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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林與妻子王氏育有三女:長女林芳、次女林莉、三女林梅。
林芳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兩女兩子),林莉已外嫁多年,林梅招贅丈夫吳強入贅,并育有兩女:吳明、吳華。
上世紀60年代,老林夫婦原有房屋因火災損毀,此后長期借住村中棚屋。
1970年前后,三女林梅在未婚夫吳強父親(木匠)幫助下,在村北申請宅基地并建成五間北房(以下簡稱一號房屋)。老林夫婦隨后搬入一號房屋居住,直至先后于1972年、2000年去世。
1993年,當地政府部門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一號房屋明確登記在林梅名下。
林梅夫婦及女兒長期居住使用該房屋,并于2017年、2023年兩次出資翻建、擴建,累計投入近百萬元。
2023年,林莉及林芳的四名子女(共五人)回村辦事,發現一號房屋已被翻新出租,遂起訴稱:
“一號房屋系老林夫婦1964年所建,屬夫妻共同財產,應由我們依法繼承。”
被告吳強一家辯稱:
“一號房屋是林梅1970年所建,1993年已確權登記在其名下,不屬于老林夫婦遺產。我們翻建房屋花費巨大,原告無權主張。”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號房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自1993年起即登記在林梅名下;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房屋系老林夫婦所建;
老林夫婦生前長期與林梅共同生活,由其贍養;
原告在外嫁后數十年從未對房屋權屬提出異議。
判決:駁回林莉等五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不動產權屬以登記為準: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是確權重要依據。一號房屋自1993年登記在林梅名下,原告主張“實際權利人不符”,但未舉證推翻。
誰建房?舉證責任在原告:
原告稱房屋建于1964年,但林梅1972年才結婚,時間矛盾;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無負責人簽字,形式不合法,不予采信。
長期共同生活+盡主要贍養義務=可多分遺產:
即便房屋有老林夫婦部分出資,林梅作為與其共同生活、盡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依法可多分甚至視為已獲贈與。
三十年未主張權利,不合常理:
自1993年確權至2023年起訴,長達30年無人提出異議,且多次翻建均未阻止,足以說明各方默認權屬歸屬。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老房就是父母的”是誤區!
農村房屋權屬不能僅憑“誰住過”判斷,宅基地證、建房時間、出資情況、長期占有事實才是關鍵。
外嫁女≠自動喪失繼承權,但≠一定能分到房:
若房屋早已登記在其他繼承人名下,且你長期未主張,法院可能認定你已默認放棄。
村委會證明必須合規:
僅有公章無負責人簽字的《證明》,法院不予采信!重要證據務必形式合法。
翻建=固化權屬:
繼承人對房屋進行重大翻建、擴建并長期使用,會強化其所有權主張,原繼承人再想分割難度極大。
盡早確權,避免“死后糾紛”:
父母健在時,可通過分家單、贈與協議、公證等方式明確房屋歸屬,避免子女日后反目。
?? 溫馨提示:若您或家人面臨“老宅繼承”“外嫁女爭房”“翻建后權屬爭議”等問題,請立即咨詢專業律師,評估證據效力與勝訴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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