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涉案的寶馬車
在被羈押4年3個月,輾轉于2家看守所、2所監獄之后,郭明的命運于2025年下半年迎來了戲劇性的轉折。
2023年,郭明被河南省周口市淮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及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他在周口淮陽,將其姐姐郭媛名下一輛北京牌照的寶馬車開回北京,并將這輛車交給郭媛。此舉構成了盜竊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0年。
二審之后,郭明提出申訴。
2025年6月,郭明被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又裁定發回重審。8月,郭明獲得淮陽區人民法院的取保候審,暫獲自由身。12月,經指定管轄后,周口市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對他做出《不決定起訴書》,就此無罪。
這起曲折離奇的案件,究竟是怎樣一回事?
夫妻分居 李冠靜帶走郭明姐姐名下汽車
郭明,河北衡水人,1986年12月生,大學就讀于北京城市學院。在校期間,郭明與同學李冠靜相識、相戀。1989年8月出生的李冠靜為河南鄭州人。2013年9月,郭明與李冠靜登記結婚。婚后兩人育有一女。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里,三人居住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廠縣,夫妻倆還經營著一所培訓學校。
2020年9月7日李冠靜提交給法院的《民事起訴狀》顯示,她與郭明兩人“從(2007年)認識開始就經常發生爭吵甚至肢體摩擦”“婚后雙方為生活瑣事頻繁爭吵”。
在提交離婚起訴的前幾個月,即2020年4月,兩人開始分居。
隨后,李冠靜攜女兒,帶著一輛牌照為京LGR190的白色GT6型寶馬汽車,回到老家河南。
郭明的姐姐郭媛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這輛寶馬車是她的車,“這車是2019年年底2020年年初的時候買的,車牌是我的,總價50多萬元,一半首付,一半貸款,我一直在還著車貸。”
經濟觀察報記者看到,這輛車的行駛證顯示,車的所有人為郭媛,注冊日期為2020年1月15日。
不過,郭媛也介紹,這輛車的首付款是郭明、李冠靜給付的,“我自己有幾臺車,他倆在北京沒有車牌,于是我就借了一輛給他們用,所以這臺車買了后,有一段時間是他們在開。但在這前前后后,他們倆借了我很多錢,總計大概有30多萬元,這些錢后來一直沒有還。這車的首付款就是他們還我的錢。我和郭明談的就是租車,租金就是每個月把月供的錢轉給我。開始幾期的車貸,他們會在銀行扣我的款幾天后還給我,不過后來也沒有再還我了。
從2010年12月開始,北京施行非常嚴苛的汽車限購政策,如果購買的車輛想掛北京牌照,則購車者事先需取得購車指標。同時,北京購車指標每年限量供應,以搖號方式確定。以傳統燃油車為例,至2025年12月26日最近一期搖號結果,家庭中簽率不到1%,個人中簽率則約為1‰。而掛外地牌照的車輛在北京行駛,則受到多重限制,如包括二環之內的道路無法進入;同時每年在北京行駛及停留的時間不能超過84天。
郭明對經濟觀察報記者亦表示,在2020年購車之前,因為辦學校等緣故,他和李冠靜時不時會從郭媛那里借一些錢來周轉。
郭媛的工商銀行賬戶賬單還顯示,從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李冠靜每個月給郭媛匯款7943.81元,一共6期。在這之后,再無打款給郭媛的記錄。而此后至2022年12月4日的30期貸款,均是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從郭媛的賬戶扣款,總計約為23.83萬元。
![]()
![]()
郭媛提供的部分電子賬單信息
經濟觀察報記者曾就此通過電話和短信,向李冠靜求詢,不過一直未獲她的回應。
