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9:開設賭場罪(微信群),獲利6.9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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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龔某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浙0702刑初844號
獲利:6.9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自首、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一、被告人龔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龔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9642元,上繳國庫。其中,被告人龔某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機關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處理。
逮捕日期:2024.6.29
判決日期:2024.08.22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龔某某在2023年7月到2024年5月期間,使用昵稱“龔少”微信號“×××”和昵稱“、G”微信號“×××”,召集賭客曹某、徐某在佛手在線平臺ID890***、ID502912親友圈以十三道形式進行賭博,每局抽頭6元。其通過上述2個微信賬號共計收取抽頭69642元。
被告人龔某某于2024年5月1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之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出部分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0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龔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開設賭場,情節嚴重,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龔某某在偵查、審查起訴及本院審理階段均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被告人龔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龔某某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案發后已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1.“抽頭漁利”是指在營利性活動中,組織者從參與者的投入資金或獲利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自己的違法所得。經查,被告人龔某某在其組織十三道形式進行賭博中,每局抽取6元作為違法所得,共計收取抽頭69642元,應認定涉案69642元屬于“抽頭漁利”;2.被告人龔某某通過微信群組建親友圈賭博,存在便捷性、低成本、隱蔽性強、犯罪趨勢智能化等特點,就是利用網絡開設賭場,應對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規定;3.被告人龔某某長時間、組織多人次賭博行為,不具有突發性和臨時性,不屬于偶犯。但被告人龔某某也存在從輕處罰情節,采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要求。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龔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龔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9642元,上繳國庫。其中,被告人龔某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機關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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