認為,虛假恐怖信息的主要特征除了虛假性之外,還有恐怖性和誤導性。從我國反恐怖主義相關立法推論,恐怖主義犯罪應概括為“組織、策劃、領導、資助、實施以對人身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害或制造社會恐懼氣氛的暴力、威脅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此,虛假恐怖信息通常以危害公共安全為內容。
![]()
雖然虛假疫情信息具有虛假性、誤導性,涉及公共安全,但是缺乏恐怖主義性質,其與虛假的爆炸威脅、生化威脅和放射威脅等,不具有相當性。虛假恐怖信息所包含的內容具有一定主動性,并與恐怖活動犯罪有著密切聯系。虛假疫情信息則以疫情相關事實為核心內容,與災情、險情、警情相近。兩罪所涉及的信息是沒有交叉關系的兩類信息,隨意擴寬“虛假恐怖信息”內涵和外延的行為并不可取。【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武陟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