而李冠靜在事后案件調查階段所做的證言稱,她和郭明“沒有借過郭媛的錢,就連我們結婚生孩子他家都沒有給過我一分錢,郭明也沒有借過郭媛的錢,郭媛之前還借過我和郭明的錢。”
證言里李冠靜還表示,寶馬車的車貸,“我一共付了有7個月,到了(2020年)8月份,我實在沒有錢付了。”
李冠靜提議賣車 郭明多次明確反對
事后,周口市淮陽區檢察院指控,因為李冠靜與郭明共同經營的培訓學校資金短缺,周轉困難。在2020年8月19日,兩人商議將“郭媛名下的夫妻二人實際分期付款購買的車牌號京LGR190的白色寶馬GT6出售,此時郭明同意賣車”。2020年8月27日,李冠靜將該車輛交給陳璐、楊先林夫妻二人使用。2020年9月1日,李冠靜與陳璐簽訂個人購車合同,合同約定以人民幣49萬元價格出售該車輛給陳璐。
陳璐與李冠靜為同學及閨蜜關系。
不過,郭明與李冠靜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從2020年8月22日開始,郭明就多次對李冠靜表示,他不愿意賣車。他對李冠靜說,“我們貸點款吧,賣車太虧了。”而至2020年9月,郭明更是至少4次明確反對李冠靜賣車。
如2020年9月1日,即淮陽區檢察院所指,李冠靜與陳璐簽訂賣車合同當日。郭明在16時51分對李冠靜表示,“車我是不會同意你去賣的”。而李冠靜在17時47分稱,“璐璐(即陳璐,記者注)給我轉了定金,我直接賣了”。對此,郭明回復,“我不會同意的,我直接報丟失”。
9月2日,郭明再次表示“車你賣不了,我不會同意的”。9月4日,郭明同樣強調“我沒有同意你賣車”。9月11日,郭明仍然強調“車我不會賣的”。
2020年10月初,郭明從北京乘高鐵來到鄭州。
“我是想到鄭州找女兒,李冠靜是鄭州人。到鄭州后,我用手機上的‘寶馬互聯APP’軟件,定位到那輛寶馬車在周口。我以為李冠靜帶著孩子到了那里,于是跟著兩個鄭州當地的朋友,一起趕到了周口。”郭明說。
到周口后,郭明繼續用“寶馬互聯APP”定位找到了寶馬車的所在地。他說,“我不知道那個地方具體屬于周口哪個區縣。到了周口,我跟著車上的定位器顯示找過去,也不清楚到底是在什么地方,就只知道當時黑乎乎的一片,我就把車給開走了,直接上高速回了北京。”
郭媛則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車是她讓郭明開回來的,車有兩套鑰匙,郭明隨身帶著一套。開回北京后,她就開著這輛寶馬了。
事后,作為公訴機關的周口市淮陽區檢察院指控稱:郭明是在2020年10月9日凌晨1時許,在“周口市淮陽區弦歌西路技工駕校門口使用該車備用鑰匙將車輛盜走”。
郭媛還介紹:在郭明將這輛寶馬從河南開回時,車上還有郭李兩人女兒的安全座椅、女兒的生活用品,以及李冠靜的駕駛證、太陽鏡、雨傘等等物品。而這輛車放在駕駛座正面擋風玻璃處的挪車電話186****7383,也依然在那里,那是屬于郭明的電話號碼。
事后郭明接受調查階段做的幾次筆錄里,他也提到,他從周口開走車時,車里還有眼鏡、刮胡刀、衛生紙,以及半條香煙。
陳璐等人報警 郭明被羈押
楊先林的詢問筆錄則顯示,在2020年10月9日上午7時左右,他發現頭天晚上自己停在技工駕校門口的那輛寶馬車不見了。
楊先林稱,早在2008年,他就認識了李冠靜,并且追過她。而在2020年7月底8月初,他與李冠靜換了車開后,他就一直開著這輛白色的寶馬車。
發現車不見了,楊先林聯系了李冠靜,問是否是他們把車開走了。“李冠靜給我說讓我等一下她來問問,過了一會李冠靜給我回電話說:我給俺老公現在鬧離婚呢,我給他打電話現在也聯系不上,別管是誰把車開走的,現在不確定,要不然我們先報警,然后李冠靜就報警了。”
楊先林、陳璐夫妻也向淮陽當地警方報案稱,那輛車牌為京LGR190的寶馬是他們家的車,被人偷走了。
二人出示的材料顯示:在2020年9月1日,李冠靜與陳璐簽訂了合同,將這車以49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陳璐。同年9月1日至9月2日,陳璐分兩次共向李冠靜支付了10萬元的購車定金。
李冠靜的證言也稱, 2020年9月1日,她將這輛寶馬車賣給了陳璐,雙方商定的價格是49萬元,陳璐先交10萬元定金,剩下的等車輛過戶的時候再一次交清。后來因為她的培訓學校資金缺口比較大,就找陳璐商量,于是在車輛還沒有過戶的情況下,截至2020年10月9日,前后給了她40.9658萬元的購車款。
