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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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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岷州地區衛所軍戶、州縣民戶、土司“番戶”雜處的局面,引致當地民政治理漸趨紊亂。隨著甘青局勢趨于緩和,清朝嘗試改變當地以岷州撫民同知與岷州衛二元并存的廳衛共治格局,并建立以岷州為核心的州縣管理體制。雍正年間,清朝圍繞岷州廳與岷州衛持續展開了地丁歸并、改土歸流、由廳改州、裁衛并州等改革,逐步優化并整合當地軍、民、“番”雜糅的亂局,同時消除官府控制薄弱的“隙地”。岷州既向北部州縣歸并、補充民地民丁,又將南部土司“熟番”“歸流輸賦”納入國家編戶系統,并接納“邊外生番”,“化生為熟”,王朝邊疆借此重構。清代岷州的政區調整與州縣化轉型是王朝國家與地域社會軍民、“番漢”、土司等人群共同參與、雙向互動的結果,既反映出岷州社會的族群特質與發展歷程,亦體現出明清以來邊疆地區行政制度的變遷軌跡與總體趨勢。
關鍵詞:清代;岷州;政區;衛所;州縣
衛所變革與州縣政區的聯動關系已受到學界廣泛關注,相關研究既深化了學界對明清地方行政體制的整體認知,亦注意到不同地區衛所與州縣的區域性特點。同時,有學者在反思傳統制度史研究的基礎上指出從區域社會史視角對王朝制度進行動態考察,并在具體的社會脈絡中深化制度史研究的主題與意義。趙世瑜聚焦于明代衛所軍戶制度與地域社會人群組織的關系,試圖從自下而上的社會史視角審視王朝制度的演變。鄧慶平、謝湜、吳滔等學者就各自關注的區域,詳細考察了明清地方軍衛與區域聚落形態、基層組織以及社會結構之間復雜的演進歷程。相較于既有研究,由明入清衛所制度在甘青交界之洮岷地區的實踐過程及其與“番族”社會的互動關系則展現出更具特色的政區形態與地方行政制度變遷軌跡,其中蘊含的王朝治邊理念、族群互動、改土歸流以及政區調整等諸多面相,學界卻鮮有詳論。
岷州地處青藏高原東北部、甘南高原與隴南山地的過渡地帶,既是傳統的農牧交錯區與漢藏接合部,又是中原王朝與西北少數民族交往交流的中間地帶,直到元明中央政府實現對西藏及青藏高原的統轄后,岷州才完成了由“外部邊疆”到“內部邊疆”的轉變。洪武初年,明朝在整合洮岷“番族部落”的基礎上建立了岷州衛,當地“番族”也深深地嵌入衛所的屯軍與里甲系統并引致地域社會軍民、“番漢”雜居態勢的形成,所謂“洮、岷、階、文、西固等處俱系番、民雜處”。有研究者已注意及此,如武沐在討論明初岷州衛的組織結構時指出衛所內部“土流參治”的特點,杜常順、郭鳳霞認為岷州衛轄區呈現里甲編戶、“番族部落”與軍事移民的三元社會結構。隨著明中后期蒙古部落移牧甘青與衛所軍政控制漸趨弱化,岷州衛的軍事職權逐步轉向營兵系統,民事管轄權則轉向以岷州撫民同知為核心的州縣系統。胡恒在論及廳制起源時也注意到,明代岷州撫民同知與岷州衛“分地而治”且已漸具新政區的雛形,同時梳理了清代岷州廳、衛的權責變化。循此思路,清朝如何面對明代岷州廳、衛并存的制度遺產并推動當地由衛所到州縣的政區轉型?圍繞岷州廳、衛的地丁歸并與改土歸流又對地方族群社會、政區格局以及邊地形態產生了哪些影響?這些問題仍有待討論。
