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裴茜律師
導語
“親兄弟明算賬”,合伙經營本是基于信任的共贏合作,但現實中常因賬目不清、約定不明引發糾紛:未清算卻被主張虧損、名為合伙實為借貸、轉借貸后利息過高…… 這些問題不僅破壞合作情誼,更可能導致財產損失。本文結合最新司法案例和法律規定,為合伙人拆解權益維護的關鍵要點。
01
未清算僅以 “虧損” 為由,能要求返還投資本金嗎?
核心結論:不能直接要求返還,除非證明出資未實際用于合伙事務
合伙關系的核心是 “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屬于合伙財產,合伙合同終止前不得請求分割。未清算時,無法確定合伙真實盈虧狀況,僅以 “虧損” 為由要求返本缺乏法律依據。
典型案例:黃某與韋某合伙糾紛案
- 案情:2022 年,黃某向韋某轉賬 2 萬元投資木材項目,其中 1 萬元用于陽朔桉樹項目(已付定金)、5000 元用于湖南木材項目(實際運行),另有 5000 元據稱投入平樂項目但無證據證實。黃某未參與清算即要求退股返本,韋某以 “項目虧損” 抗辯。
- 法院判決:陽朔、湖南兩項目已實際運行,未清算前黃某無權要求返本;平樂項目因無證據證明實際運行,韋某需返還該 5000 元出資。
- 法官釋法:合伙財產需經清算后才能分割,雙方均拒絕清算時,主張返本的合伙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若出資未實際用于合伙事務,該款項不構成合伙財產,應予返還。
維權要點:
1、合伙終止后必須先清算,可協商清算或申請司法審計;
2、保留出資憑證、項目運行證據,證明資金用途;
3、未清算時,拒絕對方單方 “虧損” 主張,要求提供完整賬目。
02
“名為合伙,實為借貸” 的協議如何認定?
核心標準:是否符合 “共享利益、共擔風險” 的合伙本質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合伙合同的核心是合伙人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若協議約定 “固定回報”“不承擔虧損”,即使名為合伙,也可能被認定為借貸關系。
認定要點(結合司法實踐):
1、看收益約定:若約定 “無論盈虧,固定分紅”“到期返還本金 + 利息”,符合借貸特征;
2、看風險承擔:若約定 “合伙人不承擔經營虧損”,僅由一方承擔風險,可能被認定為借貸;
3、看經營參與:未參與實際經營、不享有決策權,僅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更傾向借貸。
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風險提示:
名為合伙實為借貸的協議,利率需符合民間借貸規定(不得超過 LPR 四倍),否則超出部分不受保護;若資金來源為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
03
合伙轉借貸,如何規避利息過高風險?
核心原則:利率不超法定上限,協議明確約定清算依據
合伙轉借貸通常發生在退伙清算后,合伙人將應返還的出資款轉為借款。此時需重點防范利率違規風險,避免因 “高利貸” 導致協議部分無效。
實操指南:
1.先清算,再轉借貸:必須完成合伙財產清算,明確應返還的出資款金額,避免無依據轉貸(參考案例:孫某與鄭某合伙退伙案,清算后出具借條被認定為合法借貸);
2.利率約定合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 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 4 倍,超出部分不受保護;
3.協議明確關鍵條款:
- 注明借款本金來源于 “合伙清算后應返還的出資款”;
- 明確利率、還款期限、逾期責任;
- 避免 “砍頭息”,本金以實際清算金額為準(如孔某與熊某案,清算后出具 6.78 萬元借條,法院支持合法還款訴求);
4.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使用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否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典型案例:孔某與熊某合伙轉借貸案
- 案情:五人合伙開辦培訓機構,孔某投資 8 萬余元后散伙,經清算熊某出具 6.78 萬元借條,約定 “2019 年 9 月前還清,不計利息”。后熊某未足額還款,孔某起訴勝訴。
- 關鍵:基于清算結果轉貸,利率約定清晰(無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全額支持本金返還。
總結:合伙人權益維護 3 大關鍵
1、事前預防:簽訂書面合伙協議,明確出資、分紅、虧損分擔、退伙清算條款,保存完整賬目;
2、事中監管:參與經營決策,定期核查財務,避免單方控制資金;
3、事后維權:未清算不輕易認可 “虧損”,轉借貸需合規約定利率,爭議解決優先協商,必要時通過司法審計或訴訟維權。
法律是合伙關系的 “安全網”,只有守住 “清算先行、約定明確、合規合法” 的底線,才能避免合作變糾紛,實現共贏初衷。
律師簡介
![]()
裴茜
知贏團隊合伙人
高級企業合規師
知恒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知恒總所公司法律事務中心專家成員
創建福田和諧勞動關系產業園區專家成員
獲得中南民族大學法學學士學位、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碩士學位,高級企業合規師,擔任福田區創建和諧勞動關系產業園區專家志愿團專家,曾就職于湖北某政府政法委、可信數字行業頭部上市公司擔任銷售總監、法務總監等職務。
專業領域:
公司股權糾紛及設計、企業經營管理建設、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投融資及公司治理、國內外重大經濟類合同糾紛、民間借貸、民商事爭議、勞動仲裁等,主導大量重大疑難應收賬款清收處置、商賬催收等工作,擔任交通信息中心交通聯合品牌等多家國企、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在公司全流程業務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一直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優質、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本文及其內容為知恒律師分享,僅為交流目的,不代表律所或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建議或決策依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