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被“有人糾纏”報警,警方出警查看雙方手機及聊天記錄后得知雙方系情人關系,且有經濟債務糾紛,要雙方離開。
然而第二天,警方卻又以經濟糾紛傳喚男方要求調解,然后以“強奸未遂”將其刑拘。
12月4日,山東濰坊諸城人王達力(化名)開著自己的別克昂科雷SUV,帶著筆者來到諸城市裕泰祥花園小區南門的一條小路上。他被指,正是在這個車里,對一管姓女子“強奸未遂”。
事發那天的2024年8月19日,是個典型的晴朗夏日,當日最高氣溫約35-37℃(峰值在14-16時),到傍晚氣溫依然還有32-34℃,體感仍非常悶熱。查詢天文數據,諸城(濰坊下轄)當日日落時間約在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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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時48分,王達力駕車抵達這里時,天色漸暗但仍明亮。這條位于兩個小區間的小路,如平日里一般人來人往,有攤販在這里售賣水果冷飲,有市民攜桌椅納涼。
王達力把車停到路邊,給住在附近不到100米的一處出租屋內的婚外情人管某某打去電話。管某告訴他,天氣熱,自己沖一下涼就出來。
打開車門,一股熾熱的氣浪從外面的水泥地上撲面而來,王達力回憶,自己在等待的間隙因為無聊,還看了一下周圍,最近的路人距離自己僅2-3米,車輛前方四五米處還有一個治安攝像頭。
王達力沒有想到,就在這樣的環境,和這樣的車里,他和自己婚外情情人管某的這次會面,竟然能在后來被指控“強奸未遂”,次日就被諸城市公安局以此刑拘,并在后來被諸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考慮到未遂和諒解的從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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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達力說,這個案子的本質就是因為舊情人間因為經濟糾紛而對他進行的構陷,以從他身上獲得想要的錢財。而且,對方還確實如愿了,但即使如此,自己還是被判有罪。
目前,王達力已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已申請開庭審理。
Part.1 婚外情與債權債務糾紛
據判決書,王達力與管某某曾系婚外情人關系,“且存在債權債務糾紛”。2024年8月19日,兩人通過電話聯系還款事宜,約定在管某某家附近見面。當日18時48分,王達力駕駛其別克昂科旗SUV汽車,抵達裕泰祥花園小區南門東側。
王達力是退伍軍人,戶籍諸城市鄉鎮,退伍后從事農產品貿易,常從河北張北運送土豆到諸城周邊企業。管某某比他年長幾歲,在諸城經營瑜伽館,兩人2023年5月認識后發展為情人關系,感情一度火熱。
引發兩人不愉快的,是一筆“債務糾紛”。據判決書和微信轉賬記錄,管某某2023年9月至11月向王達力轉賬共7.05萬元——有一次張北縣的土豆運到諸城,王達力當時人正在外地,遂由管某某給司機代付了7萬多元錢的運費。對此欠款,王達力表示認可。
根據判決書中管某某的說法,因為王達力欠其這7萬多元借款未還,導致二人于2024年1月分手。
王達力說,真正的原因是因為管某某兒子賭博欠債——20歲了不上班,卻涉賭虧空80多萬。為給兒子填這個窟窿,管某某不但賣掉自己經營的瑜伽館和鄉下的養殖場,還有她的哥哥瞞著嫂子給她資助,被嫂子發現后引發哥嫂關系破裂。管某某希望王達力幫忙至少25-30萬,但王達力認為應由管的前夫負責,自己僅愿償還“所欠”的7萬元錢。
王達力說,他常給管某某幾千上萬,加起來遠超10幾萬。根據他當時的想法,之前他給管某某的錢加起來可能有20萬左右,但他愿意“還”管某某這7萬元,以幫她處理其兒子給她帶來的債務窟窿。
加上一些感情上的糾葛,雙方的爭執與糾紛即因此發生。那天在車上,他和管某某主要就是因為這些而發生爭執。
諸城法院在其做出的判決中,認可了雙方存在的債務關系,但認為這并不影響對王達力“強奸未遂”的認定。