由明入清,面對岷州地區衛所、州縣、土司與“生熟諸番”并存的局面,清朝逐步調整治理策略與管理體制,并致力于建立以岷州為核心的州縣行政架構。岷州由衛而廳、廳衛并立、裁廳設州的演進歷程,恰好提供了邊地社會軍區與政區共體生長又日漸分離最終合而為一的微觀個案。故本文擬綜合考察清代岷州地區的制度變革與州縣化過程,詳細探討岷州廳與岷州衛的裁并及其與區域族群分類、社會結構轉型、基層政區劃分之間的聯動關系,借此展現清代邊地社會的變遷趨勢與王朝疆域的動態進程,以期深化有關王朝國家制度及其疆域管理體制的認知。
一、轄區規整:清代岷州廳的地丁歸并與“番民整合”
洪武初年,明朝以洮岷“番族部落”為依托建立岷州衛,并授意衛所經歷司根據各族歸附情況,擇其便宜之處,以族為單位就地編制里甲。史載“岷西臨極邊,番漢雜居。國初將土番十六族改為十六里,設衛以統之”。此后,明朝又遷徙一里民戶作為“番族”里甲納糧、充役的樣板。康熙《岷州志》記載:“經歷司編戶十六,又徙岐山縣里民在城居之,謂之樣民,總計十七里。”此“樣民”即城內的岷州里,而十六里“番族”里甲多分布于洮河各支流農耕條件較好的山谷地帶,其中底藏、勇家等里圍繞岷城四周,皆為“近里”;成麻、古占等里散布于岷城東南百里左右,是為“中里”;黨卜、化都、寧河、沙馬四遠里則在岷城西北三四百里。以上諸里甲與內地常規里甲制不同,岷衛經歷司綜合考量各“番族”的地理位置、生產方式等靈活施治。如各里田賦并非按畝均攤,黨卜諸遠里至岷甚遠,稅糧遂改派勇家等近里。此外,“番族”里甲保留了原有部落社會的權力秩序,“岷屬各土司、族頭名下所轄番人,其先世多屬羌夷,移居內地與漢人一體編入里甲,種地納糧。故既有丁糧,仍應招中”。此“招中”即差發馬賦,此類“番族”里甲既是耕地納糧的里甲民戶,亦屬差發馬賦的土官族人。這種將部落嵌入里甲的編制方式意味著官方對“番民”的管理將遭遇土官豪酋的干擾。
隨著明中后期岷州衛軍政控制日趨弱化,里甲“番民”常抗糧拒稅,經歷司亦難以管制。面對軍民、“番漢”混雜的治理困境,明朝各方官員圍繞岷州的行政管轄權展開討論,最終基于行政成本、品級對等與“番民”特性的綜合考量,于嘉靖四十二年(1563)增置岷州撫民同知,專理十七里錢糧及軍民詞訟、屯田諸事,此即岷州廳之雛形。史載“嘉靖以后,民事則歸諸別駕以及撫民郡丞,而衛不與。為指揮者,惟與二三條,僚佐專管屯務,而屯地之刑名、錢谷,郡丞且得而綜核之矣”。事實上,岷州撫民同知分駐岷州衛且兼刑名、錢谷之責,但其職權涵蓋文、成、漳三縣以及階州、洮州衛等地,成為具有專管地方的準廳縣長官。
由明入清,清朝沿襲岷州衛與撫民同知共治的制度架構并逐步調整其組織結構與職權范圍,一方面裁革千戶所與經歷司,另一方面收縮撫民同知的軍政權限,“按舊制,階、文、成、漳四州縣暨洮、岷二衛悉隸于撫民郡丞,大計軍政之典必由丞考核其賢否。自康熙二十二年以后則徑由郡守而丞不與”。胡恒也指出康熙以后,撫民同知不再有軍政全權,但仍有岷州衛地“錢糧命盜”之權,并與衛守備協同治理。遲至康熙年間,岷州廳的轄區與職權雖有收縮,但仍兼理衛屬屯丁之刑名詞訟,而錢糧方面則與衛守備分征民地與屯地,所謂“廳衛錢糧,以民、屯為別”。岷州廳、衛共治體制下的“刑名合流”與“錢糧分勢”仍難以解決當地軍民“番漢”混雜、地丁錢糧混亂等積弊沉疴。