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聚焦臨時許可與司法反制,法理前沿共探治理新路徑
文 | 布魯斯
11月15日,由知產力主辦的“全球政經激蕩下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中國應對路徑與策略——以反制域外主體干擾中國司法主權獨立為導向”研討會在北京成功舉辦。來自學術界、司法界等領域的專家齊聚一堂,圍繞標準必要專利(SEP)糾紛最新動態、臨時許可制度構建、禁訴令與反干擾令發展等核心議題展開深入研討,為中國企業應對跨境SEP爭議、維護司法主權提供了多元思路與實踐指引。知產寶CEO普翔主持本次研討會。
第一單元
SEP糾紛發展動態與司法治理核心要義
![]()
過去十年,隨著通信等領域技術標準的創新和發展,SEP許可糾紛愈發頻繁,以手機、物聯網、汽車制造等行業領頭羊為代表的中國企業正在逐漸成為SEP訴訟當事方。中國法院也在此過程中成為全球SEP司法體系中的關鍵一環。在全球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中國法院如何通過臨時許可、禁訴令、反禁訴令等程序機制,有效維護司法主權與訴訟實效,成為本次研討的核心議題。
研討會開篇,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原副庭長金克勝發表主旨演講,從司法視角解讀SEP糾紛治理的核心邏輯。他指出,SEP糾紛本質是利益之爭,司法功能在于彰顯規則、化解糾紛、平衡利益、維護秩序,而公平合理保護與防止權利濫用是貫穿始終的原則。金克勝強調,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弱化與無形性特征加劇了涉外糾紛的復雜性,歐美國家常以長臂管轄和禁訴令作為爭奪司法管轄權的工具,中國法院需通過完善制度、強化裁判說理,打造國際知識產權糾紛解決優選地。
結合司法實踐,金克勝梳理了SEP糾紛審理的六大核心領域:管轄權、費率爭議、侵權糾紛、保全、壟斷爭議、禁令救濟,并通過OPPO訴夏普案、華為訴康文森案等典型案例,闡釋了中國法院確立的“更密切聯系”原則、善意談判認定標準等裁判規則。他特別提到,構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性,建議整合信通院、標準院、調解中心等資源,搭建SEP糾紛調解與仲裁平臺,為當事人提供多元化救濟路徑,這一機制能有效降低平行訴訟帶來的司法資源浪費,提升糾紛解決效率。同時,他呼吁企業增強對中國司法的信任,法院也應更有擔當,通過公正裁判平等保護國內外企業合法權益,為產業升級營造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第二單元
臨時許可制度的國際實踐與中國構建路徑
![]()
作為本次研討會的核心議題之一,臨時許可制度在中國的引入與構建引發了嘉賓的深度探討。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長聘副教授張懷印首先聚焦該制度的國際實踐比較,詳細梳理了英國臨時許可制度的興起、演變及歐盟的反制措施。
張懷印介紹,英國自2024年10月松下訴小米案起創設臨時許可制度,旨在FRAND費率未確定前,為權利人提供部分許可費用保障,并為實施人提供持續經營的機會,從而起到先穩住局面的作用。在此基礎上,臨時許可制度為權利人與實施人后續達成長期許可創造了條件,兼顧并平衡了雙方利益。截至2025年,英國法院已審理四起相關案件,其中三星訴中興案成為制度轉折點。該案中,英國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支持了三星臨時許可申請,而英國上訴法院在2025年11月的二審判決中推翻高等法院一審判決,確立“選擇管轄法域權不等于惡意”原則。該原則收窄了將權利人行為認定為惡意的適用范圍,并將其與攫取不合理高額許可費的行為予以區分。上述澄清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英國臨時許可機制與德國法院及歐洲統一專利法院此前發布的反臨時許可禁令之間,因潛在管轄權擴張問題而產生的緊張關系,并有助于避免重演禁訴令與反禁訴令時期各國法院之間的對抗性沖突。
張懷印強調,中國法院在引入該制度時,應需充分結合產業鏈安全需求,既要通過臨時許可穩定市場、促進談判,又要明確適用邊界,避免陷入“制度對抗”,通過精細化規則設計降低平行訴訟張力,契合提高司法效率的核心目標。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德忠則從臨時許可的必要性切入,結合作出臨時許可首例標志性判決的松下訴小米案、臨時許可受到挑戰的交互數字訴亞馬遜案等典型案例,深度剖析了該制度在平衡談判與禁令風險中的核心價值。
