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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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經常會碰到已經過法院判決的土地權屬爭議,行政機關又受理并作出裁決,或者法院撤銷行政行為后,行政機關又重新作出相同處理的情形。
那么,行政機關能否對法院已處理的爭議再行受理并作出處理?
最高院在《袁劍輝、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再審案》中明確:
法院生效判決具有法定既判力,行政機關無權對法院已處理的爭議再行受理并作出處理。
最高院認為,
再審申請人袁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裁決和廣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復議決定,并確認位于廣東省中山市××鎮××村××村××巷××號××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為其所有。
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2016年4月15日,袁某某曾向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被告為袁某甲、袁某乙的宅基地使用權民事糾紛訴訟,后經(2017)粵20民終512號生效民事判決及(2018)粵民申7317號民事裁定認定,袁某某與袁某甲、袁某乙等人之間就涉案宅基地使用權產生的爭議,實質為作為家庭戶成員的袁某某與袁某甲、袁某乙之間就家庭共同財產(宅基地使用權)的占有、使用、分配和處置問題產生的爭議,該爭議為家庭成員間的民事財產糾紛爭議,袁某某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涉案宅基地使用權歸其獨自享有。
袁某某在上述生效民事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后,再基于同一事實和請求向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提起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袁某某在通過司法途徑主張土地權屬不被支持后,再行向人民政府重復主張訴求,基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具有法定的既判力,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已無權就已經人民法院判決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再行受理并作出處理,故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受理袁某某的涉案申請并作出處理不當,遂判決撤銷涉案行政裁決及被訴復議決定,并駁回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并無不當。袁某某申請再審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行政機關不能對法院已處理的爭議再行受理并作出處理,即便受理之后仍會被撤銷。若對具體爭議是否屬于“重復處理”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精準把握法律邊界,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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