但王達力的上訴意見書中則強調,這一經濟利害關系可能導致管某某“通過刑事手段解決民事糾紛”,其關于王達力想要強奸她的陳述可信度存疑。事后,王達力父親代其償還此筆欠款后,管某某隨即出具諒解書,請求法院從輕判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證,管某某的真實目的其實可能就是為了要回這筆錢。
Part.2 關于車內爭執的兩種不同版本
王達力回憶,當天天氣炎熱,他邀管某某同赴朋友飯局,她則建議在車上聊一下。
見面后,兩人坐在車后排討論債務——別克昂科雷是一款中大型7座SUV,根據公開數據,其老款(2014-2024款)第二排空間相對充裕,肩部和頭部空間寬大,通常可輕松容納3名成年乘客,橫向寬度寬松。但王達力的這輛昂科雷有些特殊,第二排座椅上有一個尺寸不小的可折疊中置扶手,所以并沒有典型美式SUV那么大的第二排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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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則稱,18時52分,兩人從左后門進入后排,王達力強行脫管某某褲子及內褲,意圖發生性關系,因管某某強烈反抗而未遂。據管某某陳述,王達力上車后脫她的鞋和褲子、內褲,還說“今晚不放過我,非要弄我”,她則不斷推打,咬王達力的手臂以及報警。
王達力對此否認,稱雙方在車上僅因感情和債務發生爭執,所以阻止她下車,還主動讓管某某報警以澄清。
之所以會有如此準確的時間,是因為警方調取了附近的一個治安攝像頭,攝像頭正對著斜停在路邊的別克昂科雷SUV,從天大亮到蒙蒙黑,直到管某某離開——18:28車輛停車,18:52兩人上車,車燈開啟至19:30關閉,再開啟關閉幾次;19:52王達力下車嘔吐,19:59警方抵達,管某某下車——視頻時間比北京時間慢20分鐘,無車內畫面。
王達力反復強調,事發是在鬧市區,人流密集,根本不符合可能發生強奸的犯罪條件。上訴意見書中也提出質疑,在狹小車內“僅脫一條褲腿”的描述不符合常理,與正常穿脫習慣相悖。
諸城法院的一審判決則認為,封閉車內并不影響認定,管某某的陳述穩定——多次一致,及衣物損壞(吊帶斷裂、牛仔褲撕破)。
Part.3 “沒電了”的執法記錄儀,令本該不復雜的事情復雜了起來
二人在車內究竟發生了什么,并沒有被監控錄像或車內錄像拍到——和很多強奸類的案件一樣,只能高度依賴二人的言辭證據。然而,在此案及很多同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證人證言的可信度的審查卻往往并沒有應該的那樣嚴格。
20時12 分,管某某報警,警方提供的出警記錄顯示,管當時的報警內容是,其在諸城市九龍口路裕泰祥花園小區南門被一男子“糾纏不放”。
帶隊出警的諸城市公安局興華路派出所警察安某某給出的陳述,“2024年8 月19日20時12分接110指令,管某某報警稱在裕泰祥花園小區南門有人糾纏她,不讓她走。我帶領輔警XX、陳X到達現場。管某某稱王達力欠她7萬元錢,她找王達力要錢,王達力開車去找她,并上了王達力的車,“其(管XX)稱王達力要強奸她。”
警方處警后,現場到底發生及發現了什么,隨后出現了不同的說法。這是因為,據警方所提供的辦案說明,說是因為執法記錄儀在那天“沒電了”,所以沒有留下執法影像。而諸城法院在其的判決書則稱,“雖未能提供處警現場同步錄音錄像,并不影響其處警的合法性。”
對此,王達力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在現場,他分明看到正式警察的安XX帶著執法記錄儀,紅燈一閃一閃,怎么可能沒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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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中則明確規定,要求處境民警從到達現場至執法結束,必須全程予以記錄,諸城法院認為“并不影響其處警合法性”的說法顯然與此不符,卻并未給出如此認為的法律依據。
對安某某所說“其(管某某)稱王達力要強奸她”的證詞,王達力矢口否認。
