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今年以來,玉林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聚焦食品安全等民生領域開展“鐵拳”行動,綜合運用多種監管執法手段,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現公布10起典型案例,以強化警示震懾作用,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李某經營病死或死因不明豬肉案
2025年4月26日,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李某涉嫌經營病死或死因不明豬肉案,因當事人已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5年4月25日,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關于李某從病死豬肉批發經營者陳某處購進豬肉類的線案件索。執法人員立即對位于玉林市玉州區某居民房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冰柜內冷凍有豬腳、豬排骨、豬耳等肉類,李某無《營業執照》,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從病死豬肉類批發經營者陳某處購進豬腳、豬排骨、豬耳等豬肉類,無檢驗、檢疫相關證明。當事人涉嫌經營病死或死因不明豬肉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涉嫌構成犯罪。2025年4月26日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已對李某立案偵查。
案例二:玉林市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西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牛巴罐頭案
2025年 7月10日,玉林市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牛巴罐頭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11日,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在廣西某商貿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區某店,對當事人于2025年2月9日生產的規格型號為168克/罐的牛巴罐頭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玉林市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興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百合茯苓茶(代用茶)案
2025年8月15日,興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某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限量的百合茯苓茶(代用茶)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同批次未銷售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16日,玉林市檢驗檢測研究院對當事人于2025年1月9日生產的百合茯苓茶(代用茶)進行抽檢,經檢測,該批次的百合茯苓茶(代用茶)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限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百合茯苓茶(代用茶)的違法行為,興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容縣某餅家生產、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0日,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容縣某餅家生產、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綠豆夾心餅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平南縣大安鎮某百貨店在售綠豆夾心餅(蒸煮類糕點)(標稱生產者:容縣某餅家)進行監督抽檢,檢驗項目檸檬黃、亮藍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銷售檸檬黃、亮藍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綠豆夾心餅(蒸煮類糕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博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博白縣某奶茶店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5年11月10日,博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博白縣某奶茶店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9月11日,博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博白縣某奶茶店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貨架上擺放有:“維益雪頂稀奶油PRO”、“乾隆一品燒仙草罐頭”、“茶之都芒果果醬”、“anran老鹽糖漿果味飲料濃漿”、“茶之都輕脂乳”,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博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陸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食品公司生產未標明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5年3月24日,陸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食品公司生產未標明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2日,陸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食品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成品冷藏庫內存放的預包裝食品:豬肉丸、扣肉、臘腸未標注生產日期。當事人生產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陸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玉林市福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超市經營含氯霉素大粒臘腸及未規范標示散裝食品信息案
2025年10月22日,玉林市福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超市經營含氯霉素大粒臘腸及未規范標示散裝食品信息的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3日,玉林市檢驗檢測研究院對當事人經營的大粒臘腸進行抽樣檢驗。檢驗報告(№:SBJ250300038)顯示,該產品氯霉素項目不符合要求(標準指標:不得檢出,實測值:0.74μ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含氯霉素的肉制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時,當事人拆零銷售散裝大粒臘腸時未標明生產日期、生產經營者名稱等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玉林市福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興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未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5年5月27日,興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未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瑪咖雄睪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標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13日,興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某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經營的“瑪咖雄睪酒”標簽上未標注哺乳期婦女不宜食用。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興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5年1月27日,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2日,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玉東分局對某學校開展執法檢查,發現某學校采購的大豆膨化制品未能現場提供該食品的對應批次的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文件,且現場檢查時廚房從業人員李某某健康證已過期,存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落實不到位的情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學校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玉林市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玉林市玉州區某水果批發部經營吡蟲啉超標的香蕉案
2025年6月25日,玉林市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玉林市玉州區某水果批發部經營吡蟲啉超標香蕉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2025年3月,廣西民生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2025年3月1日購進的香蕉進行抽樣,經檢測發現該批發部銷售的香蕉吡蟲啉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一是立即停止銷售該批次香蕉,并通過銷售記錄追溯下游經銷商及銷售去向,明確該批次香蕉的流通范圍。二是第一時間發布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告知經銷商及消費者該批次香蕉存在吡蟲啉超標的情況,提示停止食用并配合召回。當事人未收到任何關于該批次香蕉的不良反應投訴,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經查,涉案批次香蕉農藥殘留超標問題源于種植環節,系農戶在種植過程中使用吡蟲啉不當導致,與當事人的經營行為無直接關聯。當事人在購進香蕉時,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建立了完整的銷售記錄。玉林市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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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玉林市場監管、網絡,由玉林生活編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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