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被免職的法定代表人,有權訴請滌除公司登記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征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公司出于規避自身風險或其他考量采用掛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已經離任但公司不予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仍具有公示效力,一旦公司涉訴或發生安全事故等,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被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那么法定代表人能否向法院訴訟滌除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本文通過分享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供讀者參考。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是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登記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內部而言,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之間為委托法律關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基礎是公司的授權,自公司任命時取得至免除任命時終止。公司權力機關依公司章程規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即為終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據章程規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的,公司執行機關應當執行公司決議,依法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
案情簡介
一、2013年3月26日,寶塔房地產公司成立,韋某兵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并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2017年7月18日,寶塔石化集團總裁辦研究決定免去韋某兵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務,寶塔房地產公司的控股股東寶塔投資公司向韋某兵出具了《免職通知書》。
三、后韋某兵認為其并非寶塔房地產公司股東,又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職務免除后不應再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寶塔房地產公司不理會韋統兵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請,于是韋某兵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一審法院銀川中院認為韋某兵沒有提供寶塔房地產公司的公司章程、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駁回韋某兵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寧夏高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五、韋某兵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后,判決寶塔房地產公司為韋某兵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免去職務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權請求公司為其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
法定代表人是對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機關之一,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內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間為委托法律關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職權的基礎為公司權力機關的授權,公司權力機關終止授權則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職權終止,公司依法應當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公司經請求不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給法定代表人生活造成影響,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法定代表人有權請求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公司是否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屬于公司自治范疇,不影響裁判結果。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筆者結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關司法判例總結實務中的要點如下:
1.對于已經離任的掛名法定代表人,公司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在公司拒絕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掛名法定代表人可通過訴訟滌除工商登記,提起訴訟之前最好通過發函等方式請求公司辦理變更手續,以證明私力救濟的途徑已經用盡,除提起訴訟外已無其他救濟途徑。
2.新公司法對于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經理辭任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公司應及時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辦理變更登記,這為離任的法定代表人主張辦理變更登記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已被修訂)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事項未經登記或者未經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三十五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等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院判決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被免去職務的法定代表人能否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問題的詳細論述:
本院認為,寶塔房地產公司應當為韋某兵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理由如下:
(一)寶塔房地產公司已經終止與韋某兵之間的法定代表人委托關系,韋某兵已經不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基礎
法定代表人是對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機關之一,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內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間為委托法律關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職權的基礎為公司權力機關的授權,公司權力機關終止授權則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職權終止,公司依法應當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本案中,《新疆寶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寶塔房地產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選舉和更換董事。第十九條規定,董事會董事由股東委派,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第二十六條規定,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26日,寶塔房地產公司成立,韋某兵是寶塔房地產公司股東寶塔投資公司委派的董事,依據公司章程經董事會選舉為董事長,依據章程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因此,韋某兵系受公司權力機關委托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18日,寶塔石化集團下發《關于干部免職的決定》,免除韋某兵寶塔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務。2017年7月20日,寶塔投資公司依據寶塔石化集團上述干部免職決定,向韋某兵發出《免職通知書》,免去韋某兵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務。該《免職通知書》還載明:“本公司作為新疆寶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有權決定該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任免。本公司已將對你的免職決定通知另一股東新疆嘉鴻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未提出異議。本通知自發出之日生效。”韋某兵被免職后,未在該公司工作,也未從公司領取報酬。本案訴訟中,嘉鴻公司明確其知曉并同意公司決定,因此,可以認定寶塔房地產公司兩股東已經就韋某兵免職作出股東會決議并通知了韋某兵,該決議符合寶塔房地產公司章程規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的委托關系終止,韋某兵已經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寶塔房地產公司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二)寶塔房地產公司怠于履行義務,對韋統兵的權益造成了損害,依法應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按照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正)第六條“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二)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以及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之規定,寶塔房地產公司只需提交申請書以及對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以及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即可自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本案中,韋某兵被免職后,其個人不具有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主體資格,寶塔房地產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變更申請以及相關文件,導致韋某兵在被免職后仍然對外登記公示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寶塔房地產公司相關訴訟中被限制高消費等,已經給韋某兵的生活造成實際影響,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除提起本案訴訟外,韋某兵已無其他救濟途徑,故韋某兵請求寶塔房地產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依法有據,應予支持。至于本案判決作出后,寶塔房地產公司是否再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屬于公司自治范疇,本案不予處理。
案件來源
韋某兵、新疆寶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民事再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4號]
云亭律師就本文相關問題,檢索了大量裁判文書,現將相關的裁判意見分享如下:
裁判規則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需要提交工商變更所需的決議等文件,否則不予支持。
案例一:楊某與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2469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本案中,2015年11月2日,某公司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為楊某。楊某訴請某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滌除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但未能提交據以變更登記的相關公司決議;楊某雖主張某公司的董事以微信為載體,已就變更法定代表人事項形成了書面的、有效的公司決議,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相應的主張,一、二審法院所作判決,并無不當。
案例二:徐志恒與北京佰誠普眾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3612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徐志恒的訴訟請求實質為滌除其分公司負責人身份,但徐志恒提交的證據無法顯示佰誠公司已經通過相關程序做出交更涉案四家分公司負責人的決議,其亦未能提交據以交更分公司負責人的公司任免文件等,故二審法院認定其訴訟請求依據不足并無不當。
裁判規則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權辭去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職務,請求公司滌除工商登記。
案例三:丁濤、萊蕪中天絕緣材料有限公司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魯民申677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從查明的事實看,劉慶祝與萊蕪中天公司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不再參與萊蕪中天公司的經營管理,其也并非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且根據萊蕪中天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屆滿后亦未連選連任劉慶祝繼續擔任。原審認定萊蕪中天公司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變更的義務主體,應滌除劉慶祝作為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盡快完成新任法定代表人的選任及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本院認為是正確的。劉慶祝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丁濤系萊蕪中天公司負責人,應當協助公司辦理上述工商變更登記事項。丁濤主張其不是萊蕪中天公司實際負責人,與證據載明的內容不符。丁濤亦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推翻,比如調資及補發申請中的“丁總”是否另有其人等。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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