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利非法提供商戶碼
用于接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
近日
經龍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賴某、李某、張某
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其中賴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并處罰金6000元
李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并處罰金5000元
張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并處罰金3000元
2024年10月間,被告人賴某明知上線(另案處理)為接收、轉移非法資金,仍讓被告人李某提供商戶碼,李某明知提供給賴某的商戶碼是用于接收違法犯罪資金仍繼續按賴某的要求取現、轉賬。2025年2月10日,李某還介紹了張某參與提供商戶碼。
經查證,被告人李某提供的商戶碼共接收網絡詐騙資金16000余元,被告人張某提供的商戶碼共接收網絡詐騙資金30000余元,并分別由李某、張某取現轉移給被告人賴某,后賴某轉移給上線。
后被害人報警案發,被告人張某、李某、賴某先后被抓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賴某、李某、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經退賠部分錢款。
檢察官釋法
本案中,被告人賴某指使李某、張某提供商戶碼用于接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李某、張某在明知其是用于接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仍予以幫助取現、轉賬,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均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官提醒,切勿貪圖眼前小利,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來源:漳州融媒 閩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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