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病假單必須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院才有效嗎?
「法律解答」
筆者可以斬釘截鐵的告訴各位網友:不是。
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為了懲治勞動者泡病假、虛開病假單的情形。便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勞動者請病假必須到三甲醫院”、“必須去用人單位指定醫院就醫”否則,就有權不批病假。
誠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病假享有批準權,但該權力不得予以濫用。
人生病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也是很著急的事情。倘若病情得到及時救治與控制,能夠有效緩解疼痛,若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就可能惡化。病毒這種東西,經歷過疫情的人們都清楚,變化非常大,情況緊急甚至會要了命。
法律不強人所難。因此只要是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單,就是有效的。用人單位做出的上述規定沒有考慮到病情的基本特征:急迫性、亟需性和必要性。故而用人單位作出的該規定無效。
那么,是不是只要有病假單,公司就必須批準病假?
答案是不一定。
勞動者憑借醫院病休單并不必然意味著用人單位必須要同意病假,即用人單位對病假具有審查、審批的權利。倘若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的癥狀不足以影響工作,可以予以拒絕,譬如經查明勞動者的病癥不影響正常提供勞動的。
A公司對B醫院于2013年3月12日出具的病假單中病假期限存有疑問,遂到該院了解相關情況,并提供如下證據:(1)b醫院眼科門診于2013年3月14日出具的證明和錄音文稿記載:某甲因“瞼緣膿點”作“切開排膿”后最多建議全休壹天,無需全休壹個月,且乙醫生出示的病假單未經二次審核,不具證明效力。(2)乙于2013年3月14日書寫的事情經過記載:某甲就診時要求休一個月,我不同意稱最多休三天,某甲就吵鬧并稱已和單位溝通好了,不開假單就投訴我,我開出一個月的假單違反了醫院的規定。
參考案例:(2014)穗中法民一終字第4049號
倘若用人單位濫用批準權,即勞動者存在明顯無法提供勞動,或提供勞動會導致病情加重的情形,一旦雙方引起訟爭,用人單位將面臨不予支持的法律風險。(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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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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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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