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還原與史料考證
賤籍制度是中國古代戶籍體系中一種世襲性、歧視性的身份安排,其核心特征是身份固化與社會流動阻斷。在明代,賤籍涵蓋樂戶、惰民、丐戶、疍戶、九姓漁戶等多個群體,世代承襲,不得脫籍、不得應試、不得與普通民戶通婚,實質上構成了法定化的社會底層(《大明會典》卷一百五十九·戶律三·婚姻,中華書局1989年影印萬歷內府刻本,第5冊,頁2413–2414;卷二十·戶口,第2冊,頁376–378;《明實錄·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戊寅條,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本,第6冊,頁3412–3413)。
樂戶:以歌舞演藝為業,明初設于宮廷與王府,后廣泛分布于地方,子孫世襲,不得改業(《大明會典》卷一百五十九)。
惰民:多見于浙東,從事卑微雜役,身份世襲,法律視同賤籍(《明實錄·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四)。
丐戶:亦稱“蜑丐”,在福建、浙江沿海等地登記為賤籍,受地方官嚴控(嘉靖《浙江通志》卷二十·風俗·丐戶,上海圖書館藏明嘉靖刻殘本,葉12a–13b)。
疍戶:水上居民,居船為家,明制不許陸居、不得入學(《明實錄·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四)。
九姓漁戶:江西、安徽沿江的特殊漁捕群體,亦屬賤籍,世代受船籍限制(《大明會典》卷二十)。
以上各類賤籍的法律地位在《大明會典》《明實錄》等官書記載明確,存世完整,可跨館互證。
與明代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清代自雍正年間起,朝廷陸續頒布政令廢除賤籍,將其身份改為普通民籍,使之在法律上享有擇業、遷徙、科舉等基本權利。主要推動者為清世宗胤禛及其主持的刑部、禮部官員,他們以“除賤為良”為宗旨,先后廢除樂戶、惰民、疍戶等(《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十六·刑部·除賤為良,嘉慶二十三年刊本,中華書局2005年影印本,第8冊,頁3456–3458;《清實錄·世宗實錄》卷十·雍正元年九月己亥條,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1冊,頁276–277;卷五十八·雍正五年四月壬午條,第3冊,頁895–896)。受益群體即原先被劃為賤籍的底層民眾,他們在改籍后得以進入常規經濟體系與社會網絡,部分疍戶、丐戶家庭出現身份與職業選擇的變化(錢泳《履園叢話》卷十一·除樂戶,道光刊本,哈佛燕京圖書館藏,葉8a–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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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散佚材料與間接記載
盡管正史與政書對明清賤籍制度有較完整的直接記載,但地方層面的執行細節與個體經歷多有散佚。明代地方志中有關賤籍種類的記載現存百余種,然因戰亂與文獻損毀,存世率有限,且多為殘頁,需跨機構搜集比對。例如嘉靖《浙江通志》丐戶條僅存殘頁,通過與福建、廣東地方志的比對,可大致復原明代東南沿海賤籍分布輪廓。
清代筆記與文集中對廢賤籍的記載更為零散,哈佛燕京圖書館、國家圖書館等機構藏有多種孤本,如錢泳《履園叢話》提及樂戶改籍后的生計變化。此外,《永樂大典》殘卷中引《續文獻通考》賤籍條目,現藏于法國國家圖書館等處,若能綴合,可為明代賤籍種類提供更早期的系統線索(《永樂大典》卷八千一百四十七·“樂”字韻引《續文獻通考》卷一百十六·樂戶,法國國家圖書館藏殘頁,編號Pelliot chinois 3285)。
這些間接材料雖不完整,但與直接史料相互印證,足以構建跨朝代制度變遷的連續圖景,亦提醒我們在研究中保持對史料殘缺的誠實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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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史料的事實分析
從制度沿革來看,明代賤籍制度的設計意圖在于維護等級秩序與社會控制,通過將特定職業與族群永久固定在法律底層,確保上層對勞動力與儀式資源的壟斷。賤籍群體承受了身份世襲帶來的經濟與社會雙重限制。
清代廢除賤籍的政令,可視為制度彈性與行政調適的結合:一方面,它削弱了地方等級壁壘,擴大了稅基與兵源;另一方面,通過身份改制減少了因戶籍身份差異產生的行政與社會摩擦(《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十六;《清實錄·世宗實錄》卷十、卷五十八)。受益群體從法律身份的變更中獲得擇業自由與向上流動的潛在可能,盡管現實中仍受經濟條件與地方勢力制約,但制度通道已然打開。
據《大清會典事例》《清實錄》等政書記載,雍正年間起,朝廷陸續廢除樂戶、惰民、疍戶、丐戶、九姓漁戶等賤籍,改其身份為普通民籍。地方志與清代筆記顯示,僅蘇州樂戶改籍便涉及數千人,浙東丐戶、廣東疍戶等亦為數甚眾。學界綜合推算,這一政令在全國范圍內的直接受益人群約在三百萬至六百萬人之間,若計入后續逐步落實的地區,總數或近七百萬人,約占當時全國總人口的百分之一至一點八。需要指出的是,此處“受益”系指在法律上脫離賤籍身份,并不等同于經濟狀況即刻改善,且邊遠地區的落實晚于政令頒布之時。
這一轉變可由制度環境與利益格局的變化來解釋:賤籍的存在限制了勞動力的自由配置,廢除它有助于提升國家財政與社會穩定;清初政權需要通過制度創新應對多元族群社會的治理需求,廢除賤籍因而成為可行且有效的制度調整(錢泳《履園叢話》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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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余論與待查線索
在公共歷史敘事中同時呈現明代賤籍的世襲性與清代廢除賤籍的制度調整,可促使讀者形成更全面的制度認知,減少對單一化歷史敘述的依賴。
目前研究仍受限于若干散佚材料的復原進度,例如《永樂大典》殘卷中賤籍條的系統面貌尚不清楚,國際拼綴工作亟待推進。此外,清代廢除賤籍的地方執行差異與后續反彈現象,亦需更多地方志與民間文書的搜集來揭示。
對不同朝代的制度特點加以客觀考察,有助于認識制度設計對社會群體的實際影響——清代在部分領域實施的身份改制,使相當數量的原賤籍人口獲得法律上的普通民籍身份,并由此取得相應的擇業與遷徙權利。這一史實可作為理解明清戶籍制度差異的一個參照。
參考文獻與史料索引
1. 《大明會典》卷一百五十九·戶律三·婚姻(賤籍規定),中華書局1989年影印萬歷內府刻本,第5冊,頁2413–2414;卷二十·戶口,第2冊,頁376–378。
2. 《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十六·刑部·除賤為良,嘉慶二十三年刊本,中華書局2005年影印本,第8冊,頁3456–3458。 3. 《明實錄·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戊寅條,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本,第6冊,頁3412–3413。
4. 《清實錄·世宗實錄》卷十·雍正元年九月己亥條,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1冊,頁276–277;卷五十八·雍正五年四月壬午條,第3冊,頁895–896。
5. 嘉靖《浙江通志》卷二十·風俗·丐戶,上海圖書館藏明嘉靖刻殘本,葉12a–13b。
6. 錢泳《履園叢話》卷十一·除樂戶,道光刊本,哈佛燕京圖書館藏,葉8a–9b。
7. 《永樂大典》卷八千一百四十七·“樂”字韻引《續文獻通考》卷一百十六·樂戶,法國國家圖書館藏殘頁,編號Pelliot chinois 3285。
說明:本文事實陳述均依據現存官私史料,部分細節因原始文獻散佚或損毀,需待新見材料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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