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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是公司銷售經理
暗地里
卻把客戶的貨款悄悄轉入自己腰包……
近日,經盱眙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挪用資金案宣判,被告人陳某因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截留貨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案情回顧
2021年5月,陳某入職某科技有限公司,擔任銷售經理。然而,固定的月薪并未能滿足其日漸增長的消費需求。自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在近兩年的時間里,陳某利用負責銷售、對接客戶的職務便利,在收取貨款時動了歪念。他并未將客戶支付的錢款轉入公司賬戶,而是通過自己的微信、支付寶等個人賬戶,先后接收了14家客戶支付的貨款,累計達人民幣32萬余元。這些錢款全部被其用于個人消費和揮霍。
紙終究包不住火。2023年初,公司會計在日常對賬中發現了數額巨大的貨款長期未到賬,疑點直指銷售環節。經內部核查,陳某的行為浮出水面。截至案發,仍有21萬余元巨額貨款未能歸還公司,給企業經營造成重大損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以陳某涉嫌 挪用資金罪 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檢察履職
盱眙縣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全面審查了證據材料,重點圍繞陳某的主體身份、職務便利的利用、資金去向及未歸還數額等關鍵事實進行核實。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陳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經手貨款的職務便利,將本應屬于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在準確定性的基礎上,檢察機關綜合考慮了陳某具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自首情節,以及案發后已部分歸還錢款的悔罪表現。最終,檢察機關依法以挪用資金罪對陳某提起公訴,并向法院提出了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的量刑建議。
2025年9月29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完全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議,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資金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責令其繼續退賠公司的剩余經濟損失。
檢察官提醒
小職務也有大責任,莫讓貪念毀前程。本案承辦檢察官指出:“一根螺絲的松動,可能導致整個機器的故障。陳某案看似是個人的貪欲膨脹,實則暴露出企業在資金管理,特別是銷售回款環節存在監管漏洞。”
企業應健全財務制度,特別是對銷售、采購等一線崗位,要做到“收款與記賬分離、個賬與公賬分明”。建議定期進行客戶對賬和審計,利用技術手段監控資金流向,扎緊制度的“籬笆”,杜絕“信任代替監督”的管理風險。
職務便利不是“生財之道”,公司錢財絕非“個人錢包”。無論崗位高低,經手的每一分錢都承載著企業的信任與法律的約束。切勿因一時貪念鋌而走險,挪用資金不僅面臨刑事處罰、失業失信,更需承擔退賠責任,代價沉重,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來源:盱眙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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