據王達力回憶,安某某當時索要了他們兩人的手機,查閱了他們最近的聊天記錄,發現兩人系情人關系且有經濟糾紛,與管某某報警中自述的“有人糾纏她,不讓她走”并不符合。于是,安某某當場對管某某提出警告,并要求雙方不要繼續爭吵,讓管某某回家,并要求王達力迅速開車離開現場。
——如果現場真如按某某所言,“其(管某某)稱王達力要強奸她”,其讓管某某和王達力離開現場的處置,則明顯違法。
管某某報警的記錄等則顯示:2024年8月19日20時 12分,管某某電話報警稱在九龍口裕泰祥花園南門口被一男子糾 纏不放。同日21時27分,管某某在興華路派出所報警稱有人想強奸未遂,催刑警處警立案調查。同日22時28分,管某某報警催刑 警出警調查。
這些報警記錄佐證,對于警方出警現場的情形,顯然是王達力的所述更具可信度——警方接警及處置“糾纏不放”,二人離開后管某某又去派出所報“強奸未遂”警。
Part.4 警方現場“證詞”,“看到”的是一種版本,所做的卻符合另外一種版本
在事情此后的發展中,因為執法記錄儀的恰好“沒電”,安某某與其所帶的兩名協警給出的“證詞”遂成為給王達力定罪的主要依據。
根據安某某的“證詞”,說自己聽到“其(管某某)稱王達力要強奸她”,并且看到,“當時管某某左腳踝處有一衣服掉落,管某某從腳踝處拿下來后裝進口袋里,具體什么衣物我沒有看清。”
安某某給出的現場處置則是,“管XX稱,王達力要強奸她。王達力說和管某某是男女朋友關系,并沒有要強奸她。我們問管某某報警有什么訴求,其只要求王德利不要纏著她,不要不讓她走就行,(警察)現場向王達力說明不能纏著管某某并讓其立即離開。”
輔警1陸XX的說法是,“到達九龍口路的裕泰祥南門,我看見管某某和一男人一起由東走過來,民警問管某某怎么回事報警,管某某說男的叫王達力,纏著自己不讓走,管某某從左腳面上扯下一條內褲,隨手將扯下來的內褲塞到腰上用上衣遮住。隨后我們讓王XX離開。”
現場另一名輔警陳X的說法則是,“到達裕泰祥花園南門,我看見管某某與一男子從九龍口路裕泰祥花園門口東邊來到裕泰祥花園南門口,來到后,管某某就從左腳踝處脫下一條內褲,其上衣不整,牛仔褲腿上面有個破洞……民警告知王XX以后不準騷擾管某某并讓其馬上離開。”
對于這名警察及兩名輔警的說法,王達力的辯護人提出強烈質疑,首先,執法記錄儀的缺失,屬于重大的程序違法,嚴重影響了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以及因此做出的取證不能作為合法證據使用。
而即使按照一般的常識,作為出警及現場處置的民警,即使執法記錄儀真如他們所言“沒電了”,對于涉及強奸類的案件,如果看到管某某內褲被扯下一半的證據,至少也應該通過手機或者其它什么方式予以拍照取證,而不是對這種顯而易見的犯罪現場和犯罪證據視若無睹,只要求王和管馬上離開現場。
現場的監控視頻也顯示,管某某神態自若,步履堅實輕快,并無肩帶被扯斷的跡象———攝像頭雖然有些距離,也并無其中一位輔警所說的管的內褲已經掉落在腳面、拖著地走過來的情景。
此外,根據判決書所述,“案發現場路南側“九龍小院”門店安裝有 監控設備,但該店主稱因多日不營業,其將監控關閉,并向民警 出示手機監控客戶端,無監控視頻。管某某居住的百貨公司家屬 院附近平房監控,偵查人員發現該監控視頻無法回放,最長存儲視頻30日。”
這就意味著,除了警方提供的那段距離車輛五六米處的治安攝像頭拍下的模糊視頻外,除了警員自相矛盾的證詞外,沒有任何確鑿的視頻證據。
而令人尤其不解的是——聲稱被“強奸未遂”,及后來以此報案的管某某,在警方讓王達力就那么輕易離開時,也沒有任何的憤怒和拒絕,更不向警方要求現場調查取證。
Part.5 先以經濟糾紛調解,再以“強奸未遂”抓人
據王達力回憶,自己在離開現場去參加朋友飯局后,又接到管某某的電話,說已經到派出所把他告了。
第二天,王達力接到派出所口頭傳喚,要求他去興華路派出所“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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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達力說,自己在第二天(8月19日)趕到興華路派出所的時候,所里的主辦警官態度相當和氣,一開始是以經濟糾紛進行調解,辦案人還表示,“把錢給那女的,這事就沒事了”。