交易記錄則顯示:2020年9月15日,陳璐向李冠靜轉賬4.5萬元,備注的信息是“運行款項工資、退費”;9月15日,又轉了0.5萬元,備注是“運營款項社保款”;9月21日轉賬7萬元,備注為“運營款項學員”;9月22日轉賬6萬元 ,備注為“運營款項房租”。
10月9日,也就是在楊先林、陳璐夫妻已發現寶馬車“不見了”的情況下,陳璐依然向李冠靜轉賬12.9658萬元,這次轉賬的備注為“陳璐借給貝迪姆教育培訓學校運營資金”。
貝迪姆教育培訓學校即為李冠靜、郭明夫妻在河北大廠所開的培訓學校。
楊先林在報警中還稱,他在那輛寶馬車的副駕駛上,放了現金22.6萬元,車的后備廂里,還有一件精品茅臺,價值2.06萬元。
夫妻倆報案之后,周口淮陽警方在2020年12月,曾到河北大廠縣詢問過郭明,不過并未對他采取強制措施。2021年4月前后,郭明又接受過一次警方的調查,當時,他同樣未被羈押。
但一個多月后,即2021年5月26日,郭明被警方抓獲,罪由即為涉嫌盜竊了那輛寶馬車。
一審二審郭明獲刑10年
此后,該案進入檢察院、法院階段。
周口市淮陽區檢察院指控:“郭明在明知車輛已經被陳璐占有的情況下,未經占有人同意,到周口市淮陽區弦歌西路技工駕校門口使用該車備用鑰匙將車輛盜走。車輛被盜后,陳璐丈夫楊先林向李冠靜詢問車輛下落,李冠靜就車輛下落多次詢問郭明,并多次告知車輛已經出售給陳璐,郭明對車輛下落拒不告知。經認定,被盜車輛價值為人民幣47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淮陽區檢察院沒有指控郭明“盜竊”了楊先林所稱,他放在寶馬車副駕駛上的22.6萬元現金,以及一箱精品茅臺酒。
郭明和他的律師做了無罪辯護。
郭明表示,他開走的是姐姐郭媛的車,他沒有同意李冠靜賣車,李冠靜私自賣車后,他也沒有得到一分錢。而李冠靜與陳璐所簽的所謂購車合同也是假的,因為合同簽訂的時間2020年9月1日,那個時間李冠靜在河北,陳璐在河南。
值得一提的是,郭明的律師們還提交了從那輛寶馬車的行車記錄儀里提取到的音像資料。這些資料顯示,楊先林與李冠靜存在著“不尋常的關系”。律師們希望以此證明,“楊先林是李冠靜婚內出軌對象,楊先林對郭明與李冠靜的離婚爭議是明知的,屬于惡意第三人”。
此外,在2020年9月7日,李冠靜向河北省大廠縣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在這個訴訟中,李冠靜提出5大訴求,其中第3條涉及到寶馬車的事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即‘郭明’)給付原告(即‘李冠靜’)車輛折價款300000元(車牌號京LGR190)”。
后來,李冠靜撤回了這一訴訟請求。兩個月后,即2020年11月9日,李冠靜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次,李冠靜依然提出要郭明給付那輛寶馬車的折價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即‘郭明’)給付原告(即‘李冠靜’)車輛折價款245000元(車牌號京LGR190)”。
“如果李冠靜與陳璐真的在2020年9月1日就簽訂了賣車合同,并且約定以49萬元出售那輛寶馬車,為什么在幾天后,她卻要求分割30萬元的車輛折價款?到了11月,她再提離婚訴訟時,車輛的折價款又變成了24.5萬元,這相當于49萬元所謂‘賣車款’的一半。這是否能證明她在9月1號所謂賣車給陳璐之事,其實是假的?”郭明的家人及律師們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不過上述辯解和質疑,沒有被淮陽區法院接受。
該院認為,這輛掛有北京牌照的寶馬車,其“所有權的歸屬應當為郭明、李冠靜”,而不是車輛行駛證上所載明并實際出資了的郭媛。同時,“陳璐已將部分購車款支付給車輛實際所有人李冠靜,且該車已實際交付給購車人陳璐使用,故購車人陳璐對該涉案車輛的占有屬于合法占有”。
