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我和朋友出去玩了幾天還參觀了幾個名牌大學,途中,作為班主任的我的朋友們就不停的和我說河南班主任賈霞被判刑的事。昨天回來之后,我看到關于賈霞老師的事依然在熱搜上。
因為這件事一出來的時候,大家都覺得,那位班主任實在是太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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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觀察者網都看不下去了,周三晚上發文說:“讓基層執行者為頂層的失職買單,只會寒了教育工作者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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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周四的時候,針對網絡鋪天蓋地的質疑對58歲的宿管賈某判刑量刑是否過重,澎湃新聞披露了判決書的量刑依據回應了大眾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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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發生在2024年1月19日深夜。當天晚上20時29分,河南方城英才學校宿管員兼班主任賈霞,帶領33名學生進入宿舍樓的305宿舍。21時54分,賈霞喊3名學生去西側公共衛生間上廁所,學生返回宿舍后賈霞上床入睡。隨后又有其他學生自行出門上廁所,一名學生被擾醒后,在床上摳指頭、撿筆芯、玩玩具。22時45分許,該學生發現自己被子上有根線頭,就摸出枕頭下的打火機去燒那根線頭,結果引燃了相鄰床鋪上的袋子和里面的衣服。該學生一看著火了,急于把火撲滅,但火越燒越大,急忙喊另一名學生,接著去喊在宿舍西門口已經睡著的賈霞。而此時已有學生醒來逃生。大火燃起時,就住在305宿舍的賈霞從睡夢中被喊醒,她在濃煙里嘶吼著引導學生逃生。
而在此期間,因為學校屬于長期違規辦學,辦學場所不符合要求;煙霧報警器沒電,未能及時報警,導致眾人延誤了最佳逃生時機;事發時起火建筑屋頂水箱和室內消防栓無水,無法發揮初期火災撲救作用;所以,當眾人開始救火的時候,結果發現,消防栓沒有水,大家只能用臉盆、滅火器、水管進行滅火,而眾人想沖進宿舍救火,但因為火勢太大,濃煙滾滾,所以外面的人已經無法進入,而火災發生15分鐘之后,他們才想起來報警,但此時火勢已經發展的不可控制,結果,13個鮮活的生命永遠離開了,4個孩子也受了傷。其中,一人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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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實驗,起火后約12分30秒發生轟燃,形成全室燃燒。經檢驗鑒定,13名遇難人員均因吸入高溫有毒煙氣致死。
判決書顯示,造成悲劇的主要原因包含:宿舍人員密集,疏散逃生條件差。事發當晚,原本規定只能住10個人的305房間結果住了34人,超標240%。床鋪設置過于密集,上鋪學生須爬梯下床,下鋪學生須從床尾爬出。起火房間有2個疏散門,東側房門被床鋪堵擋,中間床鋪起火,部分學生只能穿過著火區域從西側房門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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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顯示,那個逃生的東門就是宿管員老師賈霞給堵住的。而校領導檢查時也發現了這個情況,但為了方便老師管理宿舍,于是他就沒有責令賈霞打開那個被堵的房門。而被害的學生主要就是睡在被床堵住的東門附近的學生。
判決書還顯示,賈某供述稱,沒有對305宿舍每個學生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這是她本人的疏忽大意。而且,她自己也不知道按規定標準宿舍應該住多少學生。
關于救援,賈霞說,起火時自己被人喊醒,看到宿舍南部中間的窗子附近著火了。她趕緊起床后喊學生起來,接著跑出宿舍,在門口喊隔壁的另一個老師,然后又拿著宿舍門口滅火器想要滅火,而在她拔滅火器銷子時隔壁老師過來了,于是她就把滅火器交給了這個老師。然后她就給校長徐向陽打電話。她說,“我被嚇癱在地上,沒有力氣站了,只能喊學生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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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顯示,多名學生證言顯示,自己是被賈老師喊醒后跑出宿舍,同時看到賈老師在宿舍里面喊,后來又趴在宿舍門口喊,帶著哭腔。有學生證言稱,自己跑出宿舍,看見賈老師在過道蹲著,問屋子里還有誰,他說還有好朋友張某某,賈老師讓其進入到火場去喊張某某,賈老師沒有到宿舍內去救援同學,其左手、右手及右上臂被燒傷。
