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呂梁,一個縣域企業家的命運轉折,折射出中國資源型地區轉型期復雜的政商生態。李某旺,這位從交口縣康城鎮走出的本土企業家,曾經完美詮釋了“先富帶動后富”的地方樣板——他掌舵的旺莊生鐵公司不僅貢獻了全縣可觀的GDP和就業,其個人慈善形象更是深入人心。然而,2025年秋天那場轟動山西的礦權拍賣之后,一切悄然轉向。
據天眼查收錄的多條資訊披露,31.7億元,3965倍溢價,馮家巷鋁土礦探礦權的天價成交,本該是企業擴張的榮耀注腳,卻成為一場涉嫌多重違法開采的序幕。當航拍鏡頭掠過呂梁山脈,在西宋莊村的山坳間記錄下“軍管式”設卡、露天采煤的刺眼場景時,一個更深刻的命題浮出水面:在資源誘惑與監管博弈的灰色地帶,地方龍頭企業如何從“經濟支柱”滑向“法外之地”?這場風波遠不止于一個企業家的聲譽危機,更是一場關于資源法治、政企邊界、生態倫理的深度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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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家聲譽的建構與保護
李某旺的成功軌跡,是觀察中國縣域經濟精英崛起的典型樣本。2002年創業,二十余年將企業打造為總資產16億元、年產值25億元的地方巨頭,這一過程伴隨著中國經濟高速增長期對基礎工業品的旺盛需求。更值得關注的是其榮譽體系的多重來源:“山西省優秀企業家”代表官方認可,“感動交口十大人物”體現民間情感,“民生慈善家”則塑造了道德高度。
這種多重光環的疊加,在縣域熟人社會形成了一種特殊的權力-聲望復合體。企業不僅是納稅大戶,更深度嵌入地方社會治理——投資數千萬元解決用水、道路、辦學、就醫等難題,實質上是部分承擔了公共品供給職能。這造就了李某旺在當地“亦商亦賢”的特殊地位,也為后續監管困境埋下伏筆。
然而,回溯其企業發展史,安全生產問題已多次亮起紅燈:2019年高爐煤氣中毒致2人死亡,2024年焦化廠事故再致4人死亡。這兩起事故在輿論場中未對其公眾形象產生根本沖擊,一方面可能得益于企業在當地的“大而不能倒”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會對企業家的評價體系中,經濟貢獻權重遠高于合規記錄的普遍傾向。
這種“貢獻豁免”的心理基礎,在相當程度上助長了企業對規則邊界的試探。當企業形成“只要經濟貢獻夠大,某些違規可以被容忍”的認知慣性時,大規模越界開采的發生便不足為奇。
二、31.7億拍賣,資源焦慮與制度縫隙
2025年9月10日那場歷時13小時的拍賣,其溢價倍數之驚人,揭示了資源爭奪的白熱化。鋁土礦作為航空航天、電子工業的戰略性原料,在高端制造業升級背景下價值凸顯。但3965倍的溢價是否理性?這背后可能蘊含著多重計算:
其一,對資源實際價值的超預期評估。馮家巷區塊雖名義為鋁土礦,但公示提及的203萬噸煤炭資源量,可能被競拍者賦予了更高權重。在能源價格高位震蕩的背景下,煤炭的短期變現能力遠強于鋁土礦。
其二,“以探代采”的歷史經驗誘惑。礦產資源領域長期存在的“先上車后補票”潛規則,讓部分企業敢于在權證不全時提前開采,賭的是監管滯后或地方保護。
其三,縣域財政的深度綁定。交口縣年內三宗鋁土礦出讓入賬近百億元,遠超該縣2024年全年GDP總量。這種財政依賴可能轉化為對龍頭企業“網開一面”的隱性壓力,形成“財政-企業”的利益共生體。
根據《礦產資源法》,探礦權與采礦權分離是基本原則。但實踐中,探礦階段的“勘查”與“試采”界限模糊,為“未批先采”提供了操作空間。尤其當礦體埋藏淺、開采難度低時,企業極易以“勘探需要”為名行開采之實。
更深層的是礦種管理的技術困境。鋁土礦與煤層在空間上可能共存,但采礦權按礦種分別審批。企業若取得鋁土礦采礦權,能否開采共伴生煤炭?法律上需另行申請,但監管中如何實時鑒別開采礦種?這需要精準的監控技術和嚴格的現場核查,而基層監管往往力有不逮。
三、三重違法性:法律文本與執行落差的解剖
第一重:程序正義的架空。“未批先采”直接挑戰了礦產資源管理的許可制基石。《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五條構建了“勘查-評審-登記-開采”的遞進程序,旨在確保資源開發的科學性和可控性。旺莊生鐵在采礦許可證尚未辦結時即大規模作業,不僅規避了環保、安全等專項評估,更實質架空了國家的資源所有權。
這種違法行為的經濟理性在于時間套利:從獲得探礦權到取得采礦權,法定程序可能耗時數月甚至更長。而煤炭市場價格波動劇烈,提前開采意味著抓住價格窗口期。但企業計算成本時,往往低估了法律風險:根據《礦產資源法》第六十四條,違法開采不僅要沒收違法所得,還可處礦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以當前煤炭市場價格估算,若開采量達到一定規模,罰款可能高達數億元。
第二重:空間管轄的僭越。跨界開采(從馮家巷到西宋莊)觸及了礦業權管理的空間紅線。采礦權坐標拐點構成的封閉多邊形,不僅是法律上的權利邊界,更是資源分配和社會管理的空間單元。越界開采本質上是對相鄰礦業權人權益的侵犯,也是對礦產資源規劃秩序的破壞。
交口縣2025年5月印發的《縣級煤礦安全管理職責清單》明確規定,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煤礦越層越界開采監管。但監管效能受制于兩個因素:一是技術監控能力,傳統人工巡查難以覆蓋廣袤山區;二是地方保護主義,當涉事企業是地方經濟支柱時,監管部門可能面臨“執法影響發展”的輿論壓力。
