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機關:晉中市人大(含常委會)
- 發文字號:晉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屆】21號
- 公布日期:2025.08.07
- 批準日期:2025.07.30
- 施行日期:2026.01.01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位階: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
- 專題:
晉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屆】21號)
《晉中市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已于2025年6月25日經晉中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于2025年7月30日經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晉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7日
晉中市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
(2025年6月25日晉中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證餐飲服務衛生和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服務從業人員。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酒店、餐館、烘焙店、飲品店、食品小經營店、食品小攤點等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和消費設施的經營主體,以及集中用餐單位、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加工、備餐、傳菜、預包裝食品拆封和裝盤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以及進入專間和專用操作區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為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免費提供清潔的口罩,并督促其規范佩戴。
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佩戴清潔的口罩,并遮住口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衛生健康、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餐飲行業協會和其他餐飲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規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本規定,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未為其從業人員免費提供清潔的口罩或者其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口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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