證言顯示,被賈某要求進入宿舍去喊張某某的學生,和張某某有短暫交流,不過,最終張某某未逃出宿舍而遇難。從這位學生能夠出來,可見當時有一定救援條件,賈某作為成年人和宿管,卻讓一個未成年人進入火場救人,已涉嫌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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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法院最終以“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學校實際控制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處校長徐向陽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而那個班主任賈霞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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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判決的披露,雖然看似塵埃落定,但公眾的憤怒與不解依然維持在了一個沸點。大家的焦點幾乎全部集中在那位58歲、月薪僅三千、在火海中呼喊著疏散學生的班主任兼宿管賈霞的身上。
有人說:原來是她之前為了方便堵住了一個房門才導致一些孩子沒辦法跑出來的啊!那她被判了六年確實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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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更多的人依然表示:一個月薪僅三千的基層教師,在每月到手微薄薪資的情況下,承擔著遠超職責范圍的工作;在火災發生時,她在極度恐慌中,她的反應可能不夠專業,但她的本能是救人而不是逃避以及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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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的憤怒,從來不是否定“賈霞有失職”,而是質疑“為什么失職的人里,她要扛這么重的責”;大家不是要為賈霞的失職進行開脫,而是在為一個荒謬的等式感到刺痛:一個掌握全部辦學決策權和資金支配權的老板,與一個連消防栓都沒錢維修的基層教師,在刑期上竟只差一年。
法院的判決邏輯是清晰的:賈霞作為班主任和宿管老師,明知宿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既未整改也未報告,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但這個判決書與公眾認知之間,似乎存在著一道刺眼的裂痕:
與判決邏輯相比,大眾看到的全是基層教師的無力感:
首先,“明知隱患”不等于“能整改隱患”。判決書里寫得明明白白:305宿舍住34人,遠超“不應超過10人”的標準;屋頂蓄水池無水,消防栓成了擺設;除了被熏黑的煙感器,沒有任何其他消防設施。可這些問題,哪一個是賈霞能解決的?她能讓學校把宿舍拆了再加床嗎?能自己掏腰包給消防栓加水嗎?能要求學校安裝噴淋設備嗎?答案都是不能。她的權力,僅限于“管學生睡覺、查學生紀律”,連“堵宿舍后門”這種事,校領導都知道卻“為便于管理不制止”——當管理層把“管理便利”看得比安全重要時,賈霞的“明知”不過是“被迫知情”,她的“未整改”不過是“無權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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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科層制最殘忍的一面:頂層決策失誤是“戰略考量”,中層監管失職是“工作疏忽”,基層執行妥協就成了“刑事犯罪”。頂層可以把“利潤”放在第一位,中層可以把“便利”放在第一位,唯獨基層,必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哪怕你手里沒有任何保障安全的權力。
更諷刺的是“未報告”的指控。賈霞說“校領導經常查寢,堵門的事他們都知道”,校長徐某陽也承認“知道她用床頂門,沒責令打開”。這說明什么?不是賈霞沒報告,而是報告了也沒用——或者說,她的“報告”根本不需要走書面流程,因為管理層早就默許了隱患的存在。在很多基層學校,“報告隱患”的流程是這樣的:老師發現問題→跟領導口頭提→領導說“知道了,先這樣”→問題擱置→出事后老師被追責“未報告”。這種“選擇性失明”的管理層責任,最后卻變成了基層教師的“失職罪證”,這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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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如今的基層教育領域,上層把決策權牢牢攥在手里,把責任層層下壓;中層把管理權握在手里,把風險層層轉嫁;到了基層執行者這里,只剩下無限的責任,卻沒有一絲對應的權利。賈霞就是這個科層鏈條的最末梢,也是所有風險的最終承接者,卻也是整個體系里最沒有話語權的人。法院說她“未及時報告”,可誰能證明她沒報告?就算報告了,在層層推諉之下,在沒有任何整改動作之后,難道要讓一個基層教師去對抗整個管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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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未檢查打火機”的指責。判決書里提到“多名學生說平時賈某會檢查學生物品”,但也有人指出“老師要保護學生隱私,不能隨意翻包”。
