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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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實際施工人因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怠于支付工程款,常通過代位求償權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司法實踐中,大量代位求償主張因舉證不達標被法院駁回。
那么,實際施工人主張代位求償權,怎樣舉證法院才會支持?
最高院在《林玉潤、海南盛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案》中明確:
實際施工人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至少應該舉證證明合同相對方欠付其工程款,且第三人欠該公司工程款且該公司怠于行使其債權,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據此,實際施工人主張代位求償權需同時證明三大核心要件,舉證需圍繞“明確性、關聯性、合法性”展開,形成完整證據鏈,法院才會支持。
一、核心要件一:舉證自身對債務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享有合法到期債權
這是主張代位求償權的基礎,需證明債權真實存在、金額明確且已屆清償期。有效證據包括:一是實際施工關系證明,如與債務人簽訂的轉包/違法分包合同(即便無效,仍可證明施工事實與結算依據)、施工日志、監理記錄、工人考勤表等,證實自身實際投入資金、人力、材料完成施工;二是工程量與結算依據,如經雙方簽字確認的工程量確認單、簽證單、結算協議,或第三方造價鑒定報告,明確施工范圍與欠款金額;三是債權到期證明,如結算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憑證、向債務人發出的催款函及送達記錄(快遞回執、電子送達憑證等),證明已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未獲清償。
需注意,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的合同單價因合同相對性,不能直接作為結算依據,需提交自身與債務人的專屬結算約定,否則舉證不被認可。
二、核心要件二:舉證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發包人/上一手合法分包人)享有明確到期債權
這是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前提,需證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負有合法、明確且已到期的工程款債務。有效證據包括:一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合同關系證明,如總承包合同、合法分包合同,證實雙方存在工程款支付義務;二是債權明確的證據,如發包人與債務人的結算書、審計報告、進度款報審表,或生效判決、仲裁裁決確認的債權金額,無爭議債權最易被法院采信;三是債權到期證明,如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通常驗收合格后付款條件成就),或債務人向次債務人發出的催款記錄。
若無法自行獲取上述證據,可向法院申請調取發包人處的結算資料、支付憑證等關鍵證據;若工程未完成正式結算,需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確認單等證據,證明債權金額可通過鑒定確定。
三、核心要件三:舉證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且損害自身權益
這是勝訴關鍵,需證明債務人未積極行權且該行為導致自身債權無法實現。有效證據包括:一是債務人怠于行權的證明,如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查詢的記錄,證實債務人未就到期債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僅口頭催討不構成有效行權;二是損害后果證明,如債務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記錄、終本裁定書、破產公告等,證實債務人無清償能力;或次債務人的財產被其他債權人查封的證據,證明債務人怠于行權將導致債權無法實現;三是催告履行證據,向債務人發出書面催告函,要求其限期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保留債務人不予回復或明確拒絕的證據,強化怠于行權的認定。
周軍律師提醒,實際施工人主張代位求償權,舉證核心在于證據的明確性、關聯性與合法性。單純證明施工事實、提交瑕疵資料、突破法定主體范圍等,均無法獲得支持。建議施工中規范留存結算資料、簽證文件,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梳理舉證思路,避免因舉證不當導致維權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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