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以來,雅安市市場監管部門以“服務民生、護航消費”為宗旨,以“打假、處劣、治虛、懲偷”為重點,聚焦群眾反映強烈、民生密切相關的消費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依法查辦一批案件,強力震懾違法經營者,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效凈化消費市場環境。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寶興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藥房銷售劣藥案
2025年6月9日,寶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藥店銷售劣藥、未按規定做好藥品銷售記錄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劣質藥品、警告和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4月24日,寶興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店內銷售“小兒咳喘靈口服液”,規格:每支10毫升,包裝:每盒裝10支,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45022240,產品批號:230201,生產日期:2023.02.16,有效期至:2025.02.15,共計2盒。上述超過有效期藥品與其余未過期的兒童咳喘靈口服液藥品共同擺放于藥柜內。現場無法提取兒童咳喘靈口服液銷售記錄,當事人也無法提供兒童咳喘靈口服液相關記錄。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做好藥品銷售記錄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寶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雨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5年7月14日,雨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6月5日,雨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常營業,懸掛有營業執照,公司設有員工食堂,食堂正常經營使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雨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滎經縣市場監管局對某超市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沒5278.5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公安前期移送線索,滎經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實,當事人從成都某商貿公司購進銷售的牛肉棒“什錦口味(香辣味·五香味·沙嗲味)”摻入水牛成分、雞肉成分和豬肉成分,牛肉粒(五香味)中摻入水牛成分和豬肉成分,檢出成分與產品標識不相符,屬于摻假摻雜的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滎經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滎經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油漆專賣店篡改生產日期產品案
2025年9月5日,滎經縣市場監管局對滎經縣某油漆專賣店篡改生產日期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沒4239.4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滎經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實施現場檢查。經查實,當事人將16桶臨近保質期限的某品牌墻面漆的原產品標簽標識損毀后,自行仿制相似標簽,將生產日期篡改為近期日期后張貼于產品上繼續對外銷售。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滎經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雨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9月8日,雨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和罰款296135.5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15日,雨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問題線索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車行銷售區域內待售的部分電動自行車座鞍長度明顯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規定要求。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雨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雨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5年8月29日,雨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公司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66067.6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11日,雨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使用復配著色劑檸檬黃、日落黃制作醬鹵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24)規定,檸檬黃、日落黃不能在鹵肉制品中添加。經雅安市質量檢驗檢測院對送檢的鹵肉制品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雨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雨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未按要求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且拒不改正案
2025年9月28日,雨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某超市未按要求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8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9月8日,雨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發現有一批次亞麻仁油無法當場提供臺賬記錄及檢驗報告。當事人在2024年因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制度被雨城區市場監管局作出了當場行政處罰。當事人未按規定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雨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雨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在網絡交易平臺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5年9月29日,雨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公司在網絡交易平臺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8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8月14日,雨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天貓平臺某專營店經營的網游代練購買鏈接中,存在“TOP1”“效率第一”宣傳字樣。且廣告發布時未按規定表明“TOP1”的出處、“效率第一”無相關證明材料,構成發布使用絕對化用語廣告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雨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2025年10月14日,天全縣市場監管局對某飯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8日,天全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問題線索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飯店店招有“人民食堂”字樣信息,且“人民食堂”字樣是紅色放大字體。該店桌子上有“天全人民食堂”字樣,筷籠上有“天全人民食堂土菜館”字樣,微信收款碼上有“天全人民食堂”字樣,玻璃上有“人民食堂歡迎您”字樣。經查明,“人民食堂”為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備辦宴席;餐廳;自助餐廳;快餐館;餐館;酒吧服務;茶館;流動飲食供應;柜臺出租;養老院。當事人在店鋪店招上突出使用“人民食堂”字樣,且當事人也在從事餐飲服務,與注冊商標“人民食堂”核定服務項目相同。當事人未經“人民食堂”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店鋪店招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天全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漢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鞋吧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鞋子案
2025年12月22日,漢源縣市場監管局對某鞋吧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鞋子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21日,漢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鞋吧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耐克”“阿迪達斯”等品牌鞋子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經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對所售的“耐克”“Air Jordan”鞋子共計157雙進行抽樣鑒定,鑒定結果為假冒其公司產品;阿迪達斯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對所售的“adidas”“boost”鞋子共計60雙進行抽樣鑒定,鑒定結果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株式會社愛世克私對所售的13雙“asics”鞋子進行抽樣鑒定,鑒定結果為假冒其公司產品。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鞋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漢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雅安市融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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