王達力當時已經口頭同意,說愿意支付7萬元給管某某,并安排一個朋友去他家取錢。沒想到,情況在當天下午忽然逆轉,警方忽然宣布以涉嫌強奸未遂對他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根據相關司法文書,當晚(2024年8月19日),諸城市公安局民警對管某某進行人身檢查,發現其身穿的吊帶衫有一根吊帶斷裂,牛仔褲有撕破痕跡,但身體無明顯傷痕。
管某某聲稱,自己的衣服是被王達力暴力撕扯所致,但根據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顯示,其牛仔褲右膝部破損系舊洞撕裂擴大,非外力暴力撕扯所致。更不符合常理的是,管某某聲稱王達力僅脫掉其一條褲腿的內褲和褲子,這在狹小的汽車空間里幾乎不可能完成,且與正常人穿衣脫衣的習慣完全相悖。
更為奇妙的是,而根據管某某在2024年8月19日晚間在警方,及2024年8月29日檢察院,的兩次自述,均稱是其右邊的吊帶被王達力撕斷了,但王達力和辯護人發現,當庭質證中出示的,2024年8月19日晚間,警方拍攝的管XX的人身檢查照片,其右邊的吊帶居然是完好無損的,而另一張照片中吊帶被扯斷了——但荒謬的是,至少根據照片所顯示的,被扯斷的其實是左邊的肩帶——王達力回憶,他的辯護人當場提出質疑和強烈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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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管某某自述,自己案發當晚將內褲扔回家中垃圾桶,但警方在偵查過程中并未對該關鍵物證進行提取和固定,她的所謂被撕扯壞的褲子、上衣背心等物證,也都不是在案發現場和第一時間進行證據固定,而是在雙方都已經離開了案發現場,管某某已經回家后再到派出所報案后才進行,中間間隔近兩小時證據存在被污染或人為制造的可能。
Part.6 神秘警務人員出沒,是巧合,還是預謀?
盡管其中疑點重重,盡管王達力的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不斷提出強烈質疑和抗議然而,王達力還是被諸城法院以“強奸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其實就是實報實銷,已經關了多久,就判多久——“疑罪從無”與“排除合理懷疑”雖然已經被提多年,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常難得到貫徹。
經過幾次庭審,以及出獄后查閱到相關司法文書,隨著王達力了解到更多案情,之前發生的一些不合常理事情,也在他腦海浮現出來。
2024年8月19日,自己被以“經濟糾紛”傳喚到興華路派出所的時候,正好遇到管某某在一神秘人陪同下離開。當時他也沒做多想,只在遠處看到了這個神秘人的相貌。
王達力回憶,雖然他和管某某是情人關系,但雙方非常默契地并不過多打聽彼此的個人信息。例如,他一直以為管某某已經離婚,是單身狀態,直到事后才得知,她雖與丈夫分居多年,卻并未正式辦理離婚手續。
而在案發前十幾天,管某某曾看似無意地問起他的原籍是否在諸城市XX鄉XX村。這一信息并未顯示在他目前的身份證上,只有通過警方查詢戶籍檔案才能得知。
而在案發前大約一周,王達力的一個好友忽然告訴他,一位市局警察曾找他詢問近況,并明確問起他是否與管某某存在經濟糾紛——這位好友因為好賭,經常被本地警方找麻煩。當時的王達力,卻依然未曾引起足夠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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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達力還說,進了諸城看守所他才知道,當地類似的強奸案不少,往往是以經濟賠償作為了結———而像他這種沒有任何客觀證據的“未遂”案,走程序到這個階段非常罕見。一位檢察院工作人員在看守所提審的時候,就很直接對他說,“遇到這種女人,算你倒霉”。
真的,只是倒霉嗎?答案,或許就藏在這些曾經被他忽視了的細節中,以及,管某某和那個神秘人之間的關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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