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德山與妻子武某育有五名子女。次子趙建國于1995年與李秀芬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趙建國于2004年去世后,李秀芬繼續與公公趙德山共同生活至2017年,期間照顧其起居。
一號房屋位于農村宅基地上,包括:
北房五間(其中四間建于1982年,系趙德山夫婦所建;東側一間建于2002年,由趙建國與李秀芬所建);
東房兩間半(1987年趙德山夫婦所建)。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趙建國名下。
2005年,趙德山立下代書遺囑,表示將“自己居住的一間北房”及“東房中屬于自己的份額”留給李秀芬。2016年又簽署《遺贈扶養協議》,重申上述安排,并稱“所有財產歸李秀芬”。
但2017年8月,因李秀芬之子與趙家其他子女簽訂《贍養轉移協議》,趙德山被接至女兒趙紅家中照料直至去世。趙德山喪葬費用由另一子女承擔。
趙德山去世后,李秀芬起訴要求按遺囑和協議繼承全部房屋。四名子女抗辯稱:
遺囑見證人已去世或簽名不實;
李秀芬后期未盡養老送終義務;
房屋系父母與子女共建,有1992年《分家單》為證;
趙紅對父親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北房五間、東房兩間半)由李秀芬繼承;
李秀芬向趙紅支付折價款20,617.8元;
李秀芬分別向趙明、趙強、趙芳各支付折價款13,867.8元。
關鍵結論:李秀芬作為喪偶兒媳,因長期共同生活并盡主要贍養義務,被認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且獲50%最大份額。
三、法院說理
遺產范圍以實際權屬為準
1982年北房四間、1987年東房兩間半:屬趙德山與武某夫妻共同財產;
2002年北房東側一間:屬趙建國與李秀芬夫妻共同財產;
結合1992年《分家單》(法院采信),確認趙德山、武某、趙建國各自享有部分產權。
遺贈扶養協議因未完全履行而失效
雖有2016年協議,但2017年李秀芬同意將贍養責任轉移給他人,未完成“生養死葬”義務,故不能按協議優先繼承。
喪偶兒媳可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民法典》第1129條,李秀芬對趙德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法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參與分配。
多份遺囑均無效
李秀芬提交的2005年代書遺囑,因見證人無法核實、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如武某去世時間錯誤),真實性存疑;
趙紅提交的2017年打印遺囑,僅末頁簽名,不符合《民法典》對打印遺囑“每頁簽名”的強制要求,形式無效。
按法定繼承+多分原則分配
武某、趙建國、趙德山三人遺產分別析出;
李秀芬因長期共同生活、照顧老人,對趙德山遺產獲50%份額;
趙紅因后期照料較多,獲20%;其余三子女各10%。
房屋整體判歸李秀芬更利于使用
考慮李秀芬丈夫趙建國生前未另批宅基地,且其長期居住于此,房屋由其繼承、折價補償他人最為合理。
四、律師提示
“喪偶兒媳能繼承公婆房產”是有條件的
必須證明“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如長期共同生活、承擔醫療費、日常照料等。僅“住在一起”不夠。
遺贈扶養協議必須“全程履行”
若中途放棄贍養或轉交他人,即使簽過協議,也可能喪失繼承權。
打印遺囑務必“每頁簽名+日期”
本案中子女提交的打印遺囑因只簽最后一頁,直接被判無效——這是近年高頻敗訴原因!
分家單在農村繼承中具有關鍵證據效力
只要內容清晰、有見證人、各方長期按約履行,法院通常予以采信,可推翻“全歸一人”的遺囑主張。
農村房屋繼承≠宅基地繼承
房屋可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繼承。非本村集體成員繼承房屋后,不得翻建、擴建,房屋倒塌后村集體可收回宅基地。
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農村房屋繼承糾紛的核心,往往不在于遺囑是否存在,而在于贍養事實是否成立、分家約定是否有效、產權來源是否清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更看重持續、穩定的照料行為與書面權屬證據,而非單方意愿的簡單表達。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