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陜西山陽鄉村教師熊先生因“猥褻兒童罪”獲刑四年;23年后,當年指控他的兩名女生公開現身,證實當年陳述系辦案人員在詢問中涉嫌存在威脅、施壓,實際并未遭受猥褻。2024年4月,陜西省檢察單位受理熊先生的刑事申訴已一年多,尚未給出明確結案答復。這場橫跨二十余年的清白之訴,在新證據與原判決的碰撞中,正等待著公正的最終回應。
強奸指控無據,轉而以猥褻罪起訴
2000年12月15日,時任山陽縣西泉鄉鄉村教師的熊先生,因涉嫌“強奸本村13歲女孩楊某致其懷孕”被當地辦案人員依法羈押。在長達52小時(自12月15日下午4時余至17日晚8時)的羈押期間,熊先生遭受了連續審問。據熊先生所述,審問過程中存在部分強制手段,且被拷在辦公桌,頭部被按壓至桌底,所以熊先生承認強奸和猥褻任教學校兩女生的供述(口供時間:15日、16日夜晚12點至凌晨5點之間)。
當年12月25日,相關部門出具的親子鑒定結果顯示,熊先生并非楊某引產胎兒的生物學父親,由此熊先生認為強奸指控因缺乏充分證據未能成立。辦案人員未終止案件查辦,后以熊先生涉嫌“猥褻兒童”為由,將案件移送檢察單位審查起訴。
2001年8月,山陽縣檢察單位以熊先生在1998年6月至2000年上半年任教期間,先后猥褻兩名未成年女學生劉某(時年10歲)、張某某(時年12歲)為由,向山陽縣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熊先生否認了供述的真實性,辯稱口供系刑訊逼供所得,其辯護人亦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后采信了辦案人員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和兩名被害人陳述,認定熊先生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熊先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商洛地區中院同年裁定維持原判。
23年申訴屢遭駁回,關鍵證人成年后真實證清白
自2005年起,熊先生持續以“原審證據系非法取得、取證程序違法”為由,先后向山陽縣法院、商洛市中院、陜西省高院提出申訴,均未獲得支持。三級法院的駁回通知書均認定,辦案人員訊問程序合法,無刑訊逼供行為,對兩名未成年被害人的詢問是在教師監護下進行,證據來源合法,且被告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相互吻合,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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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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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先生提供)
2023年迎來重大轉機,已成年的劉某、張某某分別出具書面證明,還原了當年作證的真相。劉某證實,2000年12月17日辦案人員到家中詢問時,未允許其母親在場陪同,將年僅10歲的她單獨關在房間內,以誘導手段,使她作出了被猥褻的陳述,而事實上熊先生從未對其有過不當行為。
張某某在證明中表示,當年辦案人員未通知其父母,由一名陌生女教師將她從學校帶到鄉級單位某領導房間,經受3小時的威脅、誘哄、指認的詢問下,編造了“交作業時被熊老師猥褻”的事實。她明確說明,當時交作業均通過教室與老師房間隔墻的小洞,無需進入老師房間,且自己并未穿過供述中提及的松緊褲。張某某的父親也出具證言,證實女兒當年被帶走詢問時監護人毫不知情,所謂“猥褻場景”并不存在。兩位證人均表示,多年來因當年的違心陳述,心存愧疚,如今自愿以實名真實作證的方式為熊先生澄清事實、恢復清白,同時也懇請維護自身因該事件所受損的名譽權與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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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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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直指原審漏洞
2024年4月,熊先生持劉某、張某某等人的新證據,向陜西省檢察單位提交刑事申訴,同年4月22日該檢察單位出具回復函,明確受理其申訴,截至目前,受理時間已超過一年,目前仍未作出明確結案答復。
熊先生的申訴核心,指向原審判決的三大關鍵問題:其一,定罪的核心依據是刑訊逼供下的虛假供述與未成年人被威脅、誘供、指認的陳述,兩類證據均因取證程序存在嚴重瑕疵,故不具備法律效力;其二,原審認定的“穿松緊褲交作業遭猥褻”情節,與證人證實的無松緊褲”“隔墻交作業”事實存在直接矛盾,關鍵物證缺失、作案場景缺乏合理性,且無客觀確定的作案時間;其三,公安人員在指控強奸無據后,轉而以猥褻追責“。案件查辦中存在程序瑕疵與邏輯矛盾。
對71歲的熊先生而言,23年的申訴之路早已超越單純的“洗冤”本身。服刑四年的經歷、刑滿后長期背負的“猥褻兒童”罪名,使他的家庭生活、社會評價遭受慘重影響,而這份爭議也成為兩名證人成年后難以釋懷的心理重負。他們的共同訴求清晰而迫切:懇請陜西省檢察單位盡快審結申訴,依法啟動抗訴程序,推動案件再審,以新證據還原事實真相,改判熊先生無罪;同時徹查當年取證過程中的事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既還當事人清白,也修復司法程序的權威與尊嚴。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最高法曾明確要求,對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堅決依法糾正,暢通申訴渠道,強化程序監督,確保“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本質是新證據能否打破司法程序中的“路徑依賴”,能否讓上級的糾錯政策真正落地見效。
當兩名關鍵證人主動推翻原陳述,提供相互印證的新證言,直指向原審證據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存在疑問時,檢察單位的審查結論不僅關乎一位七旬老人的晚年名譽,更關乎公眾對“有錯必糾”司法原則的信任。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重新審判,這既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也是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定職責。
期待陜西省檢察單位能正視案件中的核心矛盾與新證據的證明力,盡快給出明確答復,讓這起歷時二十余年的案件得到公正審理,讓堅守清白的老人、主動證實的證人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的溫度與力量,這也是對每一個公民合法權益的堅實保障。
(以上內容均基于當事人訴求及公開案件材料整理呈現,相關爭議與事實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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