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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陳桂芳早年居住于二號房屋,丈夫去世后,該房屋歸其個人所有。2001年,二號房屋被拆遷,陳桂芳獲得拆遷補償款。
隨后,她用部分拆遷款出資購買了一號房屋(平房,無土地證)。因當時政策或單位原因,房屋登記在三女兒趙靜名下。陳桂芳稱,此舉僅為“借用名字”,趙靜未出一分錢,也從未主張過產權。
2019年,陳桂芳得知趙靜對外負債,立即要求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因房屋性質特殊(私產平房、無土地證),加上疫情影響,過戶遲遲未能完成。
2023年,債權人李強依據生效的A號仲裁裁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趙靜名下財產。法院依法查封并在網絡平臺拍賣了一號房屋,成交價近300萬元。
陳桂芳隨即提出執行異議,主張:“房子是我買的,只是借名登記,應歸我所有。”
法院審查后作出B號裁定,駁回其異議。
陳桂芳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
停止對一號房屋的拍賣;
確認房屋歸其所有。
趙靜書面表示同意母親主張;李強則堅決反對,認為房屋登記在趙靜名下,且已設立抵押,應繼續執行。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陳桂芳全部訴訟請求;
? 一號房屋作為趙靜責任財產,可依法用于清償債務。
核心結論:即使存在“借名買房”事實,若房屋已設立抵押,借名人亦不得對抗善意抵押權人的強制執行。
三、法院說理
借名買房需充分舉證,不能僅憑親屬陳述
陳桂芳與趙靜系母女,存在利害關系;
其提交的《協議》《買賣合同》真實性存疑,且在前后程序中陳述矛盾(曾稱“無買賣協議”,后又提交);
銀行流水無法直接證明款項用于購房。
即便借名成立,權利性質僅為債權,非物權
借名人僅享有“請求出名人配合過戶”的合同債權;
不享有房屋所有權,不能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具有優先效力,可排除借名人主張
根據《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7條:
“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的,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
李強作為善意抵押權人,已辦理抵押登記,其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風險自擔原則
陳桂芳明知借名購房存在風險(如出名人負債、死亡、反悔),仍選擇如此操作,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借名買房”在北京司法實踐中本就風險極高,尤其涉及:
親屬之間無書面協議;
出資憑證不清晰;
房屋長期未過戶。
一旦房屋被設立抵押、查封或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借名人幾乎無法追回。
即使全家認可“房子是你的”,只要登記在他人名下,法律上就是他人的財產。
特別提醒老年人:
不要因“省暖氣費”“避稅”“方便”等理由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一旦子女婚姻變動、負債、意外身故,房產可能瞬間流失。
真實教訓:
本案中,母親用畢生積蓄買房,卻因一個“借名”操作,最終房財兩空。
法律保護的是登記公示的權利,而非“誰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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