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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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不服行政訴訟再審裁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應當在人民法院送達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那么,哪些情形下,行政訴訟檢察監(jiān)督期限超過六個月仍可申請呢?
根據《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不服,要走“先再審后監(jiān)督”的流程——先向法院申請再審,在法院駁回再審申請、作出再審判決,或者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出裁定后,需在6個月內申請檢察監(jiān)督。這個6個月是“不變期間”,既不能延長,也不適用“中斷、中止”,比如你因為忙忘了、記錯時間,錯過后就不能再走常規(guī)申請通道。
但法律的本質是保障公平正義,不會因為客觀原因導致的超期,就堵死所有救濟路。最常見的例外就是“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超期”,簡單說就是“不是自己的錯導致錯過期限”,比如遭遇不可抗力、突發(fā)重病,或是被行政機關、司法程序的瑕疵耽誤了維權。
貴州的張先生就有過這樣的經歷:他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要拆除,起訴當地城管部門后,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他的訴求。由于不懂法律,他沒及時申請再審,等找到專業(yè)人士咨詢時,距離判決生效已經過了8個月,遠超6個月的監(jiān)督期限。但張先生沒有放棄,還是向檢察院提交了監(jiān)督申請,同時提交了自己多次找城管部門溝通、卻被推諉扯皮的記錄。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張先生超期是因為不懂法律程序,且行政機關存在履職不當,屬于“不可歸責于本人的事由”,依法受理了案件。最終通過檢察建議,督促相關部門重新核查房屋性質,幫張先生保住了住房。
除了這種情況,還有三類明確的例外情形,即便超期,也能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監(jiān)督(相當于重新計算期限):
一是發(fā)現了新證據,足以推翻原來的生效判決、裁定的;
二是查明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或者據以作出判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變更的;
三是查實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浙江的李女士就靠第一種例外翻了案:她因社保繳費問題起訴當地社保局,法院駁回了她的訴求。判決生效10個月后,她在整理舊資料時,發(fā)現了一份當年單位提交的、被社保局遺漏的繳費憑證——這正是能證明自己主張的關鍵新證據。她立即拿著新證據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該證據屬于“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的關鍵證據”,符合超期申請的例外條件,遂提請抗訴。最終法院再審改判,支持了李女士的訴求。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超期申請不是“空口說白話”,必須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特殊情形。比如重病超期要帶病歷、診斷證明;被行政機關推諉要帶溝通記錄、書面答復;有新證據要帶證據原件及來源說明。
第二,要區(qū)分“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如果是自己不懂法、忘記期限、找錯維權部門等自身原因導致超期,就不能享受例外;但如果是不可抗力、行政機關履職不當、發(fā)現新證據等客觀原因,就有機會獲得救濟。
周軍律師提醒,行政訴訟檢察監(jiān)督的6個月期限是“常規(guī)線”,不是“生死線”。只要你能證明超期不是自己的錯,或者符合新證據、裁判人員違法等例外情形,就別輕易放棄。及時整理好相關證據,向作出原生效判決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讓法律為你的維權之路兜底。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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