衛屬屯旗與廳屬里甲多散居各處,形同飛地,由于官府對基層的控制限于屯地屯丁、里甲“番民”、土司及驛道附近,其他偏遠區域便成為行政管理上的“隙地”。繁復的賦役與命盜糾紛促使里民逃避官府統治,遁入他處,所謂“民差繁重,因而投入番部,巧為規避”,又有“奸人負罪,每藉鄰封”。康熙二十五年(1686),岷州逃犯至河東一帶被寧遠縣拿獲,岷地官員為避其失察之責,“乃委地于寧,因循數年,而寧之豪獪竟就此私開鹽廠,大妨岷課”。在屯地方面,康熙二十八年(1689)岷州衛守備潘汝楠以衛屬遠屯地畝向多欺隱,請藩司清丈土地,但“各屯丁自知均有地多糧少之弊,咸愿自行清查,認補足額,遂致遷延而欺隱如故”。此次地丁清查便不了了之。康熙四十年(1701),甘肅巡撫喀拜提議將抗糧之遠屯委于就近州邑,撫民同知汪元絅則稱“民情安土,未便他屬”,地丁清查與歸并事宜再遭擱置。
雍正年間,清朝借青海羅卜藏丹津事件善后之機,逐步對岷州衛進行實質性裁撤,并建立以岷州為核心的州縣體制。雍正三年(1725),甘肅巡撫彭振翼請改岷州衛歸鞏昌府,并在甘肅省府的主持下清查岷州廳、岷州衛兩屬田地戶丁,造冊定賦。雍正初年,曾親臨洮岷的鴻臚寺少卿單疇書便指出岷州“居民散處,村堡遼遠”引致的民政問題:
岷州廳所屬一十七里內如寧河里、黨卜里、沙馬里、化都里距岷俱三百里外以及四百余里者,而去臨洮府之河州、狄道縣總不出百里以外;岷州衛所屬三十三屯旗,內如蔡峪、華林寨等一十八旗距岷俱四五百里不等,而去鞏昌府之伏羌、禮縣、西和、秦安、清水、臨洮府之河州、平涼府之靜寧州總在百里以內,百姓赴岷上納糧草,負運維艱,若命盜等案關系尤重,具報往驗,必需時日,逾久則查驗不確,雖成信獄,或有牽連無辜之人,必致廢時失業,甚至負罪奸慝,逃匿容藏,本官既鞭長莫及,而附近州縣又不得過而一問,為害地方尤屬厲。
散亂的里甲、屯寨布局制約了基層百姓與官府的聯絡以及岷州廳的日常管理,故單疇書提議“將岷州之遠里、遠屯改隸于附近州縣地方,賴以安輯官民,均有裨益”。清朝特命陜西總督岳鐘琪詳查岷州情形后議定改隸事宜,雍正五年(1727)岳鐘琪奏稱:“民人赴廳、衛上納錢糧并命盜重案牽連拖累,洵屬不便,應請改歸附近州縣管轄······岷州廳之寧、河等四里相應先行具題請改歸河州與狄道縣管理。”單、岳兩人均指出岷地里甲、屯寨偏遠而引致的賦稅征收與治安難題,故積極推動寧河、黨卜、沙馬、化都等遠里就近改隸岷州北部的河州、狄道州與禮縣。
據《岷州賦役全書》記“雍正五年在于疆域遼闊等事案內,歸并河州實熟地三十四頃二十九畝······七百二十五丁”,又歸并狄道州實熟地62頃58畝,840丁;歸并禮縣實熟地3頃84畝,25丁。此次河州、狄道州、禮縣總計從岷州廳獲得100多頃田地,1590丁,且主要來自前述四遠里。史載“河州亦有寧河里,與岷之寧河相錯;狄邑亦有黨卜里,與岷之黨卜相連。化都則狄邑之黨卜里繞其北隅。沙馬則河州之寧河環其東角。是以四里雖隸岷籍,而居民之財產家口多分隸于兩處”。長期以來諸遠里皆因“距岷窎遠,難于挽運”,又有“番民”拖欠稅糧或竄逃鄰縣,康熙《岷州志》記:“寧與沙之赴河,黨與化之赴狄,皆半日可至,于岷則需數日。在昔,各里之民每年當秋成納糧,赴岷一次,遂不復來,致多懸欠。地方有事,官既難查拘,民亦苦于跋涉,奸人負罪,每藉鄰封,為逋逃藪,而愚昧者輒以岷事聞于隔屬之官,為其便也。”諸如寧河、黨卜諸遠里的錢糧、命盜事務長期困擾岷地官員,此次將其就近歸并其他州縣,實際上是由甘肅省與鞏昌府主導下對岷州廳散亂的民地布局進行“規整化”并著力消除官府控制薄弱的“隙地”,一方面加強官府對偏遠里甲錢糧、刑名事務的管理,另一方面也為岷州的改廳設州奠定了基礎。
