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網友咨詢:
公司說可以不交社保,把社保費用折成補貼給我,這樣做合法嗎?我該接受嗎?
康煜豐律師解答:
公司不交社保 “折現” 補貼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不能通過任何私下約定或協議予以免除。后續即便與公司達成了不交社保、接受補貼的口頭或書面約定,這種約定也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
若勞動者遇到公司提出不交社保 “折現” 補貼的情況,務必堅決拒絕,并要求公司依法繳納社保。若公司拒不改正,勞動者可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會責令公司限期改正,補繳社保費用并承擔相應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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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煜豐律師補充: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于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康煜豐律師
執業于內蒙古啟安律師事務所,民商事案件專業律師,曾為多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擅長各類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訴訟及非訴訟法律服務,專長于人身損害糾紛、合同糾紛,為當事人提供爭議解決與風險防范全過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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