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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1990年,村民趙大山在北京市某村宅基地上出資建成北房6間、西廂房4間(后稱一號房屋)。1994年,趙大山與其妻相繼去世,留下未成年兒子趙小川及多名成年兄弟姐妹。
1995年9月10日,在多位親屬在場見證下,趙小川的叔叔趙建國作為主要撫養人,以自己名義與非本村村民馬強簽訂《協議書》,將一號房屋以10萬元價格出售給馬強。馬強隨后長期居住,并對房屋進行了翻建和擴建。
2020年,已成年的趙小川向法院起訴,主張馬強非本村集體成員,買賣合同無效。法院作出A號判決,確認1995年《協議書》無效。
2024年,趙小川再次起訴,要求馬強騰退一號房屋。法院作出B號判決,判令馬強限期騰房。二審維持原判。
此后,馬強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趙小川、趙建國共同賠償其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房屋重置、裝修及宅基地區位補償等損失共計216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趙小川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馬強支付賠償款216.2萬余元;
? 駁回馬強對趙建國的賠償請求。
非本村村民購房雖致合同無效,但出賣方多年后反悔,違背誠信原則,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法院說理
合同無效已由生效判決確認
根據A號、B號判決,1995年房屋買賣協議因違反農村宅基地禁止對外流轉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無效。
出賣方代表實際權利人,應擔主責
雖由趙建國簽約,但當時趙小川未成年,趙建國作為其監護人和主要撫養人,出售行為實際代表趙小川利益。且后續騰房判決已明確房屋返還對象為趙小川,故賠償責任應由其承擔。
違背誠信原則,過錯明顯
趙小川一方在售房近30年后,以自身違法行為(向非集體成員售房)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約70%)。
買受人亦有過失,自負部分損失
馬強明知自己非本村村民仍購買農村房屋,對合同無效后果負有次要責任。
損失金額合理,予以支持
法院依據評估報告,結合區位補償價、房屋重置成新價及裝修價值,認定馬強主張的216萬余元賠償屬于合理范圍,依法支持。
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非本村村民購買農村房屋,合同大概率無效
即使居住幾十年、完成翻建,一旦出賣方反悔,法院通常會判令騰房。
但“無效≠白住”,出賣方需高額賠償
北京法院普遍支持買受人獲得區位補償價+房屋重置價+裝修損失,總額常遠超原購房款。
誰是真正權利人,誰就擔責
即便簽約人是親戚,只要實際受益人或產權歸屬明確,賠償責任將由其承擔。
反悔要趁早,拖延即失信
出賣方若在房價上漲或拆遷預期出現后才主張無效,法院將認定其惡意,判令承擔主要甚至全部損失。
保留翻建、付款、居住證據至關重要
這些是主張信賴利益損失的核心依據,直接影響賠償金額。
重要提醒:北京郊區大量農村房屋存在“口頭買賣+長期居住”歷史遺留問題。無論是買家還是賣家,都應盡早通過法律程序固定權利狀態,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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