雍正年間,岷州的戶丁歸并與土地清丈還包括部分“番戶”與“番地”,清朝通過委任鄉約、里長將各“番族”納入州縣系統,使之成為種地納糧的編戶齊民。早在雍正三年(1725),岳鐘琪提議“切近河、洮、岷州內地番人······就其原管番目委充鄉約、里長,令催收賦科,久則化番為漢”。針對歸附已久的“內地番人”,清朝以“原管番目”充委鄉約、里長等職,在保留傳統部落社會的權力秩序的基礎上建立州縣基層組織。雍正四年(1726)西寧總兵周開捷、都統達鼐進一步清查邊外各新舊部落,“清理田地,并令舊管各族將所種中馬香田田地,造冊定賦”。此“舊管各族”為前明“中馬番族”,入清歸附后演變為“納糧番族”,“納糧之民產,一分與為僧之子,帶入寺內,遂名為香田”,寺院則將各族投入之田地以“中馬香田”之名占有,免予納稅。針對“中馬香田”的造冊定賦實際上是將“番族”從寺院轄下劃歸州縣,所謂“各番族歸于縣官,按地輸糧,不受番寺約束”。而“輸糧”之“番地”多以“段”計,起科不論頃畝,而依下籽量并兼顧水旱地之別,按額征收,顯示出“番地”定賦的特點。雍正年間,清朝將“番族”編戶納入州縣,主要與甘邊土司“番目”擾亂地方秩序有關。由于土司頭目常“肆其奸頑,偷盜成習,案犯累累”,而普通吏目“既無印信可行,又無書役可遣,土司意中倘有輕忽之念,則未必肯遵其約束”。岷州土司黃登燭堅錯、趙廷賢便不服管制、仗勢欺民,嚴重影響州縣官的日常管理。
二、歸流輸賦:黃登燭堅錯事件與清代岷州的政區調整
明清陜甘邊地散布著諸多“番族”部落,其“番目”頭人以各種方式被整合進中央政府的管轄之下并構成王朝國家邊地治理的重要一環。陜西總督岳鐘琪在論及土司之制時稱:“土司之設,原以番苗蠻狼之屬,遠處邊荒,向居化外,故擇其中之稍有功者,授以世職,俾其約束。”明清岷州土司主要分為衛所土司與僧綱土司二類,尤以明代遺留的衛所土司較多,“岷州宕昌城指揮使轄十六族,攢都溝外委百戶轄四十一莊,麻竜里外委土官轄二族,閭井外委百戶轄十一莊,歸安里副千戶轄土民四十八族,番民四十三族”。其中宕昌城指揮使即土司馬天驥,攢都溝百戶為土司后永慶,麻竜里百戶為土司趙子英,閭井百戶為土司后君遴,歸安里改流前屬土司趙廷賢,其祖源皆可溯至明代岷州衛。此外,還包括清初歸附的林口土百戶后希魁以及各部落頭人為數甚眾。僧綱土司即僧職土司,是以藏傳佛教寺院及其附屬僧團、部落為核心的宗教領袖,如岷州后氏家族的圓覺寺與黃氏的黑峪寺等,“岷州白水江以南、南山內外,皆黑番所在,亦稱若瓦。南山以東馬土司轄,以西楊土司轄,凡番寺三十五所,轄番民竜古喇哈等二十四族”。此類土司、番寺在穩定地方秩序的同時,也給州縣官的管理帶來了不小的挑戰。所謂“岷屬土司,雜處內地,因而漢人供其使令,民事聽其把持,幾成尾大不掉之勢”。清朝曾嚴令各土司不得收養漢民并試圖推行保甲制,但土司戕害“土番”民眾的事件仍屢見不鮮。
