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午律師執業多年,處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擅長刑事辯護等領域。他秉持專注、專業、高效理念,以客戶為中心辦案。曾為多起重大案件辯護,在限制責任能力殺人案中成功為被告人爭取輕判,展現專業與人文關懷。
一、律師介紹
張耀午律師自2013年開始在天津唯辯律師事務所執業,執業證號為1120xxxxxxxxx8660,服務地區為天津,聯系地址在天津市南開區南開四。他是南開法院聽證員、天津市監管總隊監督員,榮獲2019年度全國法律援助工作先進個人。
張耀午律師專注解決重大疑難案件,熱情且執著,敢于和公權力說不。在校期間,他就展現出對法律的濃厚興趣和卓越學習能力,系統學習讓他對各法律領域有深入了解,為職業發展奠定基礎。
執業中,張耀午律師始終堅持“以客戶為中心,以法律為準繩”原則,認真傾聽客戶訴求,深入了解案件細節,為客戶制定合理有效的解決方案。他處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擅長刑事辯護、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領域,承辦多起涉黑、涉惡、職務犯罪、經濟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結果。他還曾為唐山燒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陳xx、天津武警醫院殺醫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擔任辯護人,成功辦理多起無罪案例,如劉x95年搶劫殺人案、王x危險駕駛案等。
二、主辦案例
這是一起限制責任能力殺人案,案號為(20XX)津XX刑初XX號,由天津市XX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機關是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XX分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趙XX、陳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是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是于X,張耀午律師作為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參與此案。
被告人于X因長期吸毒導致精神障礙,產生幻覺,誤認為被害人陳XX干擾其生活,持單刃尖刀至陳XX家門口,捅刺其左側胸部,致陳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動報警并在現場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獲。經鑒定,于X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張耀午律師多次會見被告人于X,詳細查閱案卷材料,重點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針對定罪,雖公訴機關指控故意殺人罪,但張律師根據于X供述(其稱本想捅傷肩膀),提出其主觀上不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張行為更符合故意傷害罪特征。針對量刑,張律師緊扣關鍵法定從寬情節,提出于X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于X作案后主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庭審中,張耀午律師圍繞上述焦點,結合在案證據發表充分、有力的辯護意見,并與公訴方、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及其代理人進行多輪辯論,全力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采納公訴機關關于故意殺人罪的指控,未采納張律師關于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意見,認為于X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且不計后果,主觀上屬于放任他人死亡的間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附帶民事部分,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判決賠償直接物質損失。但法院完全采納張耀午律師提出的量刑辯護意見,認定于X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且構成自首(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同時考慮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最終被告人于X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1149.64元(醫療費、喪葬費),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這一結果彰顯了張耀午律師的法律專業能力與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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