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告
各位機動車駕駛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滿分教育通知書后三十日內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因常鑫等104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駕駛證記滿12分且未參加滿分教育和考試,現公告其駕駛證停止使用,請盡快到公安交管車駕管部門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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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規知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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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莫崇貴 三審:勞廣智
二核:龔 莫 責編:羅雪濤
編輯:彭子峻 圖文:江 效
因為我不想在茫茫人海中失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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