雍正初年,黃登燭堅錯便與土司趙廷賢侵擾“番民”,“黃登燭堅錯父子濟惡,岷州土司趙廷賢朋比為奸,番民不安住牧,情愿改土歸流”。黃氏原系岷州南部“邊外生番”,康熙二十四年(1685)率部落1300余人歸誠納款,愿入版圖,清朝欣然接納并授予岷州番僧綱司僧綱,其駐錫之黑峪寺則敕賜為“歸化寺”,所屬24族亦由“邊外生番”轉變為“中馬熟番”。歸附以后,黃土司憑借僧綱身份擴張勢力范圍,所管“番族”達到62族,其領地向北與趙土司領地接壤,兩家聯姻,日常往來密切。
土司趙廷賢于康熙二十九年(1690)承襲其父趙弘元土司之職,該土司源出明朝岷州衛,宣德年間明朝授其始祖綽思覺為土官副千戶。此后趙氏世代承襲,居住多納“番地”,管“中馬番人”43族,隘口57處。黃、趙二土司聯合控制了岷州南部與西固西部的廣闊地帶,常欺凌土民。雍正四年(1726),有喇的等人將二土司訴至官府“情愿歸流”,陜西總督岳鐘琪特令甘肅按察司李元英將黃氏父子拘押并遣岷州撫民同知熊學烈清查黃土司“番地”“番戶”并登記造冊,同時向雍正皇帝奏明:“岷州土司黃登楚江挫貪虐成性,縱子劫掠。又有土司趙廷賢系其至戚,相助為非。土民不堪魚肉,有喇的等于去年聯名訐告,俱愿歸流輸賦。”此處的“黃登楚江挫”即黃登燭堅錯,雍正皇帝親諭岳鐘琪詳查此案,如若屬實,則將黃、趙二土司治罪。至于土民歸流輸賦之事,根據實際情形有無妨礙之處,再行商議。雍正六年(1728),岳鐘琪便提出:
黃登燭堅錯所管番地附近西固,請將西固州同改為撫夷同知,頒給印信,以資撫馭。趙廷賢所管番地附近岷州,請隸岷州同知管轄。至西固、岷州,地連邊寨,汛守宜嚴,請于兩土司適中之地,令該管洮岷協委把總二員,各撥兵二十名,分駐巡查。
岳氏的提議基本遵循以州縣官、營汛官兵轄制土司“番族”的原則,獲得清朝批準,同時也對岷州地區的政區調整與發展走向產生深刻影響。在岷州東南部的西固,清朝乘勢派設鞏昌府撫夷同知駐扎西固以“撫馭”黃土司,是為西固廳。西固原系明代岷州衛屬西固城軍民千戶所管轄,萬歷以后改由階州佐貳分防并形成西固州同與千戶所共治的局面。此次撫夷同知之設,西固更成為由鞏昌府管轄的廳縣政區。但前引材料并未說明黃登燭堅錯及其“番地”的處置情況,根據乾隆元年(1736)總理刑部事務大臣允禮參與審理甘肅參革已故土司黃登燭堅錯搶殺“番民”案,可知黃土司確被“歸流”無疑,其“番戶”“番地”很可能劃歸西固廳。盡管黃土司被剝奪僧綱身份,所屬“番民”也納入州縣系統,但此后的黑峪寺仍保持著法脈傳承并與拉卜楞寺僧團交往密切。經此事件,鞏昌府撫夷同知派駐西固,當地從州佐分防的縣轄政區升為廳縣政區,這也為日后岷州的裁廳設州奠定了基礎。
黃登燭堅錯事件的另一個結果是趙土司“歸流”與岷州廳政區范圍的擴充。清朝積極回應“番民”“歸流輸賦”的主觀意愿,剝奪趙土司世職并將其“番地”“番民”劃歸岷州撫民同知管轄。自明以降,趙土司世為土官,屬民歸化已久且熟于耕稼,其領地距岷城較近,便于岷州廳直接管理。據《岷州賦役全書》載:“雍正六年在于勘明番地情形事案內,新收改土歸流番民四十五族,共番戶一千六百五戶,共種水旱無頃地畝六千八百八十八段。”對照康熙《岷州志》并結合歸流時間,此處的“番民四十五族”應為趙土司所轄“中馬番人”。經清查“番戶”總計1605戶,耕地多達6888段,農田開墾初具規模。岷地山巒起伏,又多高山巨谷,成熟之地不及中土小邑。“番民”開荒大多沿山丘地勢逐層開墾田地,難以連片計畝,遂多以“段”計。康熙《岷州志》雖稱“中馬番人”,但大多從事農業生產,漸與內地漢人無異,這也是趙土司順利歸流的原因之一。