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聯合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修訂印發《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建立差異化風險補償機制、提高風險補償比例、擴大風險補償范圍等舉措,顯著提升金融機構放貸意愿,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的修訂旨在進一步規范我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建立“政銀保”多方風險共擔機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信貸支持,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核心亮點集中在風險補償機制的創新升級,形成兩大突破:一是全面擴大風險補償范圍,首次將知識產權單一擔保、類信用擔保和組合擔保三類質押模式全部納入風險補償范圍,基本覆蓋企業知識產權融資全場景;二是大幅提高補償標準并實施差異化激勵,根據貸款風險等級設定補償比例,實現風險與激勵的精準匹配。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企業將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質,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資金支持的新型融資模式。近年來,隨著海南自貿港建設縱深推進,我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呈現“規模增長、結構優化、普惠擴面”的良好態勢。2020年以來,全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登記金額累計達172.22億元,惠及中小企業200余家。特別是2025年以來,辦理質押登記項目數同比增長26.32%,其中普惠性貸款金額與惠企數量同比分別增長35.63%和50%,政策覆蓋面顯著擴大,對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的支撐作用不斷增強,讓“紙面權利”持續轉化為企業發展的“真金白銀”。(來源: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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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知識產權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關于印發《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知規〔2025〕1號
各市、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省知識產權與金融融合,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信貸支持,海南省知識產權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對《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獎補管理辦法》和《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獎補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形成《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7月31日印發的《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獎補管理辦法》和《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獎補實施細則》(瓊知規〔2023〕3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信貸支持力度,根據《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6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358號),以及《關于商業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3〕6號)、《關于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知發管函字〔2015〕38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4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僅適用于專利權和商標專用 權(以下所稱“知識產權”,均特指上述內容);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企業將其合法擁有的知識產權出質,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資金,并按期還本付息的一種融資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債權人是指依法設立,并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構);債務人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并向銀行機構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企業;擔保機構是指依法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資質,并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出質人是指以自身合法擁有的知識產權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債務人;質權人是指經依法登記設立質權,并對質押知識產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或擔保機構。
第二章 質押條件和融資用途
第五條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注冊的專利權或商標專用權;
(二)知識產權處于法定有效期內,且剩余有效期不短于貸款期限,并按時繳納專利年費、辦理商標續展;
(三)權屬清晰、依法可轉讓并能夠辦理質押登記;
(四)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包括國防專利),不得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五)出質人必須是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人,若存在共有權利人的,除全體共有權利人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權利人同意。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
(一)出質人名稱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其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的;
(二)專利權已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或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但當事人被告知該情況后仍聲明同意繼續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除外;
(三)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注銷的;
(四)存在權屬糾紛或權屬不清的;
(五)已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
(六)請求質押登記的同一申請人的實用新型專利,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已于同日申請發明專利的,但當事人被告知該情況后仍聲明同意繼續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除外;
(七)已辦理質押登記且處于質押期間的;
(八)其他不符合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法定條件的情形。
第七條以專利權出質的,質權人可要求出質人承諾將未來改進專利一并質押;以商標專用權出質的,質權人應要求出質人將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并質押。
第八條知識產權質押期間,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所得的轉讓費或許可費,應當向債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九條以知識產權質押獲得的貸款資金,應主要用于技術研發、項目產業化建設、運營、管理、技術改造和流動資金周轉等經營活動。不得用于債務人股東分紅,以及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和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第三章質押融資的辦理流程
第十條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申請材料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銀行機構要求提交。企業應當配合銀行機構提供質押貸款所必須的材料,銀行機構應根據自身審批流程和審查標準決定是否與企業建立信貸關系。
第十一條知識產權質押合同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二)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以專利權質押的,需列明出質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等。以商標專用權質押的,需列明出質商標的注冊號、類別及專用期;
