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灘露營時,車主無視“禁止下水”的警示牌,開車涉水通過河道進入河灘中心,導致發動機受損。車主索賠被拒后告上法院,也未能如愿。12月23日,成渝金融法院發布涉保險糾紛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被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的認定、免責條款的適用、保險賠償定損規則等法律適用問題。該案便被收錄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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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
開車下河發動機受損
理賠遭拒還敗訴
譚某為自己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內,譚某駕駛該車前往河灘露營。在譚某駕車進入河灘的沿途,設有多處“禁止下水”等警示牌,河灘周邊也有專門停車場。然而,譚某駕駛車輛涉水行駛通過河道進入河灘中心,并往返涉水行駛,導致進氣管吸入水,造成發動機嚴重受損。
事后,譚某就其車輛損失申請理賠被拒,遂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譚某自行將車輛置于非“家庭自用汽車”行駛道路的環境,該行為已致車輛處于風險極高的外部環境,且超出了保險人訂立合同時對投保車輛承保危險的預期,屬于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情形,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現在譚某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某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車輛受損的保險責任。遂判決駁回譚某的訴訟請求。
發布會上,成渝金融法院相關負責人稱,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保險法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具體適用情境,引導保險消費者建立健康理性的保險消費文化,正確對待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有肺結節患者投保遭拒賠
兜底式免責條款被認定為無效
在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對免責條款的認定。案件當事人葛某在投保前的體檢中,胸部CT提示“左肺下葉結節”,后復查胸部CT提示“雙肺下葉外基底段磨玻璃結節”。
此后,葛某通過網絡投保方式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兩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載明:“被保險人在獲得被保資格前已經確診罹患本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或已經出現本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的前兆、癥狀或異常的身體狀況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時,保險公司未明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存在肺結節。保險期間內,葛某在醫院檢查后,病理診斷為微浸潤性腺癌。事后,葛某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理賠被拒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葛某在投保前檢查已有“左肺下葉結節”,但臨床中,結節屬于健康檢查中的常見癥狀,可能是重大疾病的前兆、癥狀或異常的身體狀況,也可能不會發展成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對既往癥狀等所有異常身體狀況進行了兜底式的免責約定,將一切風險都囊括在內,若認定其合法有效,與合同目的相悖,也變相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最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上游新聞 記者徐勤/文 周本帥 王嘯洋/圖 實習生 黃灝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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