郭德忠認為,我國法院也宜進一步加強對于SEP案件進行審理,通過裁判確立為他國所接受的全球規則;但是臨時許可是一把“雙刃劍”,且受到“反臨時許可禁令”的制約,應當合理適用臨時許可。他指出,從供應鏈安全的角度而言,臨時許可優于禁令,尤其契合近日公布的“十五五”規劃建議中產業鏈、供應鏈的跨境布局與國家安全保障的要求,對維護供應鏈安全與產業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中國法院應當特別重視臨時許可,對臨時許可應更多采取主張、推進的姿態;且從司法效率因素講,臨時許可有助于減少平行訴訟,降低禁令威脅;另外,適用臨時許可不會對權利人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許可費率將在法院確定最終FRAND許可條件時上下調整。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原曉爽從法律性質與實踐路徑出發,深入分析了臨時許可在中國的制度銜接問題。她指出,SEP本質是私權,其糾紛在民事案由中明確歸屬于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臨時許可的法律性質在英國法下屬于民事訴訟中的“臨時聲明”制度,在中國可通過民事訴訟法中的行為保全制度實現。她詳細梳理了人民法院通過具體司法裁定所明確的適用考量四要件:一是臨時許可申請需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例如專利權相對穩定、許可范圍明確;二是不采取臨時許可將導致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例如域外平行訴訟臨時禁令可能引發的退市風險;三是不采取臨時許可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將明顯超過采取臨時許可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她提到可通過“多退少補”的差價調整機制,即實施人承諾補足費率差額、權利人承諾退還超額部分,來保障權益;四是臨時許可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比如涉及“卡脖子”技術領域的特殊考量。她指出,這些行為保全適用要件與英國法院考量是否裁定臨時許可的考量因素具有一致性。
在臨時許可費率確定方面,原曉爽建議優先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根據雙方報價及反報價取平均值來確定臨時費率,協商不成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ACT訴OPPO案提及的“可比協議法”“自上而下法”,結合許可談判環境、主體相似性、專利相似性等因素確定臨時費率。在最終確定FRAND費率時,應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情況來選擇并確定適用的計算方法。同時,她強調法院可以無需依賴當事人主張,主動對臨時許可報價和反報價啟動反壟斷審查,從而防范專利劫持與反劫持行為。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黃武雙則提出了中國引入臨時許可的具體路徑,即確認之訴。他認為,SEP權利人的FRAND承諾構成合同要約,實施人同意接受FRAND條件即構成承諾,雙方已形成合同關系,僅就許可費率存在爭議時,法院可通過確認之訴認定臨時許可關系的存在,這一路徑符合民法典中“合同條款約定不明可協議補充或由法院確定”的規定。
黃武雙指出,該路徑能有效應對WTO DS611裁決對中國禁訴令制度的挑戰:臨時許可不禁止當事人向域外起訴,僅通過確認合同關系穩定供應鏈,避免直接干涉他國司法,既彰顯了司法克制,又保障了產業利益。同時,他提到臨時許可可與禁令制度銜接,若實施人長期拖欠臨時許可費,權利人仍可申請禁令救濟,形成權責清晰的制度閉環,充分發揮中國司法的制度優勢。臨時許可可以通過行為保全的方式實現,法院亦可以在管轄權異議階段作出臨時許可裁定,這本就是行為保全制度的應有之義。為進一步減少潛在的國際爭議,法院亦可在調解環節促進雙方達成臨時許可安排。
第三單元
禁訴令、禁執令與反干擾令的發展與改進