(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簽訂后,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共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后,發放《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或《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第十三條質押期間,質權人或出質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發生更改的,以及質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的范圍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質押登記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持相關材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一)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債務的;
(二)質權已經實現的;
(三)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四)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致使質押合同無效、被撤銷的;
(五)法律規定質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條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債務人發生貸款逾期違約后,債權人或已履行擔保責任的擔保機構應及時通過訴訟、仲裁、質物處置等方式追償債權。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貸款違約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和比例,對債權人或擔保機構給予風險補償。每家機構每年風險補償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六條補償標準
(一)知識產權單一擔保
以專利權或商標專用權質押作為唯一擔保方式,不附加其他抵(質)押或保證擔保等措施。
補償標準:按不良貸款本金余額的50%給予債權人補償。單筆貸款合同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類信用擔保
以專利權或商標專用權質押作為主要擔保或反擔保方式,且存在個人、企業或擔保機構等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但未附加其他抵(質)押擔保或反擔保措施。
補償標準:擔保機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按債權人、擔保機構各自承擔的不良貸款本金余額的30%給予補償。若無擔保機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按不良貸款本金余額的30%給予債權人補償。
單筆貸款合同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組合擔保
以專利權或商標專用權質押和其他抵(質)押組合擔保,且組合擔保中的知識產權質押部分須在貸款合同中明確記載其獨立擔保的債權金額或該金額占主債權總額的比例。未明確記載或無法區分獨立擔保額度的,不予補償。
補償標準:不附加其他保證擔保措施的,按不良貸款本金余額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額度執行本條第一款的補償標準。若附加個人、企業或擔保機構等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按不良貸款本金余額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額度執行本條第二款的補償標準。單筆貸款合同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七條申請風險補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借貸手續完備且款項已實際到位;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
(三)申請風險補償資金時,該筆貸款尚未全部收回,且被列入次級、可疑或損失類的;
(四)該筆貸款已納入貸款違約項目庫;
(五)擔保機構為貸款項目提供擔保的,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代償責任;
(六)該筆貸款未享受過其他貸款風險補償政策。
第十八條風險補償申請材料:
(一)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申請表;
(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三)借款合同、放款憑證(借據)及還款記錄復印件;
(四)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文件復印件;
(五)擔保合同復印件(如有需提供);
(六)擔保機構已購買再擔保或再保險等分散風險產品協議書復印件(如有需提供);
(七)項目違約情況說明(包括還本付息、貸款催收和擔保機構擔保等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八)貸款項目列入次級、可疑或損失類的相關證明材料;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補償范圍僅限經核定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本金部分,不包括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衍生費用。
第二十條若擔保機構已購買再擔保、保險等分散風險產品,需將已分散風險部分金額從賠付計算基數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債權人認定債務人違約后,應于30個工作日內將違約情況書面通知海南省知識產權局,海南省知識產權局將該項目納入貸款違約項目庫。對于上一年度發生違約的入庫項目,債權人或擔保機構可根據海南省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年度申報通知要求,申請風險補償資金。
第二十二條風險補償資金實施補償后,獲得補償的債權人和擔保機構應繼續進行債務追償。對于追償收回的資金,在扣除訴訟、仲裁、質物處置等合理必要的追償費用后,按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重新核定財政應承擔補償金額。若已撥付的補償金額超過重新核定金額的,超出部分應在資金到賬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返還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基本賬戶,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程序退回省財政。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本金余額”,均指單筆貸款合同項下形成的不良貸款本金余額。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規劃全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牽頭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貫徹落實。海南省財政廳負責補償資金的預算安排。金融機構主管部門負責對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銀行機構、擔保機構進行監督、指導。各部門之間應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及時研究和改進風險補償工作,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擴面增量,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五條債權人要做好貸后管理工作,持續關注債務人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及被質押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變化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信貸風險,并監控債務人貸后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債務人隨意變更信貸資金用途。
第二十六條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建立和完善“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信息庫”,收集有融資需求的知識產權所有人信息,為銀行機構、擔保機構提供供需對接服務。
第二十七條申請風險補償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和騙取財政資金。對有違規申報行為的,海南省知識產權局將收回補償資金,且三年內不得申報獎補項目;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開通報,并納入誠信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成功追償或處置后未按規定返還風險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追回風險補償資金,并將相關情況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風險補償資金由海南省級財政預算安排,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海南省知識產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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