經過此次“歸流輸賦”,黃、趙二土司原屬“番民”“番地”相繼整合進州縣編戶并成為廳屬“納糧番民”,岷州廳的基層社會結構與地方治理也發生了新的變化,特別是原土司轄下的“番民”社會結構漸從“國家—土司—番民”轉變為“國家—番民”,黃、趙二土司被剔出地方的政治架構,官府的政令文告將可抵達基層“番民”。武沐即指出針對甘青土司屬民的編戶、準編戶化實質上是打破地方社會二元政治結構,中央權力不斷向土司社會滲透的過程。
縱觀前述,黃登燭堅錯事件實際上反映了清代岷州基層社會對土司“番目”的排斥以及對國家力量的訴求,類似事件直至光緒年間仍有發生。岷州林口土司后振興橫征暴斂,“土民”后哈娃等40余戶情愿改歸岷州,編入民籍。相較于明初軍衛力量的強勢進場,清代“番民”則出于現實生存的需求將土司“番目”訴至官府,“情愿歸流”以尋求國家力量的庇護。事實上,隨著岷州區域社會的不斷開發,社會結構漸次變化,當地的發展也越來越需要國家的規范與引導,最終在官方與民間的共同推動下大量“番戶”“番地”得以源源不斷地并入州縣系統。此時,岷州撫民同知逐漸難以應付更趨繁復的民政事務。由于廳同知系府佐分派而來,各廳通常不設佐貳官,主要由主簿或照磨、訓導以及差役等構成,相對簡約。隨著鞏昌撫夷同知派駐西固,鞏昌府下同時存在岷州廳與西固廳。由此,雍正八年(1730)甘肅巡撫許容奏請改岷州廳為岷州:
鞏昌府屬之岷州廳改為岷州,設知州一員······岷州屬之勇家等五里及鐵谷溝等二處地方,請就近歸并漳縣管理。
清朝采納了許容的奏議,積極推動當地完成由岷州廳到岷州的政區轉型,自嘉靖四十二年(1563)以來鞏昌府撫民同知分防岷州的管理方式就此終結。剛建立的岷州便將勇家等五里及鐵谷溝等田地、民戶劃歸漳縣。《岷州賦役全書》載:“歸并漳縣實熟地一百六頃七十六畝八分二毫······實在丁二千一百五十二丁。”此次歸并漳縣100多頃田地,民丁更多達2000多丁。漳縣與岷州同隸于鞏昌府,其位于岷州北部,素以鹽業著稱,域內有衣錦、永豐、新豐、近巖四里,行差丁793丁。限于山川阻隔,漳縣之耕地稀缺,康熙年間實熟地僅155頃99畝,而此次岷州歸并的人丁幾乎達到漳縣人丁數的3倍,其對于漳縣的意義不言而喻。
自雍正五年(1727)以后,清朝圍繞岷州地區的地丁歸并、改土歸流與由廳改州的活動,持續重整并優化當地的政區格局。自明后期岷州廳尚有原額民地608頃35畝,再加上歷年新墾溢額,民地數量達752頃15畝。但雍正年間河州、狄道州、禮縣、漳縣總計歸并民田200多頃,超過岷州民地的三分之一。至雍正八年岷州建立時,綜合舊有及新墾土地,實熟地也僅有536頃62畝3厘6毫1絲6忽,實在丁5342丁。事實上,岷州地丁多歸并至北部州縣,也造成自身轄區縮小、錢糧短缺等問題,此時清朝也逐步推動岷州衛屯地、屯丁的改并事宜。
三、裁衛并州:清代岷州衛的析分與歸并
明代都司衛所系統本身構成了一套區別于府廳州縣行政系統的管理體系,圍繞屯丁與屯田的制度設計更深刻影響著地域社會的聚落形態、人群組織與社會結構。明代岷州衛左所、中所、右所、中左所共計屯寨157處,屯田1782頃,征糧7200石,草16120束。但諸屯旗分布不均,近屯距衛城三五十里,遠屯達五六百里,“各屯多與民地犬牙相錯,或近或遠,固所同然。乃遠屯之風,如屬化外,大抵欺隱田土,抗糧抗拘”。至清初,岷衛尚有原編屯地1049頃26畝,原編屯丁2289丁,除去歷年戰亂、災荒造成的荒地與逃亡人戶,至康熙十八年(1679)僅存實在熟地652頃89畝,實在人丁1244丁。隨著甘邊局勢趨于穩定,當地屯戶又有所恢復,雍正九年(1731)鞏昌府逐步裁并岷州衛屬地丁。
