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一名在封湖禁漁期非法捕撈獲刑的被告人,在大理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監督下,將價值5400元的本地適生魚苗投入洱海,履行其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的判決。
據悉,此次增殖放流是大理市人民法院“陽光司法”巡回審判該案后的后續執行環節。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通過公益訴訟判令其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最終確定以增殖放流這一直接有效的方式,將5400元公益補償金轉化為魚苗投放至其非法作業水域,補充受損漁業資源、修復水域生態。
活動現場,大理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農業農村局、洱管局等部門工作人員共同見證。魚苗躍入洱海,不僅即時補充了生物資源,更直觀詮釋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法治原則,實現懲治犯罪與保護環境的雙重目標。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這種替代性修復方式改變了以往“一罰了之”“一判了之”的模式,讓破壞者轉變為“生態修復者”,親身體驗修復成本,教育意義更為深刻,也讓群眾直觀感受到司法不僅在于懲罰,而且致力修復受損生態。
從公開巡回審判到增殖放流執行,形成了“懲戒、賠償、修復、教育”的完整閉環,既彰顯了司法機關守護洱海的堅定決心與創新舉措,也讓生態法治觀念深入人心。
此次實踐是大理市深化環境資源審判“恢復性司法”理念、探索多元化生態修復方式的具體成果,通過讓侵權者為環境埋單,實現了法律效果、生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為守護洱海水環境注入法治力量。
記者 肖思宇 通訊員 何樂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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