![]()
暨南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院長仲春系統梳理了中國SEP領域三類司法令狀的發展歷程與改進方向。她將相關令狀分為禁止執行令(AEI)、禁訴令(狹義ASI)與反干擾令(AII):禁止執行令最早出現,核心是限制境外裁決的跨境執行,如微軟訴摩托羅拉案、華為訴康文森案;禁訴令側重阻止域外訴訟的啟動或推進,如小米訴交互數字案、OPPO訴夏普案;反干擾令則是針對其他司法機關已作出的禁訴令、禁執令等限制性司法裁定,所發布的禁止相關主體遵守或執行該在先裁定的民事司法強制措施,如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華為訴網件案。
仲春介紹,中國禁訴令制度經歷了“被動無措—主動反擊—理性克制”三個階段:2020年前缺乏針對性救濟,企業受制于境外禁訴令;2020年華為訴康文森案中,最高法發布首個禁執令,標志著主動反擊的開始;近年來,面對歐盟在WTO的申訴,中國司法逐漸趨于審慎,2024年12月最高法在華為訴網件案中發布首個反干擾令,實現從“防御”到“反制”的升級。
仲春分析稱,三類令狀的侵犯性層級不同:禁訴令侵犯性最高,直接干預他國司法進程;禁執令次之,削弱他國判決效力;反干擾令侵犯性最低,屬于被動防御。她特別強調,反干擾令較禁訴令等對他國司法主權的侵犯性更低,僅屬于被動防御性工具,不會直接干預他國司法進程,因此在中國繼續推行的可行性較高,未來可作為應對跨境司法沖突的核心工具,通過明確適用場景減少國際誤讀。她建議未來通過三項措施完善制度:一是通過案例或者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令狀的適用基礎,減少跨境司法沖突;二是規范裁量與程序改進,明確法官簽發標準,細化國際禮讓原則的適用場景,如案件受理先后、管轄適當性;三是建立統一渠道強化裁決透明度,回應WTO關于裁決充分公開的要求。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名譽主任李明德從歷史維度總結指出,英國在SEP領域有兩項重要創新,即全球費率裁定與臨時許可制度,中國應理性借鑒國際經驗,結合諸如制造業規模、SEP實施人數量等自身產業優勢構建制度。
李明德強調,中國在SEP糾紛應對中需把握三大原則:一是堅持規則導向,以FRAND原則為核心,通過公正裁判而非強調“司法主權對抗”贏得國際信任;二是兼顧權利人與實施人利益,隨著中國企業從“實施人”向“權利人”轉型,制度設計需更具包容性,既保護創新成果又鼓勵技術應用;三是保持司法克制,通過技術化的裁判說理減少國際誤讀。
圓桌論壇
聚焦實踐爭議,共解跨境難題
![]()
本次研討會還設置了圓桌論壇環節,包括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徐新等來自三家法院的法官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經濟系教授龔炯等嘉賓圍繞安世半導體事件啟示、臨時許可時間緊迫性、WTO裁決公平性等議題展開討論,涉及國際禮讓對等適用、SEP制度異化等問題,聚焦臨時許可的適用空間與審查節點優化,并提及各國糾紛處理路徑差異及調解優先原則。
討論中,多位嘉賓指出,臨時許可的頒布并不必然妨礙域外法院獨立判斷雙方在談判中的過錯或是否應發出禁令,從而降低了跨境司法沖突的風險,屬于更為溫和的程序性手段。
此外,圓桌論壇嘉賓討論過程中還關注到了制度吸引力與費率確定流程簡化,并一致認為應通過務實規則平衡利益、減少跨境司法沖突。龔炯從經濟學視角指出,臨時許可制度對中國打造SEP訴訟高地至關重要,其能提升司法效率、吸引跨境糾紛在中國解決。他建議簡化臨時費率確定流程,減少當事人訴訟的程序負擔,并根據最終判決的FRAND費率多退少補;同時擴大制度適用范圍,覆蓋汽車、物聯網等新興產業,通過“制度吸引力”爭奪司法話語權。此外,他提到SEP價值不僅來自權利人,實施人推廣標準的貢獻也應在許可談判中考量,這一觀點為費率確定提供了新視角。
本次研討會上,嘉賓們從理論、實踐、國際比較等維度,為中國SEP糾紛應對尤其是臨時許可制度的探索引入提供了全面參考。與會者一致認為,在全球政經格局調整背景下,中國需加快構建兼具獨立性與包容性的SEP糾紛解決體系,通過制度創新維護司法主權,通過公正裁判平衡各方利益,為產業升級與全球化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編輯 | 有得 布魯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