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運大幕開啟,人流車流交織
道路安全是平安出行的第一道防線,
知路愛路護路更是守護春運的關鍵之舉。
為筑牢春運護路安全防線,
云浮法院通過摘錄轉發典型案例,
以案釋法護航 春運鐵路安全,
引導公眾增強鐵路護路安全意識、法治意識。
鐵路連著你我他,安全守護靠大家!
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7日,茍某違規進入全封閉鐵路線,并站在鐵路軌道中間、面向火車,與正在運行中的列車相撞,當場死亡。事發后,茍某父母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鐵路某局承擔80%的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監控視頻完整地還原了案發現場的情況:違規進入全封閉鐵路線路的茍某,站在軌道中間、面對火車,在列車來臨時,沒有躲閃、避讓等行為,是明顯以故意的方式導致碰撞事故發生,鐵路某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凸顯了法院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發揮的重要作用,旗幟鮮明地厘清是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定:使用高速軌道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鐵路運輸造成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舉證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本案中,鐵路某局舉證證明了茍某的故意行為,故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應予以免責。同時,本案判決對當事人依法訴訟、理性維權具有一定的指引、警示和教育意義。
鐵路設備設施是鐵路部門專用器材,是鐵路運行的根本保障。如果拆盜、損毀或移動了一個鐵路電力設施,列車將失去動力;拆盜、損毀鐵路通訊設施,指揮系統癱瘓,列車將失去“耳朵”;拆盜、損毀鐵路信號設施,列車將失去“眼睛”。
“誰把法律當兒戲,誰就必然毀于法律。”不顧鐵路安全特別是旅客生命財產安全而實施了企圖顛覆旅客列車的破壞事件,性質嚴重、影響極壞,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接下來
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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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青海普法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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