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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王明、王華、王強。二人于2004年從甲公司購得一號房屋,登記在王建國一人名下,但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18年,王建國與孫子王磊(王強之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1萬元的價格將一號房屋“出售”給王磊,并完成過戶。過戶時,王建國與王磊在不動產登記詢問筆錄中共同聲明:“該房產非夫妻共同財產”。
王建國于2022年去世,李秀英于2023年去世。此后,王明、王華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理由是:
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財產;
母親李秀英從未同意處分;
1萬元價格明顯畸低,實為變相贈與;
王建國無權單獨處分共有房產。
王磊及父親王強辯稱:
老兩口本意是將房屋贈與王磊;
因中介建議“走買賣流程可少繳稅”,才簽買賣合同;
李秀英當時知情并同意,還參與了過戶過程,有錄像為證。
但經法院審查,過戶檔案中并無李秀英簽字或書面同意文件,所謂“錄像”亦未作為有效證據提交。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王建國與王磊就一號房屋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三、法院說理
1. 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單方處分無效
一號房屋購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雖登記在王建國一人名下,但依法屬于其與李秀英的共同財產。王建國未經李秀英同意擅自處分,構成無權處分。
2. 買賣系虛假意思表示,真實意圖是贈與
合同約定價格僅為1萬元,遠低于市場價值;
雙方庭審中自認“實際是贈與,為避稅才簽買賣合同”;
→ 根據《民法典》第146條(本案適用原《合同法》第52條),以虛假買賣掩蓋贈與目的的行為無效。
3. “知情同意”無證據支持
被告稱李秀英全程參與并同意,但未能提供其簽字文件、授權委托書或經公證的同意證明。不動產登記檔案中亦無其同意記錄,主張不能成立。
4. 合同無效不影響后續(xù)權利主張
法院僅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不直接處理房屋返還或繼承問題,相關權益可另案解決。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名為買賣、實為贈與”操作的三大法律風險:
避稅≠合法:以虛假交易規(guī)避稅費,可能被認定合同無效,反致產權不穩(wěn)定;
夫妻共有房產必須共簽:即使配偶口頭同意,若無書面確認,處分行為仍可能無效;
“家庭內部安排”需留痕:贈與、分家等重大財產處置,務必通過公證贈與合同或共有權人共同簽署文件固定意思表示。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提醒:親屬間房產過戶,切勿輕信“買賣更省稅”的中介建議。若確系贈與,應直接辦理贈與公證+完稅過戶,避免日后被其他繼承人挑戰(zhàn)合同效力,引發(fā)更大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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