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近6年輔警,一紙辭退令讓他傻眼,理由是身上有文身,打官司還輸得一肚子氣。這事兒讓無數打工人心里咯噔一下,原來在規則面前,多年的付出可能真的不值一提。
2019年9月,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的劉先生滿懷憧憬地穿上制服,光榮地成為農安縣公安局交管大隊的一名輔警。這一干就是快六年,每年都簽用工協議,聽從指揮,遵守紀律,活兒沒少干,汗沒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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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以為這份工作會一直干下去。哪知道轉折來得猝不及防。
2025年6月的一天,劉先生被領導叫到其辦公室,寒暄幾句后,領導拿起一張文件,向他宣讀了起來。
原來這是一份“解除用工通知”。通知中說,因他有文身問題,不符合輔警崗位要求,決定予以辭退。
劉先生一聽當場就懵了,隨即一股怒火直沖頭頂:“文身?我這紋身是第一天入職就有的,大家也知道,你們現在才說不合格?”
領導沒有正面回應他的問題,只是反復強調“這是上級決定”、“按規定執行”。
那一刻,劉先生的憤怒不只是因為失去工作,而是因為這份理由在他看來極其荒唐,甚至帶著明顯的敷衍和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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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清楚地記得,六年前入職時,體檢、政審、面試一項不少,從沒人對他身上的紋身提出異議。入職后都快6年了,領導換了幾波,從沒人說過“文身不行”,怎么突然就成了辭退理由?
不滿歸不滿,走人已是無法改變的事實。
回到家后,劉先生還在想為何突然會被辭退。
自己六年里工作勤勤懇懇,認真負責,備受正式民警和領導的肯定和好評,肯定不是工作上的原因;穿著短袖執勤,手臂上的紋身從未被遮掩,也從未被批評。他想來想去,問題肯定出在社保上了。
劉先生的輔警生涯從2019年9月開始,直到2023年12月,單位愣是沒給他繳過一分錢“五險一金”。他多次追問、找領導協商,結果都是石沉大海。這次肯定是借著紋身的由頭把他開了,擺明了是想賴掉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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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咽不下這口氣,一紙訴狀把吉林省農安縣交警大隊告了,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補繳五險一金,再賠上近6萬塊錢的經濟補償。
劉先生本以為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道理也在自己這邊,勝券在握。可法院的一審判決讓他從頭冷到腳:全部訴訟請求,駁回!
法院給出了兩個理由。
首先是你告錯了對象!法官說,你在2024年1月1日與農安縣公安局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這意味著你的用人單位已經從交通管理大隊變更為農安縣公安局。你起訴的主體(交通管理大隊)已經不是你勞動關系的合法主體。
其次,你錯過了時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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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你與農安縣交通管理大隊的勞動關系在2023年12月31日已終止。這意味著,你應當在2024年底前就社保等問題申請仲裁,但直到2025年6月你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定的一年仲裁時效。
就這樣,劉先生想要的補償,想要的說法,都因為錯過了時間和告錯了人而化為泡影,吃了個大大的啞巴虧!
至于“文身能不能辭退”這個核心疑問,因為前面兩個程序性問題已經有了結論,法院并沒深入分析。
但這恰恰是最讓人糾結的地方:入職前就有的文身,單位當初為啥不查?干了6年才“秋后算賬”,到底合理嗎?
首先得明確一個常識:《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對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有明文規定:“第四條:文身,不合格。”但對輔警崗位并沒有統一規定“有文身就不能當輔警”,起碼以前沒有明文規定。各地的管理細則大多是“裸露部位無明顯文身”或者“文身內容健康”,重點看位置和內容,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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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的文身是入職前就有的,這說明當初招錄時,單位要么沒仔細審查,要么默認了這個情況。現在干了6年,員工都快把崗位當成“鐵飯碗”了,突然拿“文身不合格”說事,難免讓人覺得是“找借口”。
退一步說,就算2024年簽新合同時,單位明確了“無文身”的規定,那是不是也該給員工一個整改的機會?比如激光去除文身效果就不錯,而不是直接一刀切辭退。6年的工作經驗,對輔警崗位來說不是小數目,就因為一個“陳年文身”說棄就棄,既浪費了人力成本,也寒了老員工的心。
更讓人無法忽視的是社保問題。給員工繳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不是可選項,而是必選項。劉先生近5年沒繳社保,單位顯然違法了。可就因為過了1年的仲裁時效,這筆“欠賬”就沒法通過法律途徑要回來,這讓很多打工人覺得憋屈:難道用人單位違法,只要拖過1年就沒事了?
劉先生的故事,不是個例,而是很多勞動者的縮影。職場如戰場,規則和時機同樣重要。保護自己,有時比埋頭苦干更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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