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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聯合推出“法援幫‘寧’答”欄目,精心選取市民關注度較高、咨詢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講解,以期讓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眾,持續傳遞司法溫情。本期就居民錢阿姨希望今后將兒子托付給保姆阿姨照顧,她該提前做好哪些準備工作作出法律解答。
咨詢案例
來訪者錢阿姨(化名)咨詢,其丈夫于去年過世,兩人育有獨子小趙(化名)。然而,小趙小時候因發燒致腦損傷,經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現在由其母擔任監護人。
為了更好地照顧小趙的起居,錢阿姨雇了保姆(孫阿姨),他們共同生活已有十余年。現在,錢阿姨擔心自己健康狀況惡化后,兒子無人照顧,打算在自己百年后將其子托付給孫阿姨,同時將財產也交付孫阿姨,用于照顧兒子的開支。
面對這種情況,錢阿姨應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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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錢阿姨是否可以將兒子的監護權在自己去世后托付給孫阿姨?
答:可以。需要在與孫阿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監護人。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問:錢阿姨想將自己的所有財產留給保姆孫阿姨用于照顧兒子,該如何辦理?
答: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遺贈給孫阿姨,同時,將用途在遺囑中說明。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法援律師介紹,“遺囑指定監護”是民法典新確立的一項監護制度,其最大程度尊重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意愿,通過遺囑的方式為民事行為能力受限的子女設立監護權,便于受托人及時履行監護人的職責,維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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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師建議
遺囑指定監護是一項新生的制度,其實質性內容有可能排除民法典二十八條所確認的順位在前的親屬作為監護人,為了避免爭議,除應當按法律規定以合法形式立遺囑外,建議將遺囑辦理公證手續,確保合法有效,同時在形式上予以加強。
圖片來源于網絡
撰稿:閆 漫
編輯:陳 莎
責編: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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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上海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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