《岷州賦役全書》載“雍正九年在于題明復查歸并衛所形勢等事案內,岷州衛改歸狄道州實熟屯地四頃五十五畝······實在屯丁一十三丁”;又改歸河州實熟地1頃56畝,實在屯丁5丁;又改歸漳縣實熟地8頃15畝,實在屯丁16丁。此次狄道州、河州、漳縣總計從岷衛得到34屯丁,14頃屯地,數額較少。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僅為經眼材料所載之數目,事實上岷州衛諸多遠屯分散在五六百里左右的靜寧州、秦安縣、伏羌縣等地,呈現“插花式”的屯地布局。如靜寧州有岷州衛原額屯地76頃82畝,實熟地43頃31畝,實在屯丁190丁。囿于史料,各州縣轄區內的岷衛屯地規模及其歸并情況難以量計,但僅從賦役全書所記岷州衛、廳歸并各縣的地丁數量而言,我們便不得不重新評估岷州建置的意義。
事實上,若結合前述雍正五年、八年、九年三次地丁歸并數額,岷州廳與岷州衛至少向北部州縣供獻人丁3776丁,田地達221頃,此規模在戶口、田地稀缺的邊疆地區已相當可觀。總的來看,岷州的地丁調整與歸流輸賦活動,既是對地方轄區“規整化”與管理“精細化”的過程,也是不斷吸納、整合邊地“番族”進入王朝體系的過程。隨著以岷州為核心的州縣架構與以鄉約、里長為代表的基層組織的建立,岷州一方面向腹地各州縣歸并民戶與開發已久的田地;另一方面將土司“熟番”“歸流輸賦”使之成為王朝國家的編戶齊民,以消解政區內部的“異質性”;同時不斷接納“愿入版圖”的“邊外生番”,“化生為熟”,王朝邊疆得以伸展并重構。
岷州衛屬地丁的主體部分并至岷州。據《岷州賦役全書》記,接收岷州衛實熟地521頃91畝,實在屯丁804丁。同時,秦安縣的部分地丁也并入岷州,“雍正九年在于題明復查歸并衛所形勢等事案內,接收秦安縣歸并實熟地六頃八畝······屯丁一十九丁”。以上岷州總計獲得屯丁823丁,屯地528頃。至雍正九年(1731),經過對土司與衛所地丁的持續調整,原“番戶”“番地”與屯丁、屯地相繼并入岷州編戶系統,轄區范圍得以擴展,結合《岷州賦役全書》,岷州在冊編戶有5342丁,832屯丁,1605“番戶”;田地1056頃43畝,“番地”6888段,此數據隨著人戶繁衍與土地開墾持續增長。而在實際賦稅征收中,除了“番戶”與民丁有所區分,同為民籍的“屯丁”與普通丁亦有不同,即所謂“屯田之例”。乾隆年間,甘肅巡撫元展成稱,岷州屯民劉應舉等開墾馬華倉、業力山二處荒地,共7頃80畝,“每畝照屯田之例,征本色糧六升零······又照原額屯丁均勻攤算,每石應征丁銀四分零”。乾隆以后,岷州的墾荒活動更趨活躍,耕地面積日益增長;而“番民”土民則在土百戶管轄下開荒耕種“歲輸番糧”或“土賦”,此后陸續“歸流”納入州縣編戶。如咸豐年間,土司后統緒“土民歸流者八百戶”;光緒年間,林口百戶后振興欺壓“土民”,“后哈娃等四十余戶情愿改歸岷州,編入民籍,由地方官約束”。此類事例頗多,不再贅舉。總之,經過雍正年間的政區調整,岷州“番漢混編”、軍民雜處的亂局逐步優化,軍戶與“番戶”盡入民籍,國家對當地的實際管理也由屯堡據點、驛站要道向外擴展,最終統合軍、民、“番”等人群,連接為相對完整、統一的行政區。