于是,賈霞就陷入到了一種職業的死循環當中了,而這也是千萬基層教師每天都要面對的兩難困境:一個班主任兼宿管,要怎么在不侵犯隱私的前提下,查出學生藏在枕頭下的打火機?是每天搜身,還是翻遍學生的書包、衣柜?可問題是,教師有權搜查學生的私人物品嗎?從法律層面講,教師沒有強制搜查權;可如果不搜查,一旦學生攜帶火種、管制刀具引發事故,教師又要被追責“監管不力”。一邊是法律紅線不能碰,一邊是責任大山不能卸,基層教師活成了風箱里的老鼠——查是違法,不查是犯罪;管是越界違法,不管是失職。
這種“責任無限化”與“權力有限化”的悖論,不是賈霞一個人的困境,而是整個基層教育的通病:我們經常是讓拿三千月薪的人,解決需要三千萬才能搞定的安全隱患。我們總是要求教師成為無所不能的超人,卻不給他們成為超人的權力;我們要求教師守住所有安全底線,卻不給他們守住底線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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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有責無權”的處境,讓基層教師成了校園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成了“最容易被突破的防線”。
更諷刺的是,“責任下沉”往往伴隨著“待遇不上浮”。像賈霞這樣身兼班主任和宿管的老師,在很多縣域學校非常常見,他們拿著一份工資,干著兩份活,薪資水平卻遠低于管理層。而賈霞身兼班主任與宿管,這本身就是一個畸形的產物,是現如今民辦教育壓縮成本的極致算計的畸形產物。
評論區就有老師留言說:“我也是班主任,月薪四千,每天從早6點忙到晚11點,安全隱患跟領導提了無數次,沒人管。現在看到賈霞的事,我真的非常害怕。”
網上對這件事有一個非常扎心的評論——“她唯一的錯誤是沒死在火災里”。這句話之所以引發巨大共鳴,正是因為它撕開了這種結果的不公:仿佛唯有賈霞殉難,才能自證清白與盡職盡責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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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們發現這里藏著一個最殘忍的邏輯:基層執行者的“功”,永遠是本分;基層執行者的“過”,永遠是原罪。你救人,是應該的,是職業要求;你沒堵住隱患,是失職的,是犯罪。可沒人問,基層執行者憑什么能堵住所有隱患?憑3000塊的月薪,還是憑“無權無勢”的身份?
我們把教師當成了‘全能保姆+安全衛士+道德楷模’,卻只給了他們‘服務員’的薪資和‘螺絲釘’的權力。
你跟領導說“宿舍超員太危險”,領導說“知道了,先這樣,生源要緊”;你跟領導說“消防栓沒水”,領導說“知道了,先湊合用,資金緊張”;你跟領導說“東門堵了不安全”,領導說“知道了,方便管理,就這樣吧”。所有的口頭報告,都成了“你知道,我知道,大家都知道,但就是不改”的默契。可一旦出事,領導會說“你沒書面報告,我不清楚”,會說“你沒堅持反映,我沒重視”,最后所有的責任,都成了你的“未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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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賈霞的遭遇,像極了無數基層從業者的縮影:干得好,功勞是上層的;干得差,責任是自己的;出事了,自己就是那個被推出去平息眾怒的替罪羊。
所以,盡管判決書關于賈霞的量刑依據被披露了出來,但公眾依然無法接受。
因為,賈霞的供述是“被嚇癱在地上,只能喊學生出來”,學生證言說“她在濃煙里嘶吼著引導逃生”。我們不妨設身處地想一下:一個58歲的老人,在深夜被大火驚醒,面對33個驚慌失措的孩子,她的第一反應是“喊學生逃生”,而不是“先打119”,這有問題嗎?
判決書說她“沒有進行有效組織疏散”和“延遲報警15分鐘”。而這15分鐘,賈霞其實是用于了優先通知手握應急預案和資源的校長,而校長卻沒有做出響應。
于是,這里就隱含著一個非常殘酷的職場倫理:執行者在危機中,首先遵循的應該是組織程序(上報領導)呢?還是最有效的公共應急程序(直接報警)呢?而現實的殘酷就是:當賈霞遵循前者而被后者追責時,她所忠誠的系統,反而成了指證她有罪的最直接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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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整個事件當中,判決書顯示,賈霞對火災的應對確實存在專業上的不足,但大眾看到的是基層教育工作者的困境與掙扎。
我們沒有任何人要否認賈霞的失職,我們無奈的是,這樣的宣判結果,和老百姓樸素的正義、善良、價值觀相去甚遠,這非常容易將引發全社會的道德滑坡,也勢必將引發教師群體的恐慌和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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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系統通過懲罰一個賈霞,來宣告“現場第一責任人”的無限風險時,這勢必會讓一線教師無比恐慌,因為,我們一邊用“春蠶”“靈魂工程師”的圣潔詞匯將教師捧上神壇的時候,另一邊,那幾百塊錢的班主任費,可能意味著,一個老師是要用自己的余生去賭整個系統的潰爛的。
本期推薦書籍:《縣中的孩子》——林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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