第三重:資源類型的偷換。“擅改礦種”是最具欺騙性的違法形態。鋁土礦與煤炭雖同屬礦產資源,但分屬不同工業門類,適用不同的產業政策、稅收標準和安全規范。以鋁土礦之名采煤炭,實質是逃避煤炭行業更嚴格的監管約束,包括更高標準的安全生產投入、更嚴格的環境保護要求和更重的資源稅費負擔。
這種行為在刑法上可能觸犯非法采礦罪的核心要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和“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列為犯罪。煤炭雖非保護性礦種,但若盜采數量巨大、情節嚴重,仍可能構成犯罪。
四、監管困境:技術、制度與人情的三重博弈
西宋莊村露天采煤并非隱蔽作業:大型機械轟鳴、重型卡車穿梭、山體大面積開挖,在正常監管體系下理應無所遁形。但違法持續兩月余未被查處,暴露了監管體系的系統性短板:
技術監控的“最后一公里”缺失。當前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已普遍采用衛星遙感監測,但對縣級而言,數據獲取滯后、解析能力不足問題突出。無人機巡查等靈活手段,又受制于空域管理、續航能力等限制。
網格化監管的形式化困境。基層自然資源所人員配備不足,卻要負責廣闊區域的巡查任務,“一人管千山”導致巡查頻次低、走過場。而企業設卡阻攔巡查,更直接挑戰了《礦產資源法》第五十七條賦予監管部門的現場檢查權。
舉報機制的失靈。當地村民“不敢舉報”的心態極具代表性:在縣域熟人社會,舉報龍頭企業可能面臨直接或間接的報復,而舉報后的處理結果不確定。這種“舉報風險私人化、舉報收益公共化”的結構,抑制了社會監督積極性。
公眾質疑背后是否存在“保護傘”,觸及了資源型地區政商關系的敏感神經。李某旺作為多重榮譽加身的企業家,與地方政府存在多重聯系:企業是財政支柱,個人是慈善家,項目是政績工程。這種深度嵌入,容易形成監管的道德困境——嚴格執法可能被指責“破壞營商環境”“打擊民營經濟”。
但現代治理的核心恰恰在于規則對特權的祛魅。新《礦產資源法》強化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物權屬性,任何企業無論規模大小、貢獻多少,都只是資源的“承租人”而非“所有者”。監管部門的職責不是“保護企業”,而是“保護國家所有權和公共利益”。
五、治理路徑:從個案查處到系統重構
法律實施的剛性與智慧
當前最迫切的是依法徹查、公開透明的處理。案件調查需堅持三個原則:一是獨立性原則,由上級自然資源部門主導,避免地方干擾;二是全面性原則,不僅要查開采行為,還要查資金流向、利益鏈條;三是公開性原則,及時公布進展,回應社會關切。
處罰尺度需把握過罰相當。既要避免“以罰代刑”的軟弱,也要防止“一棍打死”的過度。對于主動配合、積極整改、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企業,可在法律框架內酌情從輕;但對于故意違法、抗拒監管、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必須從嚴懲處。
破解“人防”局限,必須強化“技防”能力:推廣礦山“電子圍欄”系統,在礦區邊界設置電子感應設備,實時監控越界行為;建立無人機常態化巡查機制,配備長續航、高清攝像無人機,實現重點區域每周覆蓋;探索區塊鏈在資源監管中的應用,將開采、運輸、銷售全流程上鏈,實現不可篡改的可追溯管理。
根本之策在于改革礦產資源管理制度:
推進“凈礦出讓”改革:在出讓探礦權前完成用地、環保等前期手續,縮短企業辦證時間,減少“未批先采”動機;
完善礦業權退出機制:對長期圈而不探、以探代采的企業,建立強制退出機制;
重構地方財政依賴:通過轉移支付、產業多元化等方式,降低資源型縣市對單礦業企業的財政依賴,為監管創造制度空間。
企業家精神的重新定義
李某旺的案例警示,中國民營企業家需要完成從“財富英雄”到“合規典范”的角色轉型。新的企業家評價體系應當平衡三重維度:經濟貢獻、合規記錄、社會責任。地方政府在授予榮譽時,應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對存在嚴重違法記錄的企業家實行“一票否決”。
交口縣的這場礦權風波,表面看是一個企業的命運轉折,深層則是中國資源型地區轉型陣痛的縮影。在“發展”與“法治”、“效率”與“公平”、“經濟”與“生態”的多重張力中,如何找到可持續發展的平衡點,考驗著地方治理的智慧和勇氣。
呂梁山脈的晨曦,本應照亮的是綠水青山與法治文明的交相輝映。要實現這一愿景,需要打破“資源詛咒”的宿命論,更需要構建資源法治的剛性約束、多元經濟的產業生態、清朗透明的政商關系。
如媒體報道屬實,對于李某旺和他的企業而言,真正的救贖不在于如何逃避處罰,而在于能否深刻反思、徹底整改,用行動重建社會信任。對于交口縣和更多資源型地區而言,此次事件應當成為一次治理現代化的契機——讓每一寸土地的資源開采都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讓每一位企業家的成功都與合規經營相伴,讓每一片青山綠水都不再為短期利益而犧牲。
只有如此,當未來的航拍鏡頭掠過呂梁山脈時,記錄下的才不僅是礦藏的豐饒,更是法治的尊嚴和生態的和諧。那才是資源型地區真正的、可持續的黎明。(反腐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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