淮陽區法院認為,“郭明明知該車輛已經出售,且在不告知合法占有人的情況下,在凌晨的時間竊取車輛,私自將涉案車輛開走,到案后拒不交代車輛位置,其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具有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因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2023年3月該院一審判決,郭明犯盜竊罪,處有期徒刑10年,并罰金1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我省盜竊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盜竊金額在40萬元以上,即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郭明隨即提起上訴。
二審階段,周口市檢察院的檢察官提出意見認為,“考慮涉案車輛并未遭受實際損害,以及本案存在夫妻財產糾紛等情況,一審量刑過重,建議二審法院對其量刑部分依法裁判。”
但是,檢察官們的意見,也未被負責二審的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所采納。該院認為,一審“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2023年6月,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裁定,駁回郭明的上訴,維持原判。
入獄數年后檢察院撤回起訴 郭明無罪
二審之后,郭明入獄服刑。
2024年,周口淮陽法院的法官來到北京,將郭媛日常駕駛的那輛寶馬汽車,進行強制執行,開到了周口。
郭媛對經濟觀察報記者稱,法院事先沒有聯系她,而是到北京找到她的車后自行開走了,“過了幾個小時我發現車不見了,通過報警才知道是法院開走的。”
郭明也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在2021年年底2022年年初,即他失去自由之后,他與李冠靜婚內的兩套住房,均被李冠靜賣出。其中一套,在短時間內,還被數度轉售。
賣房之事,郭明當時并不知情。
經濟觀察報記者亦就此向李冠靜求證,不過至發稿時,未獲她的回復。
在二審之后,郭明也提起了申訴。
2025年6月,即他失去自由4年后,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郭明盜竊一案,發回淮陽區人民法院進行重審。
2025年8月1日,郭明獲得法院的取保候審,暫時恢復自由。
2025年10月,經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商請周口市檢察院后,周口市檢察院指定,這一案件脫離淮陽區的管轄,交由周口市扶溝縣檢察院管轄。
2025年12月9日,扶溝縣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書》稱“經本院審查仍然認為被不起訴人郭明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沒有查清,涉案現金及茅臺酒的事實僅有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不符合起訴條件”,因此“決定對郭明不起訴”。
至此,郭明無罪。
不過,郭明向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在獲得不起訴之后,他的犯罪記錄還在司法系統里保存著。這二十多天里,他輾轉于周口公安及法院之間,希望能夠消除這一犯罪記錄,并給他開具無犯罪記錄,至2025年12月31日,仍然未有結果。同時,李冠靜提起的離婚訴訟也沒有結果,他與李冠靜仍然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
至于那輛被周口淮陽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開到河南的北京牌照寶馬汽車,郭媛說,直到2025年12月31日,這輛車也還沒有歸還給她。
(作者 李微敖 經濟觀察報首席記者)
免責聲明: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供參考、交流,不構成任何建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