結語
明初以降,明朝對岷州的民政治理經歷了岷衛專管、岷州建州、鞏昌分轄的數次轉變,最終于嘉靖年間增置岷州撫民同知專管民政,此即岷州廳之雛形。進入清代,清朝沿襲了前明岷州衛與岷州撫民同知并存共治的制度遺產,但廳衛二元體制及其與土司“番戶”的雜糅,影響了當地民政治理的有效性與政區的統一性。隨著甘青局勢漸趨穩定,清朝逐步在整合衛所、州縣、土司的基礎上建立具有行政管轄全權的岷州。雍正年間,清朝在岷州地區持續開展地丁歸并、改土歸流、改廳設州、裁衛并州活動,土司“番戶”、衛所軍戶相繼納入州縣編戶系統,當地的政區布局與基層組織逐步規整、漸趨一體。邊疆地區行政制度的調整關聯著王朝國家的邊疆治理與地域社會結構,清代岷州的地丁歸并與改土歸流活動則展現出西北邊疆社會行政體制調整的多重面相。首先,圍繞岷州廳與岷州衛的地丁歸并,持續向北部內地州縣歸并開發已久的田地與數量可觀的民戶;其次,針對土司“番民”的“改土歸流”與“納番入籍”活動,將歸化已久的“熟番”整合進編戶系統以消解政區內的“異質性”,促使地域社會結構完成由“國家—土司—番民”到“國家—番民”的轉型;第三是不斷接納新附的“邊外生番”“化生為熟”,王朝內部邊疆借此重構。
由衛所到州縣的政區轉型構成了明清以來岷州行政制度演進的主線,在此過程中基層衛所軍戶與土司“番戶”逐步完成到編戶齊民的身份轉變,岷州廳既參與對軍戶、民戶與“番戶”的治理,亦在行政體制調整中起到了承上啟下的關鍵作用。岷州廳上承自嘉靖年間的府佐分防,長期與岷州衛并存且初具廳之雛形,下迄于雍正年間的裁衛并州,在推動岷州由衛所到州縣的政區轉型后退出歷史舞臺。事實上,在陜甘地區普遍存在由明代府佐分防衛所并漸成廳制政區,又在雍正年間由廳改置府州縣的現象。如西寧廳始于明隆慶年間派設西寧的鞏昌府監收通判,入清后漸成介于道與衛之間的一級準行政區劃并在雍正年間由廳改府。諸如岷州廳、西寧廳的特殊之處在于其并非由衛所裁撤與改土歸流而新設,而是發軔于明中后期府佐貳官分防軍民衛所,兼理衛所倉糧及里甲民戶,漸與衛所“分地而治”。面對廳衛二元體制及其與土司“番戶”的混雜,清朝逐步推動改土歸流、由廳改州、裁衛并州,實現陜甘政區的州縣化與一體化,這是雍乾年間地方行政體制調整的主要趨勢。雍正年間,清朝相繼將西寧、涼州、甘州、岷州等前明舊廳改為府州,并在岷州地區的改土歸流中率先設置西固撫彝廳;乾隆年間又陸續增設撫彝廳以及巴燕戎格、洮州、循化、貴德等四個撫番廳,各廳的職能從分防衛所轉向“撫治”邊地諸族,顯示出清代廳制演進的新變化。而岷州廳即是其中形成較早且頗具代表的廳制政區之一,其與衛所、土司的互動進程也反映出明清邊疆政區轉型與管理體制的總體特點及演進趨勢。
作者:許若冰 杜常順
來源:《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22年第4期
選稿:宋柄燃
編輯:杜佳玲
校對:宋柄燃
審定:賀雨婷
責編:楊 琪
(由于版面內容有限,文章注釋內容請參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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